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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青年妇女自杀身亡后,何以发生「打人命」事件?

农村青年妇女自杀身亡后,何以发生「打人命」事件?

作者: 吴益军子 | 来源:发表于2019-08-20 15:07 被阅读0次

    有学者就农民自杀问题做田野调查,提到婆媳矛盾导致陈氏服毒的案例。

    这一自杀案例带来的困惑是:在陈氏服毒后,为什么娘家人不急着救人,而是在夫家坐等抢救结果,一旦确定抢救无效死掉了,随即展开「打人命」行动?

     1.

    「打人命」,又叫「打人命官司」,有的也叫「闹丧」;农村比较常见。

    即,农民遭遇非正常死亡(特别是自杀死亡)后,其家族成员通过民间暴力对造成非正常死亡(特别是自杀死亡)的责任人,采取的惩罚形式或干预形式。

    最严厉的惩罚是,要求将责任人处以「死刑」,民间也叫「垫棺材底」。

    比如,陈氏家族在坐等陈氏消息时就放言威胁,如果陈氏没能抢救过来,那么陈氏婆婆也得自杀殉死,他们还指定了三种殉死方式,即上吊、服毒、投水。

    …………

    这便是发生在中国乡村让很多人感到不可思议的「打人命」事件的前奏。

     2.

    纵观「打人命」案例,就烈度而言绝大部分经历的都是抛物线式的变化。

    一开始,往往是探询和辱骂并重(对于语言上的暴力,夫家家族的人大多数都会采取隐忍和默认的态度,很少有人会在第一时间针对语言暴力进行反击)

    然后呢,逐渐往更高烈度发展,形成物质暴力(比如,打砸财物、纵火烧屋;对于娘家人来说,仅靠语言暴力出气是不够的)或身体暴力(如果仍未能出气,或诉求没有得到满足,或夫家人过早反击,那么身体暴力就是不可避免的了)

    一般来说,只要达到这一顶峰后,接下来往往就进入到谈判阶段了(比如,要求夫家的公公、婆婆或丈夫为自杀者披麻戴孝端灵,以及相应的经济赔偿)

    也就是说,出了气后,「打人命」最终的妥协方式还落在经济上的赔偿。

     3.

    说到这儿,可能有这样的疑问:妇女自杀与「打人命」本身有什么关联?

    有学者以一个宗族性村庄为例,建构了一种理想类型的逻辑框架:妇女未嫁从父时,「栖居」(更形象地说是「借住」)是妇女归属感的重要体验和根本特征;出嫁从夫时,谋求如何在夫姓村庄的「立足」是妇女归属感的新体验和基本特征;夫亡从子时,诉求如何在夫姓村庄里「安身」,从而实现其人生归属的确定。

    研究者称,妇女自杀及发生「打人命」事件,是这种归属感混乱的产物。

    也就是说,随着身体的空间转换(即从娘家到夫家),妇女未能与夫家的「世界」同步,因而,遇到麻烦时她们会想到寻求娘家的帮助;当娘家认为她们在夫家的冲突烈度不够时,娘家很难给予实质性的帮助;于是,自杀死亡即可以成为一种烈度最大的冲突产物,这足以引起娘家人的重视,进而发生「打人命」事件。

     4.

    此外,要注意到,与归属感混乱并行的是,娘家对出嫁妇女的权属混乱。

    也就是说,对于出嫁妇女,使用权在夫家(比如经济生产、传宗接代),当夫家不满意时,可以一纸休书放弃使用权,但无权将妇女杀掉,所有权在娘家。

    反过来说,只要不涉及人命(威胁到所有权性质的改变),娘家很少介入夫家的矛盾;一旦妇女身亡了,娘家会将其视为侵权行为,展开干预就有了依据。

     5.

    有学者将「打人命」看做是,从夫居的农村已婚青年妇女自杀死亡后的特殊干预过程。

    还一并指出,从「打人命」的角度来看,父权制的运作为妇女权利提供了兜底的功能。

    (参考文献:《「打人命」:农村青年妇女自杀特殊干预的一般意义》,刘燕舞、王晓慧;《农民自杀研究》,刘燕舞;《湘西苗族「闹丧」习俗漫谈》,张应和;《浮生取义——对华北某县自杀现象的文化解读》,吴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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