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某于2019年4月24日入职某公司,该公司员工手册规定“部门管理人员辞职需提前2个月提出”。
2020年10月25日,尚某递交辞职申请书,载明的辞职事由为“个人原因”。尚某递交辞职申请书后,某公司未进行回复,尚某便继续正常上班至年底。
2021年1月2日,尚某收到某公司发出的离职到期通知,通知载明:“您于2020年10月25日提交的离职已获公司批准,现批准你离职,请您在接到本通知后即日来人力行政部办理离职手续,您本人在此期间发生的任何情况均与公司无关。”
此后,尚某经劳动仲裁程序起诉,要求某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律师意见
本案例中的尚某到底属于自行辞职还是被公司解除了劳动合同?
第一,某公司离职需提前2个月申请的规定是否有效?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可见,法律为了保护劳动者的自由择业权赋予了劳动者单方解除权。案例中,某公司员工手册所规定的2个月,明显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该规定对尚某是没有约束力的。
第二,尚某的离职申请是否已经失效?
根据上述规定,劳动者有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且劳动者的解除通知一经送达,即刻生效,而且对于正式员工来说,在一个月的预告离职通知期满时,劳动合同就已经解除了。
但本案中,尚某于2020年10月25日提出了辞职申请后并未离职,而是继续正常工作至年底,某公司也是继续按原标准发放工资。如此,可视为双方已就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达成一致,而某公司于2021年1月2日又以“批准离职”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显然缺乏依据,构成违法解除,某公司应向尚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最终,人民法院判决某公司向尚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 《HR总是有办法:从入职到离职的101个纠纷巧解》吕帅 陈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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