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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先生在出差途中,不小心将公文包丢失。因包内有单位重要文件,于
是王先生在报纸上刊登广告,声明“送还者酬谢五千元”。两天后,拾得此
包的小刘与王先生取得联系,小刘将包交还给王先生,但王先生拒绝给付小刘
五千元酬金,两人为此发生争执。请问,小刘有权获得酬金吗?
法律解析;
小刘有权获得酬金。王先生在报纸上刊登的悬赏广告,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失主的悬赏广告可以视为一种要约行为,只不过要约的对象是全社会而不是某一
个特定的人。对于这种要约行为,任何人都可以承诺,只要遗失物找到,并且如
数返还失主,这种承诺就具备法律效力,双方也因此建立起了一种合同关系,合
同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受法律保护,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
义务。本案中,小刘如数返还遗失物,王先生就应该按照自己的承诺给付酬金。
法条链接:
《物权法》第一百一十二条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
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
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也无权请求
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注:书摘来自《法律常识一本全》春之霖编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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