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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疫情下的工伤认定”

浅析“疫情下的工伤认定”

作者: 人力资源小贴士 | 来源:发表于2020-04-15 14:27 被阅读0次
       疫情持续到今天,对各企业的影响已经很明显了,有的企业尚且还能勉强支撑过关,但有的企业或是公司已解体。所以在接到全国解封令的一瞬间,各企业纷纷积极响应号召组织员工返岗复工,但是随之而来的一系列问题出现了。
    

    其中最让人关心的就是“上班期间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算工伤吗?”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务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及《关于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规定: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有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或者因感染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待遇。但是其他人员无论是在上班途中或者是在工作场所感染的,目前认定工伤均缺乏法律依据,新病毒不属于我国职业病名录中的一种,若没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发病并在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的情形,也非医护人员在出差的过程中被传染的,不符合工伤认定条件,则很难享受工伤待遇,我国被认定工伤的情形分为认定工伤和视同工伤两大类,每一种情形都有明确的认定条件,缺一不可,下面是我国《工伤保险条例》可了解。
    我国《工伤保险条例》如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 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既然政府已有法律明文规定,其他行业的从事者也不必惊慌,因为国家能发出解封令就说明国家已有足够的实力去应对或者说明国家已经能有效控制新病毒的传播,而且在疫情期间全国人民更是积极响应全民皆兵,通过封存封路,小区封闭式管理,居民信息登记,出行实名制,量体温等方式来控制新病毒的传播范围。
    在医生和警察和及所有奋战在抗疫一线的工作人员,终战斗在防疫一线,全力投入重点医疗场所值守、“白+黑”巡逻防控、深入基层社区服务群众等工作,将齐心协力、团结一致,为疫情防控工作奉献力量。还有各小区执勤人员也为新病毒的传播预防尽一份绵薄之力。有法可依是一种幸福,没有法律保护却是一种无奈,虽然广大返工人员没有得到这项法律的拥护,但是全民的自保确实是能让各方人民感到安心,也希望所有复工的同胞们不管是在上班途中还是工作场所都做好自我防护,不仅是对自己负责,也算是对他人负责,为社会做一点贡献,不要让全国人民的付出功亏一篑,远离病毒,健康工作,开心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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