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风险和金融监管

作者: TooJo | 来源:发表于2019-04-15 16:48 被阅读29次

    金融风险:投资者和金融机构在资金的借贷和经营过程中,由于各种不确定因素的影响,使得预期收益率和实际收益发生偏差,从而发生损失的可能性。

    金融风险具有不确定性、相关性、高杠杆性、传染性特征,可分为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和操作风险。

    金融风险超出可控范围,极大可能造成金融危机,金融危机是指大部分金融指标(短期利率、金融资产、房地产、商业破产数和金融机构倒闭数等)的急剧、短暂和超周期的恶化。

    金融危机的发生具有频繁性、广泛性、传染性和严重性等特点。

    金融危机的类型有债务危机、货币危机、流动性危机和综合性金融危机。美国的次贷危机是因次级抵押贷款机构破产、投资基金被迫关闭、股市剧烈震荡引起的金融风暴。

    为防范金融危机的发生,降低金融风险,金融监管必不可缺,金融监管首先从对银行的监管开始,因为银行具有以下特性:1.银行提供的期限转换功能;2.银行是整个支付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3.银行的信用创造和流动性创造功能。

    对应金融监管的要求,我国的金融监管体制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逐渐由单一全能型体制转向独立于中央银行的分业监管体制。截止当下,我国的金融监管机构有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组成。

    世界范围内的国际金融监管协调具体执行:

    1988年7月,巴塞尔委员会发布的《关于统一国际银行资本衡量和资本标准的报告》,资本组成分为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核心资本至少占全部资本的50%,根据不同类型的资产和表外业务的相对风险大小,赋予不同得权重,权重越大,风险越大。关于资本标准规定,资本与风险加权资产的比率不得低于8%,其中核心资本比率不得低于4%。

    2003年6月,巴塞尔委员会发布了新巴塞尔资本协议第三个征求意见稿,2006年十国集团开始实施新协议。最引人注目的是被称为“三大支柱”的最低资本要求、监管当局的监督检查及市场约束的内容。

    2009年中以来,基于美国次贷危机引起的全球金融危机的教训,对现行银行监管国际规则进行了重大改革。

    (1)确定了三个最低资本充足率监管标准,普通股充足率为4.5%,一级资本充足率为6%,总资本充足率为8%。

    (2)建立两个超额资本要求:1.要求银行建立留存超额资本,由普通股构成,最低要求为2.5%;2.建立与信贷过快增长挂钩的反周期超额资本,最低要求为0~2.5%。

    (3)引入杠杆率监督,自2011年初按照3%的标准开始,2013年初开始进入过度期,2018年正式纳入第一支柱框架。

    (4)建立流动性风险量化监督标准:流动覆盖率和净稳定融资比率。

    (5)确定新监督标准的实施过渡期为期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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