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1997年,王二(男)与李荣(女)经人介绍相识,相处了一段时间以后,王二认为李荣贤良淑德、上得厅堂下得厨房,于是,双方就到A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A民政局在审查了双方的材料之后,为其办理了结婚证。
婚后,双方感情尚可,在一起生活了约两年时间。
1999年的一天,李荣在没有任何告知和说明的情况下,离开了。
在李荣刚离开的一段时间,双方还偶尔打电话,然后就再无音讯。
王二坚信李荣会回来的,一等就是20年,惊喜也没有出现。
2019年,王二觉得等李荣回来的信念破灭了,决定离婚,重新开启一段新的生活。
在找不到李荣的情况下,就只能诉讼离婚了。
在王二去派出所查询李荣的身份信息时才知道,李荣之前所用的身份信息是假的,根本没有与李荣所登记的身份信息一致的人。此刻,王二慌张了,不知道应该怎么办了。
律师分析
1、王二能离婚呢?
王二的状况不能离婚。
诉讼离婚需要有明确的被告。
所谓的明确的被告,必须是有姓名,性别,民族,身份证号码,住址等身份证上明确记载的信息,且这些信息都是要与公安机关或者派出所所登记的信息一致的。
“李荣”这个人,虽然是有名字,有身份证号码等信息,但是这些信息并不是真实的,这些信息在官方的公安机关或者派出所的信息中查找不到。
那么,在李荣的身份不确定的情况下,王二无法离婚。
2、王二能做什么呢?
王二能报案,但是“李荣”已经失踪二十年,公安机关是否立案,不能确定;
王二可以与人同居。
3、王二不能做什么?
王二不能提起宣告“李荣”失踪或者宣告“李荣”死亡的法律程序,或者说王二不能提起任何关于“李荣”的诉讼,因为没有明确的被告;
王二不能再结婚,如果王二再结婚的话,算重婚。
4、王二的状况有什么其他解决办法吗?
面对这样的情况,王二认为,负责婚姻登记的A民政局有过错,应当将王二与李荣的婚姻撤销登记。
王二去找A民政局,要求其撤销婚姻登记,结果A民政局官方回复,婚姻登记不存在错误,且不存在应当予以撤销的法定事由,不予撤销。
于是,王二将A民政局告上了法庭。
一审法院驳回起诉。
一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本案中,经原告王二和第三人“李荣”申请,A民政局于1997年xx月xx日当场向二人核发了字号为1997xx结字第1xxxx号的结婚证,现原告于2019年提起诉讼要求撤销被诉结婚登记明显已超过法定的五年起诉期限且无正当理由。
王二对一审法院的裁定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法院的裁定。
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提起本案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被诉结婚登记,其提交的证据尚不能达到起诉的初步证明标准,缺少基本的事实根据,其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同时,出于对上诉人及第三人双方利益的慎重考虑,本案也以暂不进入实体审理为宜,上诉人在尽可能寻找第三人并获取进一步证据后,可再行尝试解决其婚姻问题。
王二的婚姻问题没有得到实质性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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