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认为,你应该垫付护理费等费用。
理由:
首先,伤者为大,救人为先。人的生命最为宝贵,应该得到及时救治,而且你在这次交通事故中负全责,你应当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因此在伤者还需要治疗的情况下,我认为,你应该垫付这些费用。
其次,在你垫付这些费用后,也不用担心要不回这些垫付的钱。因为法律规定,发生交通事故时,先由交强险在责任限额内赔偿,也就是说,先由交强险赔偿11万的伤残赔偿限额,1万的医疗赔偿限额。不足的部分,再由商业保险赔偿(如有)。因此在发生交通事故时,即使你事先垫付费用,也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要回来。
最后,垫付这些费用时,最好先与保险公司或者人民调解委员会联系,让他们在场作证。并且,在垫付完这些费用之后,应当保留好发票、收据,而且与保险公司协商,让保险公司直接将垫付的费用打到你银行账户。如果保险公司不愿意协商,那你在垫付这些费用后,拿着发票、收据,直接到保险公司理赔。
【相关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
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
(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
(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
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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