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双方感情破裂导致离婚,往往对于孩子归谁抚养难以达成一致,实践中法院如何确定孩子抚养权,法律依据是什么,今天我们一起了解一下。
一、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教育《婚姻法》有明确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二、离婚后,孩子有谁(直接)抚养的确定原则
1、确定孩子归谁抚养的总原则:应坚持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成长的原则,同时应根据父母双方所具备的抚养条件,父母的思想品德等因素综合考虑。子女有识别能力的,应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见。(依据《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2、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如母亲不愿抚养,或不具备抚养条件,而父亲一方愿意抚养,又具备抚养条件的,可以调解或判决子女归父亲抚养。
3、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4、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5、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6、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7、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8、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9、在离婚诉讼期间,双方均拒绝抚养子女的,可先行裁定暂由一方抚养。
10、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双方所生的非婚生子女,由哪一方抚养,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时,应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哺乳期内的子女,原则上应由母方抚养,如父方条件好,母方同意,也可由父方抚养。子女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见。一方将未成年的子女送他人收养,须征得另一方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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