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
2020年9月15日小张应聘至W公司从事区域销售工作,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约定了试用期工资和试用期期限但对具体录用条件没有具体约定。2020年10月16日W公司以小张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劳动合同。
2021年1月小张以W公司为被申请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W公司支付恶意辞退员工的经济补偿金。
庭审中,W公司辩称,虽然公司没有书面的具体录用条件,但公司招聘的是有销售能力的业务员,小张入职一月没有任何业绩,不符合公司的录用要求,故公司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以被告在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口头将其辞退,因此,公司不应向其支付赔偿金。
仲裁结果:W公司主张系以小张在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口头将其辞退,但并未提供相应的证据证实其录用条件及被告不符合录用条件,故对其主张不予支持。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故小张主张赔偿金,予以支持。
上述案件中,W公司因为录用条件约定的不明确,无法提供小张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证据而导致成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从而需要支付赔偿金。实务操作中,用人单位要在试用期间内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需符合以下几个条件:
1、需在试用期内对劳动者进行考核,以提供足够证据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录用条件是指用人单位制定的、试用期过后转正需要满足的全部条件。实践中,绝大多数的用人单位在招聘员工时,只是规定了招聘条件,并没有规定明确的录用条件。
2、在试用期内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3、事先将解除合同理由通知工会。《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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