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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金租公司发起人协议及章程相关问题

某金租公司发起人协议及章程相关问题

作者: 小明明mm | 来源:发表于2020-09-12 01:17 被阅读0次

    根据金融租赁公司筹建工作安排,某法律部根据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结合筹建工作情况,初步拟定了《发起设立某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协议》(以下简称“发起人协议”)和《某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以下简称“章程”)。《发起人协议》和《章程》规定了金融租赁公司的组织形式、治理结构、经营管理制度和公司设立过程中各发起人的权利义务等重大事项,是设立金融租赁公司的核心法律文件,现就《发起人协议》和《章程》相关问题汇报如下:

    一、公司筹建工作整体安排

    《发起人协议》拟明确,筹建工作由全体发起人共同参与并成立筹建工作领导小组,某行相关负责人任组长,某公司相关负责人任副组长,某公司相关负责人为成员。筹建工作领导小组下设筹建工作组,全面负责公司筹建、开业过程中的各项具体工作,《发起人协议》同时明确,出资比例最大的发起人为主发起人(即某行),主发起人在筹建过程中具有主导权,主发起人作为申请人代表全体发起人办理筹建及开业申请等相关事宜。

    二、公司注册资本和股本结构

    公司注册资本伍拾亿人民币,注册资本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股本结构如下:某有限公司认购  万股,出资金额  万元,占股本总额比例为75%;某有限公司认购75000万股,出资金额  万元,占股本总额比例为15%;某有限公司认购50000万股,出资金额50000万元,占股本总额比例为10%。

    《发起人协议》规定了违约责任,发起人未按期缴付资金的,须以其认缴额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超过规定期限仍未缴付的,主发起人有权取消其入股资格,且其应按照认缴出资额的20%支付违约金。

    三、公司组织形式和治理结构

    (1) 公司组织形式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新设公司可采取“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两种组织形式,其中“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机构设置比较灵活,可不设董事会或监事会,只设一名执行董事或执行监事,一般而言,有限责任公司机构设置和组成较股份公司较为简单,各机构会议召开的程序也相对简单,决策效率比较高,运营成本比较低。但是,若未来公司有境内上市计划,需要先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包括清产核资的审计、评估,报主管部门审批等事项),会产生一定的时间和资金成本。鉴于此,经综合比较两种公司组织形式的主要优缺点,并参考我国境内已设立的金融租赁公司的组织形式,《发起人协议》及《章程》拟定采取“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设立金融租赁公司。

    (2) 公司治理结构

    1.股东大会

    公司设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各股东按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在股东大会职权方面,基于便于公司经营管理提高决策效率的考虑,章程仅保留了法定的需要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事项,其中除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及“修改公司章程”作出决议须经股东会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股东同意外,其余事项均为经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即可。

    某行作为持股比例超过三分之二的控股股东,在表决方面对金融租赁公司的各重大事项享有决定权。但后续在与其他发起人协商章程条款的过程中,其他发起人不排除可能会就其关注的金融租赁公司特定经营管理事项,要求在股东会或董事会中享有一票否决权,或通过要求我行降低董事提名人数、提高该等事项决议通过比例等方式实现类似效果。

    2. 董事会的组成

    经综合考虑各股东在公司的持股比例及决策参与权限,董事会拟由九名董事组成,其中七名为股东董事,二名为独立董事。某行提名五名股东董事,中国某某有限公司及某某集团有限公司各提名一名股东董事。另外,某行拟提名一名独立董事,某某公司或某某集体公司提名另一名独立董事。在上述提名安排下,某行提名的董事人数占董事会总人数的比例约为67%,略低于某行75%的持股比例,但董事会的表决机制为按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人数的过半数通过,所以某行对董事会具有绝对控制权。

    关于独立董事席位及比例,目前法规对金融租赁公司独立董事的设置没有直接适用的特殊规定,经参考同业,部分金融租赁公司设置了独立董事,从健全公司治理机制方面考虑,发起人协议及章程拟定金融租赁公司设置独立董事。

    《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银保监会负责监管的其他金融机构参照该指引并应当符合该指引的原则)第十五条规定,同一股东及其关联人提名的董事原则上不得超过董事会成员总人数的三分之一。在上述安排下,我行提名的董事会成员超过总人数的三分之一,但经与监管机构口头沟通,监管基于金融租赁公司股权结构的特殊性,在实际过程中并未要求金融租赁公司严格执行上述规定,并且目前国内已经设立的金融租赁公司不乏存在上述情况。

    3.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

    根据《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董事会应当根据公司情况单独或合并设立其专门委员会,如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委员会等。此外,根据《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办法》(中国境内设立的金融租赁公司参照适用)第七条,董事会应当下设合规委员会或承担合规管理职责的专门委员会。基于此,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和提高董事会的工作效率,公司董事会拟下设四个专业委员会,分别是战略发展委员会、审计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风险及内控管理委员会、提名与薪酬管理委员会。

    4.监事会的组成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应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少于三人。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三分之一。鉴于此,金融租赁公司监事会拟由五名监事组成,其中三名为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三位发起人股东各提名一名监事,公司成立后由公司的职工大会民主选举另两名职工监事。公司监事会的职权设置参考《公司法》规定的法定职权,相关审议事项均为过半数同意即可通过。

    关于《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规定的同一股东及其关联人不得同时提名董事和监事人选问题,经口头咨询监管监管机构意见,监管机构基于金融租赁公司股权结构不同于银行股权结构的特殊情况,在实际操作中并未做硬性要求。

    四、关于引进新股东及股份转让相关问题

    基于对金租公司的战略性安排及统筹规划考虑,在公司筹建过程中或公司正式成立之后,不排除会有引入新股东的可能性。在筹建过程中引入新股东的,为保持某行在引入新股东方面的决定权,《发起人协议》中约定:某行作为主发起人可视筹建情况及有关监管部门的要求调整、增加公司的发起人,并最终确定公司的发起人及各发起人的出资比例约定。

    若公司正式开业后引入新股东,根据《中国银保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及《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的规定,主要股东自取得股权之日起5年内不得转让其持有的股权。因此,公司在成立后的5年内,包括某行在内的股东均不能通过向第三方转让股份的形式引入新股东,只能通过发行新股即增加注册资本的方式引入新股东。届时需要履行《公司法》及《章程》规定的增加注册资本决策流程,即由股东大会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根据目前安排,某行持股比例为75%,对增加注册资本在决策方面具有控制权。但需要注意的是,通过发行新股引入新股东,原始股东的持股比例会被摊薄,即原股东的股份比例得到一定程度的稀释。若其他两方股东考虑到这一点并对持股比例有特殊要求的,则不排除其可能会要求在协议中增加如下内容:公司在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的股份时,各原始股东有权按其认缴的出资比例优先认购。

    关于股份转让的优先购买权,《发起人协议》及《章程》均规定,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章程规定的前提下,除某以外的其他股东拟转让所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公司股份的,应当事先通知我行,我行享有在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该项约定是单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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