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唆犯

作者: 大顺拗小败 | 来源:发表于2021-01-18 16:48 被阅读0次

    乙因妻子丙外遇而决意杀之。甲对此不知晓,出于其他原因怂恿乙杀丙。后乙杀害丙。甲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的教唆犯?

    成立贩卖毒品罪,不仅要求行为人认识到自己贩卖的是毒品,而且要求行为人认识到所贩卖的毒品种类。这句话是否正确?为什么?

    答:不构成。教唆犯是共犯的一种,其本质在于教唆无犯罪意图的人产生犯罪意图实施犯罪。甲的行为实际上是对被教唆者起了心理上的帮助作用,而非教唆作用,因为在甲怂恿乙杀丙之前,乙已经产生了杀丙的意图。甲的怂恿(教唆行为)只是在心理上强化了乙的犯罪故意,故甲不成立故意杀人罪的教唆犯,而仅成立故意杀人罪的帮助犯。

    答:不正确。故意的认识内容只要求行为人对犯罪构成要件所要求的客观事实存在明知,而毒品的种类不属于贩卖毒品罪的构成要件要求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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