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卖方拒不履行交货义务的案例
1992年10月24日,中国大陆A公司(买方)与荷兰B公司之间签订了一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由卖方向买方出售5万公斤羊毛,货物单价为FOB阿姆斯特丹货物总值分三批交货,即于1993年4月交1万公斤、5月交2万公斤、6月交2万公斤,付款条件为信用证支付方式。合同签订后,A公司便根据该合同的内容与国内的C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将5万公斤的羊毛转卖给C公司。A公司于1993年3月6日和4月10日分别开出了1万公斤和2万公斤羊毛的信用证。但由于合同签订没多久。
法律问题
B公司(卖方)是否应该按照合同的规定交付货物,以及再其拒不交货的情况下,A公司(买方)为了履行与此相关的另一个合同所承受的差价是否应该由B公司承担?
案例二: 天兴进出口公司与奥沃达国际贸易公司 关于风险转移争议案
案情简介: 2007年7月21日,天兴进出口公司(买方)与奥沃达国际贸易公司(卖方)签订了两份购买柠檬酸的合同,采用CIF 这一贸易术语。两笔合同的“商品名称、规格及包装”栏明确规定合同的标的物为CITRIC ACID BP80(结晶性粉末状柠檬酸)。第一份合同的货物于10月18日运抵目的地后,买方发现货物存在结块现象,遂于次日向卖方提出索赔,并称安排SGS检验。卖方拒绝赔偿,称结块是普遍的正常现象。SGS委托的SJH公司出具检验报告,证明集装箱完好无损,已取出的放在托盘上的货物,为数过多的袋内货物已经结块,有些袋外有干的棕色绣痕。第二份合同的货物也存在类似的情况,并已经由SJH公司做出了类似的检验报告。 由于买方的客户坚持,天兴进出口公司不得不安排重磨和重新包装,因此要求奥沃达国际贸易公司承担加工费用。但奥沃达国际贸易公司认为既然两者在合同中选择了CIF贸易术语,应按CIF中的风险转移原则来确定双方的风险分担问题,结块时货物已经越过装运港船舷,因此,此种风险应由天兴进出口公司承担,卖方不负赔偿责任。
法律问题
本案中卖方可否以CIF价格条件下风险转移时间的规定而拒绝承担合同项下交货不符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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