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个路口,有一辆救护车,鸣笛闯红灯,其他车辆都有避让。其实吧,这辆救护车闯红灯的时候,就是另一条路绿灯刚刚开始亮的时候,其他车道的车辆刚刚缓慢起步,而在一个车道的一辆白色小车,偏偏不信邪,很快速地通过,然后撞在了救护车的尾部。
是这样判的,白色小车主责,救护车次责。
有人说了,交通法规定:特种车辆在执行任务时,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可以不按交通信号行驶。但如果造成损失照价陪偿。
于是有人说,应该是救护车主责,甚至白色车无责的啊。
这就是只学了一半的交通法。有人说,交通法还规定,遇见特种车辆执行任务,要减速或停车避让,不得超越正在执行任务的特殊车辆。这是国家给的特权,也是维护国家机器运作的一种方式。所以,很多时候,挑战国家机器,是要付出代价的。
在这个事故中,白色车没有路口减速,就已经要负责任了,听到救护车(特权车)鸣笛没有减速观察,所以负主责,这是没有问题的。当然,如果扯到别的事情,那就没得说。
所以说,有时候,一知半解,也会害人。
网友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