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公开原则是我国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之一,不论是民事、行政还是行政案件,原则上都应当公开审判。但又都存在例外,对于一些特殊案件,是允许不公开审理的,但都会公开宣判。
就刑事诉讼而言,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审判公开可有如下内容:
1.审判公开的内容
(1)审判信息的公开
在开庭3日前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审案件的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
(2)审判过程的公开
法庭审理的全过程(不包括合议庭评议)应当公开,允许新闻记者采访报道,允许人民群众旁听。
(3)审判结果的公开
不论如何,审判结果都应当公开。
2.审判公开的例外
(1)以下案件,属于绝对不公开的案件
❶ 有关国家秘密的案件(必须是案情本身涉及国家秘密,而不能以侦查工作的秘密性作为理由)。
❷ 有关个人隐私的案件(指案件的主要情节涉及男女两性关系)。
❸ 开庭审理时被告人不满18周岁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
(2)相对不公开的案件
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决定不公开审理。
综上,对于绝大多数的案件来说,只要不是审判公开例外的,法院就会公开审理,公开审理意味着老百姓是可以去法院旁听的。
附:
《民事诉讼法》第134条: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
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行政诉讼法》第54条: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行政案件,但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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