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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况下 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哪些情况下 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作者: 阳光采购网 | 来源:发表于2017-07-18 10:02 被阅读0次

    我们都知道,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是需要同时递交投标保证金的。这么做主要是为了防止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防止投标人中标后在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不与招标方签订合同,或者是在签订合同时临时提出附加条件等行为。

    正常情况下,根据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招标方最迟应在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五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以及银行合同存款利息。

    但是在一些情况下,招标方并没有退还投标人的保证金,这又是怎么回事呢?

    原来,在一些情形下,投标人的保证金可以不予退还。

    1、投标截止了,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

    2、投标人中标后,自行放弃中标资格的;

    3、中标人在没有任何正当理由的情况下不与招标方签订合同的;

    4、中标人在签订合同时,临时提出一些附加条件的;

    5、中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

    在以上这几种情况下,总体上都是投标方违反承诺的行为,而这些行为往往会给招标方带来一定损失。像是投标人在投标截止后撤销投标文件,会造成竞争性降低,甚至还有可能会出现需要重新招标的情况;而中标人放弃中标资格,招标方只能退而求其次,选择中标条件差一些的其他投标人;而像是不签订合同或者是临时附加条件的则更是会对招标方产生不好的影响因而法律规定在这些情况下投标保证金是可以不予退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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