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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钱进出借人喊话代言人后,向代言索赔是否可行?看最新案例!

爱钱进出借人喊话代言人后,向代言索赔是否可行?看最新案例!

作者: 大佛聊互联网金融 | 来源:发表于2020-08-05 09:05 被阅读0次

     爱钱进出问题后,有部分人用拉横幅的方式怼平台曾经的明星代言人,后来又有其它平台出借人也有向曾经的代言人喊话。这些明星即有表态已向有关监管部门进行过详细情况说明的,也有表示合约已结束的,还有表明自己没代言也没拿钱的,虽然都有表示痛心,会积极帮助投资人,还有表示会找律师帮忙解决,但代言人是否需要担责这个问题还是被反复的提及。

     投资遇雷后,向明星代言人喊话要求担责,或是直接要求索赔是否会成功?又有哪些情况下索赔会被支持?

     索赔都需要有法院的支持,法院则需要法律和证据的支撑。8月4日,上海二中院的一份司法判决为这个问题提供了最近的案例。

     这位气质美女把人们快要淡忘的“中晋系”案件再次提了出来,比较有意思的一个事情是,

     当年“中晋系”进入警方视线的一个原因,同样是一位美女。

     2016年3月的时候,有一张美女和大摞现金的照片流传起来,还有金条、跑车、豪宅、伦敦漫步等等的朋友圈人设,当年这样的炫富方式还是引起了不小的轰动。

     那位美女在中晋时对外宣传的头衔是“副总裁”,实际上是属于比基层经理高一级的主管,平常这家公司的员工常晒出生活总是会有游艇会、帆船队等等,其实这些都是“中晋系”包装的一部分,为了增加宣传覆盖面,还曾冠名电视节目等,“九球天后”就是在2014年1月通过经纪公司为“中晋系”投资理财产品代言,还有公司的办公地点,在上海外滩最好的黄金地段,有披露称“中晋系”当年还租下了外滩8号的金延大楼、环球金融中心的70楼、金茂大厦44楼、陆家嘴的未来资产大厦以及当时未开业的上海中心大厦的一整层,在外滩“中晋 1824”的招牌也是异常显眼。

     但是根据全国企业信用信息系统显示,中晋资产管理公司成立于2013年2月,即使是它的母公司国太控股也是2013年5月成立。据当年中晋公布的数据,截至2016年2月10日,中晋合伙人的投资总额已突破340亿元,涉及总人次超过13万,其中60岁以上投资人就超过2万。这样百亿级规模的投资总额主要来源于它的“中晋合伙人计划”,中晋的合伙人,包括一般、高级、永久、超级、明星、战略合伙人,据称高级、永久、超级合伙人这三类的出资规模要达到亿元级别,里面的明星合伙人就是当时的明星代言人,而资金投资的去向,据资料显示“通过合伙制股权基金模式,募集资金主要投资于非上市公司可转债,之后通过被投资项目资产证券化实现在二级市场退出,为投资人实现投资目的”。不过这种特殊的合伙人模式里,中晋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既是中晋合伙人股权投资(基金)的产品的管理人,也是普通合伙人,上海中晋一期和二期股权投资基金公司是中晋合伙人股权投资(基金)的流动性基金。

     美女的炫富朋友圈刷频照片一直持续到2016年的4月5日,4月6日上海公安官方微博发布消息:2016年4月4日,上海市公安局经侦总队查处了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非法集资诈骗犯罪的国太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中晋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上海中晋一期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等“中晋系”相关联的公司,实际控制人徐勤等人在准备出境时被公安人员在机场截获,其余20余名核心组织成员在4月5日也被全部抓获。

警方立案后历时898天,到2018年9月19日,上海二中院一审宣判。依法对被告单位国太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人徐勤等10人集资诈骗案进行了一审公开宣判,以集资诈骗罪分别判处国太集团罚金3亿元;判处徐勤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陈佳菁等9人有期徒刑十二年至五年不等,并处剥夺政治权利及罚金。但其实在这次的一审宣判的十名主犯之前,还有170人陆续被法院审理,依法公开判决。中晋案的涉案金额根据上海二中院通报显示未兑付金额为48亿余元,要远低于更著名的e租宝案,但在涉案受审人数上,中晋案当时创下了受审人数之最。

     案件后面的退赔情况,据当年一审的法院通报显示,追赃挽损工作仍在进行中,追缴到案的资产将移送执行机关,最终按比例发还集资参与人在案件相关的其它判决书也显示,在案扣押、冻结款项分别按照比例发还投资参与人,不足部分责令继续退赔并按照同等原则分别发还。

     后面就是一位集资诈骗案受害人将明星代言人告上法院,要求其赔偿损失20万元,而且这次是终审判决。

     作为原告,提供的证据就包括经公证了的广告视频。被告认为代言之前也尽到了审慎义务,且其作为知名运动员没有必要在明知涉嫌刑事犯罪的情况下参与虚假宣传。代言广告虽是事实,但是广告存在剪辑或合成可能。另外,在“中晋系”爆雷后已主动配合公安机关退还所有代言费。

     最后的终审判决,没有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上海二中院认为,根据《广告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误导消费者并使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承担责任者为广告主,广告代言人只有在明知或应知广告虚假仍代言的情况下,才与广告主一起承担连带责任。仅凭广告视频,难以直接认定明星对涉案广告为虚假广告存在明知或应知的情况,也没有证据证明潘晓婷牵涉在集资诈骗罪中被告已提供证据证明尽到了审查义务,在衡量被告人的过错时,应当以一般普通人的义务作为衡量标准,而不应当以事后刑事案件的结果来倒推审查的义务。由此,难以认定被告在本案代言中明知或应知广告内容虚假。

     明星代言人代言的理财产品并不少见,如果代言涉及的是虚假广告时,才有可能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般涉嫌的法律责任有三类: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刑事责任。在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的,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三年不可再代言广告,这属于行政惩罚;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的情况下可能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属于民事惩罚范围;深度参与了集资诈骗活动,构成相关犯罪的共犯,可能就要涉及刑事惩罚了。

     本次案例中涉及的是一个非集的案例,但现实中依然有很多披着“合伙人”外衣的骗局,也有明知道收益过高不合理但控制不住贪欲的玩法,即使抛开这些非法的情况,在金融里面,那些各色的投资品种也并非适合所有人,投资的适用性非常重要,最简单的做法就是,不懂的不玩,够不到的不玩!

作者简介:乐山大佛,CHFP规划师,财经专栏作家。微信公众号:大佛聊互联网金融(ID:lsdf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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