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审理
一、一审普通程序
1.【审理对象】《行政诉讼法》第6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2.【复议维持审理对象】《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 135 条第1款 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审查原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同时,一并审查复议决定的合法性。
3.【涉密案件审理方式】《行政诉讼法》第 54 条 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行政案件,但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4.【审理期限】《行政诉讼法》第81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 50条 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第八十八条规定的审理期限,是指从立案之日起至裁判宣告、调解书送达之日止的期间,但公告期间、 鉴定期间、调解期间、中止诉讼期间、审理当事人提出的管辖异议以及处理人民法院之间 的管辖争议期间不应计算在内
二、一审简易程序
(一)适用条件:
【法定简易】一审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下列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1.依法当场作出行政行为。2.标的额 2000 元以下。3.政府信息公开案件。
【协定简易】 一审案件当事人各方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二)排除适用:二审案件、发回重审案件、再审案件均不得适用简易程度。
【注意】 不同于民诉,行政诉讼简易程序只要求一审案件,对法院级别没有要求
(三)审理方式: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四)通知方式:法院可以用口头通知、电话、短信、传真、电子邮件等简便方式传唤当事人、通知证人、送达裁判文书以外的诉讼文书
(五)举证期限:1.由法院确定,也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法院准许,但不得超过15 日。2.法院应当将举证期限和开庭日期告知双方当事人,并向当事人说明逾期举证以及拒不到庭的法律后果,由双方当事人在笔录和开庭传票的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捺印。3.当事人双方均表示同意立即开庭或者缩短举证期限、答辩期间的,法院可以立即开庭审理或者确定近期开庭
(六)程序转化:1.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裁定转为普通程序。2.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前作出裁定并将合议庭组成人员及相关事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3.案件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审理期限自法院立案之日起计算
三、二审程序
1.【上诉】《行政诉讼法》第85条 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提起上诉的,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发生法律效力。
2.【二审审理方式】《行政诉讼法》第 86条 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也可以不开庭审理。
3.「二审审理对象】《行政诉讼法》第 87条 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对原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和被诉行政不为进行全面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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