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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枉法“判”飞的房产

四川枉法“判”飞的房产

作者: 程序传媒 | 来源:发表于2017-09-30 11:11 被阅读0次

    中国法制报道网:

    原告邓博、姚建华今天向贵网反映我们与被告唐国忠、第三人唐开武、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分行(以下简称南充中行)房屋所有权纠纷一案,经四川省蓬安县人民法院2次审理,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3次审理、四川省人民检察院2次抗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4次审理。由于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滥用抗诉权、四川省高级法院违法立案、两审终审诉讼规则形同虚设、10年诉讼得到不公正判决,我只能够恳请各位领导和各级监督机关、媒体依法为民申冤,伸张正义。

    原告于2007年1月8日向蓬安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确认我与被告唐国忠合伙购房关系,要求确认我出资100万元的房产份额;唐国忠在第一次答辩、上诉、首次向四川省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均称:第三人南充中行所拍卖的诉争房产系唐国忠个人独资购买,邓博、姚建华向第三人交付的100万元系借给唐开武,唐开武转借给唐国忠是三角债务关系。

    1、四川省蓬安县人民法院一审(2007)蓬民初字第93号民事判决“邓博、姚建华向第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分行交付100万元为与唐国忠合伙购房出资款,其与唐国忠系合伙购房关系,并确定邓博、姚建华享有60.6%的房产份额;唐国忠辩称邓博、姚建华向南充中行交付100万元系唐开武转借给唐国忠理由不成立”。

    2、唐国忠不服提出上诉,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南中法民终字第389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3、唐国忠不服向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滥用职权违背民事意思自治原则,以“隐民代理”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详见附件二),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指令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南充中院(2008)南中法民再终字第1号民事判决“隐民代理的主张超出原审诉辩范围,与其原审中自认相对抵触,且与本案查明的事实不符,故不予支持;维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南中法民终字第389号民事判决”。

    4、唐国忠不服南充中院(2008)南中法民再终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向四川高院提出申诉,四川高院2010年8月24日作出(2009)川民监字第56号驳回申诉通知书(见附件三),通知书认为:“邓博于2004年8月30日上午与唐开武签订60万元合伙、40万元借款的协议书系隐名代理的主张,没有事实和证据,且在本案一、二审诉讼中均未主张,不属于本案审查的范围。原判决应予以维持”。

    5、 2010年10月唐国忠不服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南中法民再终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再次向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申请,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再次以“隐名代理”的抗诉理由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再次提起抗诉。

    6、2013年3月14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川民提字第238号民事裁定书,以查明事实为由,应追加唐开武为第三人,裁定撤销蓬安县人民法院(2007)蓬安民初字第93号民事判决书、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南中法民终字第389号民事判决书、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南中法民再终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发回蓬安县人民法院重审。

    7、2013年蓬安县人民法院重审过程中唐国忠又否定了四川省人民检察院两次提出隐名代理的抗诉意见。蓬安县人民法院再次审理后于2014年4月10日作出(2013)蓬民初字第1142号民事判决书确认了原告与被告合伙购房关系,确认了原告出资100万元的房产份额。唐国忠不服蓬安县人民法院(2013)蓬民初字第114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4月14日再次向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作出(2014)南中法民终字第1539号民事判决书,驳回唐国忠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8、唐国忠无新证据于2015年2月7日又再次以“隐名代理”,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四川省高院2015年10月11日作出(2015)川民申字第971号裁定提审,进行再审;并于2016年12月6日作出(2016)川民358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枉顾事实,支持唐国忠多次自相矛盾的诉讼主张。

    我们与被告唐国忠房屋所有权纠纷一案中,四川省人民检察院作为法律监督机关违背意思自治原则居然两次提起明显违法的蹊跷抗诉。唐国忠在经过一审、二审败诉后,于2007年申请四川省检察院抗诉,令人不解的是,检察院居然脱离唐国忠原一、二审及申诉的诉讼主张,另外以“隐名代理”为由提出抗诉。南充中级法院受省高院指令再审后明确判决“隐名代理的主张超出原审诉辩范围,与其原审中自认相对抵触,且与本案查明的事实不符,故不予支持”维持原判决。不可思议的是,2011年四川省检察院违反规定,再次以“隐名代理”的理由提出抗诉。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尔反尔的4次审理。四川省检察院2007年抗诉后,四川省高级法院受理并指令再审,荒唐的是唐国忠在审理中都否认了检察院“隐名代理”的抗诉意见,南充中级法院再审后依然维持原判,唐国忠于2008年再次向四川高级法院提出申诉。四川高级法院于2010年8月24日作出《驳回申诉通知书》认定:“隐名代理的主张,没有事实和证据,且在本案一、二审诉讼中均未主张,不属于本案审查的范围。原判决应予以维持”。不仅再次证明了唐国忠申诉无理,也指明了省检察院是超出当事人的诉讼主张的违法抗诉。但令人难以想象的是,在2011年10月四川省检察院第二次以“隐名代理”为由违法提出抗诉后,四川省高级法院却出尔反尔,不仅违反最高人民法院专门回复四川省高级法院的法复(1995)7号及法【2001】161号《全国审判监督工作座谈会关于当前审判监督工作若干问题的纪要》第十四条关于“同一检察院提出过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规定,也否定了本院2010年8月作出《驳回申诉通知书》,居然受理了案件,并于2013年3月14日裁定撤销以前所有判决,发回一审蓬安县法院重审。致使7年诉讼又回到起点!

    诉讼闹剧再次进入高潮:2013年蓬安县法院重审过程中唐国忠又否定了四川省检察院两次提出的“隐名代理”抗诉意见。蓬安县法院、南充中级法院审理后仍然维持原判。唐国忠在屡次败诉后,居然于2015年以自己从未提出“隐名代理”的主张,并且在庭审以及书面材料中一再否认的检察院“隐名代理”抗诉意见为由,再次向四川省高级法院提出申诉。四川省高级法院在没有新证据、唐国忠完全改变原诉讼主张、已经本院通知驳回、两次发回重审或指令再审均维持原判的情况下,居然第四次受理了申诉,决定再审!并于2016年12月6日作出(2016)川民358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枉顾事实,支持唐国忠多次自相矛盾的诉讼主张,即“隐名代理”。造成冤假错案。

    我们于2004年合伙购买房产,13年不能经营收益,损失巨大,唐国忠以长期恶意缠讼获得相应的非法利益是其根本原因,但四川省检察院、四川省高级法院一再置事实和法律规定于不顾的司法行为则无法解释、难以接受!我们将坚决用生命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坚信公平正义一定会实现,但不知道何时会到来!恳请各位领导和监督机关、媒体给予关注!扫除司法乱象,还原事实真相,维护司法公正!

    反映人:邓博、 姚建华 (我们以上所反映材料全部属实,没有任何虚假,如果贵网刊发后出现失实,我们愿承担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

    二0一七年九月二十九日

    附件:

    一、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南中法民再终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

    二、唐国忠第一次申请抗诉书及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川检民行抗(2007)第76号民事抗诉书。

    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川民监字第56号驳回申诉通知书。

    四、唐国忠2013年7月17日民事答辩状、唐开武2013年7月20日民事答辩状。

    五、蓬安县人民法院(2013)蓬民初字第1142号民事判决书及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南中法民终字第1539号民事判决书。

    六、2015年2月7日唐国忠再审申请书及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川民申字第971号民事裁定书。

    七、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川民再358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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