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导语
乡土是中国基层社会的代名词,它意指中国铺陈在土地上的广大农村。在传统中国,农村尽管是社会的基层,却是整个国家和社会的支柱。中国社会是乡土性的,大部分中国人从出生便接触到土地,一生都在和泥土打交道。多劳多得,不劳无获。这种生长环境培养了中国人自力更生的坚韧品格——不愿求人,也不全靠上天的赏赐,而主要依靠自己的双手。在这种“付出—收获”的循环中,风雨雷电、水旱之灾是常有的事,人也因此在这片土地上经历了上天的反复无常。这种经历孕育了早期中国哲学精神中的“辩证法”:在“常”中发现“无常”,又在“无常”中发现“常”;在“有”中发现“无”,又在“无”中发现“有”。所以尽管中国人饱经人世的无常变幻,却仍不完全萎靡自暴自弃。
№2 乡土和其上的人
在乡土中国,土地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与“土”联系在一起的是“乡”,这既是指一个空间概念,也指一个共同生活的社群。在现代社会里,城里人接触到的知识多数来自书本文字以及时髦的物质文明,而生活在乡土的农村人的知识则是围绕着他们生长的土地。他们熟悉四季节气的更替、气候的差异、各种动植物的生长与习性,更多的是通过对身边这块土地的熟悉来认知这个世界的。这种认知是一种古老原始的传统,远在书本文字之前。在乡土社会中的人对于生命有着更为直接贴切的感知,他们看见、听见、触摸、咀嚼来自大自然的不同生命,并最终理解人的生命本身,他会更自觉地将自己纳入自然变化中的一部分,理解生老病死的循环是自然奥秘的一部分。
№3 乡土社会的地方性
对于土地的依赖使得乡土社会的人在空间上是相对固定的。首先,小农经营的特点意味着农耕地点不会离居住地太远,方便照料农地;其次,兴修水利等工程不是某个家庭所能承担的,而需要集体的合作完成;第三,为了安全,集体便于保卫;最后,在土地平等继承的原则下,兄弟们依照齿序分别继承祖上的家业,并在此基础上扩大为一个庞大的有血缘关系的村落。乡土社会是一个人情社会,在熟悉的基础上建立起了日常交往中的相互信任。乡土社会中的每个人都会自觉地按照这套规矩办事。“不守规矩”的人是很难在这个乡土社会中立足的。土地和乡人构成乡土中国的两大要素,分别成为了影响乡土人的地理环境和社会环境的因素。“按规矩办事”正是乡土社会的主要特点,是在一定地域上的人事物相互协调的结果,也只有从小生活在这片土地上的人们才能理解。这种规矩不易养成,因此也不易除去。
№4 乡土社会语言
生长在城市里的人,知识的来源主要以文字为媒介,是高度知识性的;乡土社会中的人的知识来源则主要是通过亲身的感知,通过各种感官来认知自然中的事事物物。都市人的知识来源主要是文字书本,而乡土人的知识来源主要是躬行实践。乡土社会中使用的语言主要是“日常语言”,意味着对话的环境和内容(人事物)是对话双方熟悉的,对话也是在熟人之间展开。理解乡土社会的语言可以从两个方面着手:空间性与时间性。
先说空间性,大都市里生活的人每天都要面对许多陌生面孔,需要使用名片、记事簿等文字记录来帮助识别和记忆,以区分不同的人事物。而乡土社会因为是一个熟人社会,在乡土社会中,需要表达的问题基本可以面对面地当场说清楚,文字是不需要的。特定的区域形成了特定的语言,这既可以是一种口音上的差别(方言),也可以是一种言谈习惯的差别(行话),这种特定的空间性构成乡土社会语言各不相同的特点。
其次要理解乡土社会语言的时间性。语言不仅仅只是一种工具,同时也是一种记忆。它既可以是一种个人记忆,也可以是一种集体或族群的记忆。都市生活中的人的记忆是横向的,他的记忆链条是为了串起当下在同一个庞大生活空间中的人事物,乡土社会中人的记忆链条是纵向的,它串起的是在这同一块土地上祖祖辈辈的经验的集合,也就是所谓的文化。
№5 乡土社会结构的格局
相对于西方国家来说,中国人更关心自己私人空间里的事情,而对公共事务表示淡漠。乡土社会中,“私”是比“公”更重要的。乡土社会中的每个人都有一个以亲属关系结成的网,但是没有一个网所罩住的人是相同的。网的结构是一样的,但网里的内容却大不一样,没有两个人所认取的亲属可以完全相同。这个“网络”就是所谓的“伦理”,“伦”表示次序,重在分别。
№6 伸缩自如的自我主义
乡土社会的伦理网络并不是固定的,而是随时随地地变化,是可以伸缩的。以自己为中心,在五伦基础上可以不断向外扩展,因为每个人都有一个庞大的伦理网络,而网络之间因亲缘关系可以相互连接,使得一个人的人际网络可以根据自己地位、声望等条件的变化而变得无限宽广。在某些情况下,因为某人的权势及影响,他的伦理网络可以包括全村,甚至形成一个小王国。因为每个人都可以根据自己的不同需要,将亲疏不同的人纳入到自己的“家庭”成员当中,从而使得这个圈子不断扩大。在另一种极端情况下,一个人的伦理网络也可以缩小到六亲不认、孑然一身的地步。因此乡土社会中的人更容易体会“世态炎凉”。在中国传统思想中是是自我主义,是一切价值都以“己”作为中心的主义。
№7 差序格局和团体格局
在乡土社会,和别人发生关系是后起和次要的,并且在不同的场合,个人联合的方式和程度也不相同。因此乡土社会采取的是一种“差序格局”,它运行的逻辑是视不同人在自己生活中的亲缘重要性而定。与“差序格局”不同的是 “团体格局”,这是西方社会的主要特点,与中国大有区别。在“团体格局”中,道德的基本观念建立在“团体”和“个人”的关系之上。
№8 两种格局的社会影响
每个人都享有同样平等的权利,人与人之间也得互相尊重对方的权利,团体还必须保障这些个人的权利,而团体代理人也不得滥用手中的权利。这便是西方宪法的核心精神。宪法观念是和西方的权利义务观念相配合的。国家可以要求人民的服务,但是国家也得保证不侵害人民的权利,在原则允许的范围内行使它的权利。 “差序格局”下的社会是由无数私人关系搭成的网络,这网络的每一个结点都附着一种道德。在这种社会中,一切普遍的标准并不发生作用,一定要问清了对象是谁,和自己是哪种关系之后,才能决定拿出什么样的评判标准来。因此,可以理解是,我们会认为贪污或偷窃是一种不好的行为,但当自己的父亲或另一关系密切的人贪污偷窃时,则会试图加以维护辩解,揭发这种不好的行为反而会被认为是不道德的。
№9 家大成族
在乡土社会的差序格局下,同心圆的圆心是个人,内环是家庭,外环则是氏族/宗族。氏族同家庭一样,也是建立在血缘的亲疏距离上的。氏族是个大家庭,而父母妻子孩子构成的则是一个小家庭。大小家庭的区别并不以人数的多寡来决定,而是以伦理关系的复杂性来决定的。在中国乡土社会,家并没有严格的团体界限,从而使家庭承担了生儿育女之外的额外功能(政治、经济等)。因为乡土社会中的家庭不是铁板一块固定不变的,而是随自己的需要和意愿加以扩大或缩小,它可以是五世同堂,也可以只有一家三口。中国乡土社会中,家庭的核心是父系,父系原则进行延伸,就构成了一个“氏族”。氏族是一个事业组织,再扩大则成为“部落”。氏族和部落履行政治、经济、宗教等复杂的功能,乡土社会中的家庭也是如此。
№10 家族之力
一方面,在中国乡土社会中,不论政治、经济、宗教等功能都可以利用家族来担负;但另一方面,为了要经营这许多事业,家的结构必须加以扩大。政治、经济、宗教这样的事务不是临时性的而是长期的,因此决定了家族不是一个暂时性的存在,而必须绵延不断下去,不因个人的死亡而告终。在这样的情况下,乡土社会的家庭就成为了一个事业组织,事业的大小决定了这个家的结构的大小。事业小,那么这个家就等于夫妻子女几人;事业庞大,就需要拉上叔伯兄弟来一起完成,集合成大家庭。大家族为了实现它的政治、经济、宗教功能,个人在其中的感情就被忽略了,大家族的“家法”限制了个人情感的宣泄。夫妻间的感情在乡土社会结构下,始终控制在非常私人的领地,这便是传统中国夫妻的一个典型性格。
№11 男女有别(上)
在现代都市社会中,人与人之间的感情是一种根据生活或事业需要发展起来的关系。而乡土社会是靠亲密的血缘关系和长期的共同生活,来配合各人的相互行为的,感情是建立在血缘和共同生活的基础之上的。在乡土社会,共同生活的人不能互相充分了解的原因往往是个人生理上的差别,男人和女人之间,却永远存在一道屏障,这是乡土社会的一个特点。爱情是永不停止的追求,它索取和付出的程度远远多于友谊。爱情并不以实用为目的,它不是经济生产,也不是事业,而是一种生命意义的不断创造更新,追求灵与肉的高度契合。爱情需要不断地克服阻碍,它永远是一个过程而不是一个固定的结果。从现实意义上说,爱情是不切实际的,而且它使一种社会关系不能确定,也影响到社会事业的顺利进行。
№12 男女有别(下)
乡土社会中的社会关系是依靠血缘关系决定的。乡土社会的稳定性就建立在血缘关系的确定性之上。男女之间的爱情却不依赖于血缘的确定性,与靠血缘决定的模式存在冲突。建立在血缘确定性之上的社会关系,使得乡土社会更倾向于内部结构的稳定,因而更害怕社会关系的破坏;而男女之间的爱情倾向于不断摆脱所有的外在束缚而走向自由。于是,在乡土社会,对男女之间的关系就有了“男女有别”这种安排方式,使得男女之间不发生感情的激荡而影响到家族结构的内在稳定。“男女有别”的原则将男女在生活上加以隔离(即便是在兄弟姊妹之间),使得传统乡土社会中的感情倾向于往同性方面发展,兄弟间的结拜情义、妇女间的私密唠嗑,都是这种“男女有别”的原则对异性间感情抑制后的结果。因此乡土社会是一个男女有别的社会,也是一个安稳的社会。
№13 礼治和法治
乡土社会依靠的是“礼治”。所谓“礼”,其实就是社会公认的合适的行为规范。行为规范的目的是在于配合人们的行为以完成一定的社会任务,而它的最终目的是满足社会中各个成员的不同生活需求。为了实现这一目的,社会中的成员需要进行协作。法律也是一种行为规范,但法律和礼还是有所不同。区别就在于二者依靠的维持规范的力量。法律是国家机器的一部分,它的实行依靠国家权力的推行,以及以国家暴力机构(监狱、警察、军队等)作为它最终有效的保障。法律的有效性最终依靠的是国家强制力。而“礼”却并不是依靠国家权力机构来推行和维持,它依靠的是当地长期以来形成的传统。传统是社会生活经验所得,它并不需要特定的契约条文,也不依赖暴力机构来最终执行。
№14 礼治秩序
乡土社会依靠的主要是经验,而不是现代社会中的契约法律。乡土社会中的“礼”也是从经验得来,并逐渐发展为一种习惯性的仪式。乡土社会中的“礼”是一个悠久而有效的传统,它在一代代人的传承中证明了本身的正当性和有效性,因此能够继续传承下来以维持社会的秩序。现代社会并不能依靠“礼治”而行,因为现代社会并不建立在一个共同而悠久的传统之上,其成员和环境都在瞬息万变之中,只能依靠现代法律的契约精神。“礼治”的基础是建立在血缘关系之上的伦理结构,凭经验而行,并以血缘的亲疏远近来确定每个人应当处的位置,在这一传统之下,长辈的地位就势必被推重,但长辈并不能在这套传统内独断专行,他仍然服从于这套传统,而乡土社会中的人也正因长辈对于传统的熟悉和理解才推重他们的地位。在快速变迁的社会中,传统很难保存,这也就是现代所谓“法治”精神的来源。
№15 礼治之衰
乡土社会主要依靠的是“礼治”,礼治是每个人主动服从传统,这套传统潜移默化地规范了每个人在日常生活中的言行。“守规矩”是乡土社会的潜在规则,而这套规矩就是每个人从小在这个环境中接受的做人行事的基本原则。现代社会中的法律为了不断适应新情况,法律必须要不断地修改,因此法律会变得越来越庞大而细化,一般人已经很难掌握其中的内容,于是出现了法律专家:律师。但法律并不是乡土社会的支柱理念,律师在乡土社会是被歧视的,因为他们会认为律师是一种依靠别人之间的摩擦来谋取利益的人。乡土社会相对现代社会是比较固定的,它维持秩序的方式仍然是传统的礼俗。。
№16 法治之始
现代法律是从西方引进的,与中国传统的伦理观念有很大差别。法律观念是将所有人置于同一标准之下,任何人都不能例外;而乡土社会的伦理观念是承认一个“差序”,对不同关系的人予以不同的对待,因而没有西方那种人人平等的观念,法治观念推行起来很不容易。乡土社会的人仍害怕打官司,他们觉得这是一个麻烦事,因而主动与官方(衙门)保持一定的距离,不愿与官方牵扯上关系。乡土社会不是依靠法律来运作的,但乡土社会的“礼治”已经开始瓦解,它不再能够适应现代社会的需要,现代“法治”观念开始在此推行。“法治”和“礼治”的结合也许是一条较好的路经。
№17 两种权力结构
传统上,权力的两极可以分为“统治者”和“被统治者”,统治者掌握了统治的权力,而被统治者则被权力所管辖。这是传统社会权力结构的典型特点。传统社会,从原始社会以来,权力的获得都是从暴力取得,所谓 “Power is Right”(即横暴权力),就是说掌握“权力”的人即“权利”的享有者。这套机制的逻辑就是弱肉强食的丛林法则:谁可以在强力上征服别人,谁就可以让被征服者为自己服务。现代社会的权力结构与传统有别,不是“从上而下”式的统治模式,而是公民之间的契约协作,每个人都是统治者,每个人也都是被统治者。
№18 无为政治之因
传统社会和现代法治社会在权力上的最大不同是利益的主体。权力是跟随着利益的,有利益之处势必要发生权力的分配与争夺,掌权者千方百计地握紧手中的权力一定是跟自身的利益有关的。传统的掌权者靠暴力革命发家致富,但利益的分配仅仅只是身边的极少数人,革命实现了利益最大化。但在现代法治社会,权力属于所有公民,谁也不可独享,也不可滥用。它的利益分配在原则上必须照顾到所有人,权力的运作也必须是协商进行,而不是一个人的好恶。乡土社会的权力既不是依靠暴力,也不是现代契约式的。乡土社会基本采取的是一种内部自我调节的权力模式。但乡土社会也没有出现现代社会的工业化分工大生产,因而没有出现类似现代社会的“法治”精神,它的核心仍然是传统的“礼治”。而礼治在一般生活中也是相对松弛的,它近似于“无为而治”。
№19 长老统治(上)
乡土社会是中国政治权力结构的基层。在乡土社会中,既不会发生大规模的社会冲突,也不会发生大规模的社会合作,它实行的是长老统治(Paternalism)。在差序格局中,老人被置于优先的地位。一方面,老年人为整个乡土社会所尊重,这是传统伦理道德所教化的结果;另一方面,老年人具备年轻人所不具备的处理事务的经验,因而可以掂量出不同事务的轻重缓急,从而做出适当的裁决。长老统治是乡土社会在长期的生活中约定俗成的结果。长老统治介于专制统治与民主统治之间,它比民主统治要“专制”,但又比专制统治要“民主”。因为长老统治使用的是个人性的权威来裁决社会事务,他不需要与其他成员协商;但长老统治也并非空穴来风,它仍然是乡土社会成员默认遵行的。“敬老”是乡土社会“差序格局”下的重要伦理。
№20 长老统治(下)
在变化很少的社会中,文化基本是稳定的,很少出现新的问题。乡土社会正是这样一个社会,因此生活依靠的是一套传统的办法,传统的力量是颠扑不破的。乡土社会实行的是一种无为政治,长老并不像皇帝一般整天居高临下。长老更多情况下只是一种权力的象征,因为没有人把长老视为权力的真正拥有者。但在重大事务上,长老又被请出来发挥他的决定性作用。除此之外,他也不凭自己的权威为自己谋利,他对社会事务的裁决几乎是义务性的。他并没有对社会中的晚辈造成实质性的压迫,所以基本不会出现暴力革命式“从下至上”的权力更迭。整个乡土社会对长老是敬重的,对长老的裁决也基本也不会有大意见,因为长老行使的权力只是教化性的。
№21 血缘
血缘关系是一种天生的关系。血缘关系从出生以来就已经决定且无法更改,所以血缘关系是所有关系当中最稳定的关系。依靠血缘关系来维持的社会是稳定的,因血缘关系中的人是相对固定的。我们说一个社会的“稳定”,一般是指它的结构。稳定不是静止,而是说,就整体而言,这个社会的结构没有发生大的改变。乡土社会也并非静止的,而是说人物的更替与社会的变迁基本可以保持同步。血缘所决定的社会地位是个人不能选择的,它不需要一个人的自由意志去考量抉择,它是先天的。在乡土社会中,这种先天形成的关系是最重要且影响最大的关系。乡土社会按血缘分配各每个人的身份,决定他在社会上的地位,而这种分配是乡土社会中最基本最稳定的方式。
№22 地缘
“地缘”是空间地域上的结合。人有时候要离开故土,就开始了一个“细胞分裂”的过程。如果这个新长成的群体能始终保持和原来的血缘的联系,那么“地缘”只是“血缘的空间投影”。但如果迁徙出去的一支未能长成为一个大系而依附在别的部落之中,血缘与地缘开始分离,依附在别的血缘氏族中的新迁徙的家庭往往很难融入,不被接纳为“自己人”。除非获得了自己的土地或“入赘”成别人的女婿,但他们往往很难娶到当地女子为妻。并且当地的土地也很难为这些“外地人”所获得,这些新来的“外地人”只好往商业方面发展。乡土社会不重商业,因为建立在血缘关系基础上谈钱是伤感情的事情。乡土社会维系感情的主要方式是互赠礼物。而外地人和当地人没有感情,所以可以清楚的讨论交易。
地缘是从商业行为中发展出来的社会关系。血缘是乡土社会的基础,而地缘却是契约社会的基础。
№23 时势权力
社会更替是社会中的人在固定的社会结构中的流动,而社会变迁指的是社会结构本身的变动,二者是同时发生的。当人物的更替与结构的调整二者没有实现协调之时,社会就要发生动乱。在这种动乱时期,会出现一种新的权力模式,即“英雄式”,所谓“时势造英雄”。社会变迁意味着旧的结构不再能满足新环境的需要,于是人们开始寻找新的解决办法。但方法不是现成的,需要一段时间的实验。在新旧交替的这个阶段,新的方法尚未出现或者尚未完善,而旧的习惯尚未完全剔除,就会出现新的局面,也就是名与实的分离。所谓名与实的分离指的是,表面保持旧的社会结构,而实际已经发生了变化。保持旧的空架子,而发展里面的新内容,在动乱时代尤其如此。在新旧交替的阶段,新的方法尚未找到,人们暂时进入一个文化的困惑期,行事仍保持旧制度的习惯。因此,面对这种空白,就会有新的“英雄”式的人物出现,引领时代的风潮。这种英雄式人物的权力既不是传统的暴力式的,因为没有所谓剥削;也不是民主式的,因为没有共同协商;也不是长老式的,因为不是由传统承接而来。这种英雄人物的权力是时势所造成的,因此可以称为“时势权力”。
№24 名实的分离
长老的权力来自传统的积淀,意味着长老是倾向于固守这个传统的。但长老的权力必将随着他的死亡而终结,继而转给了新的长老,也就是已然变老的那批人逐渐步入长老的地位。如果社会变迁的速率和世代交替的速率大致相当,那么传统与现代之间就不会发生大的冲突。社会保持稳定,革命也就没有必要了。“反对”是在民主制度下表达不同意见的方式。因为民主制的基础是契约,每个人都有权发表自己的不同看法,决定也只有在经过不同方面的意见磋商之后执行,这就是共同意见协商的结果。在专制制度下,人们只能以“反抗”的方式来表达不满,因为专制制度下不允许有不同意见,对付不同意见的方式只能是不断压制,等到不满情绪达到临界点,社会就发生了反抗,于是出现了革命。革命者如果不能改变这种“反抗——压制——反抗”的方式,则问题只会在不断革命的模式中循环。在社会需要发生革命的时代,就会有一些引领潮流的“英雄”人物出来,提出自己的解决方案。解决方案不止一种,但社会不可能每一种方案都尝试,于是各种方案之间就形成了一种竞争,每一种都希望能争取到最大多数人的支持,于是就会对其他方案予以压制或反对,以争取自己方案的实行。为了达到自己的目标,就势必不能容忍别的方案吸引了群众的支持,于是又会在不同方案之间出现斗争,即所谓“时势英雄”之间的斗争。随着新的权力的出现,旧的长老权力开始衰落。但新出现的“时势英雄”不会立即废除旧的长老权力,因为社会不能立刻翻转,而只能渐进地变化。在此情况下,新权力一方面会维持旧社会的框架,保留它的“名”;另一方面则在旧框架下塞进新内容,更换它的“实”,“名”与“实”开始分离。
№25 从欲望到需要
乡土社会是一个基本顺从人性本能欲望的社会。在乡土社会里,人类的行为更倾向于满足实际生活的需要,靠自己的欲望去行事。“社会也可以计划”是人类文明的重大发现,自此,社会就摆脱了单纯靠欲望来指导的模式,而实现从“欲望”到“需要”的转变。社会的运行就不再仅仅是欲望的原始冲动,也可以进行理性的计划。这是人类社会变化的一个里程碑。人类行为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根据单纯的欲望,即想要这样,想要那样,完全出于人性的本能;另一种是理性的选择,即可以这样,可以那样,经过了理性的考量。出于欲望的行为需实现才能满足,比如说饿了就想吃,渴了就想喝,累了就想睡,它必须得到满足以后才能平息,否则总是处在欲望的躁动之中。欲望是一种未被满足的状态,但这种状态并不能持久,必须得到宣泄,于是“欲望——紧张——行为——满足”成了人类行为的基本过程。但是人不能完全依靠欲望而生活,因为欲望是无目的无逻辑的,是不可控的。欲望就像一匹野马,必须通过意志力来加以控制,将它适当地节制和调配,才不至于发生危险。但是人的欲望和意志也许不是协调的,还有可能是相互冲突的,因为意志加以控制的,正是欲望极力想要满足的。因此,有一种理论认为,每个人只要“自私”,即按照原始欲望去行动,去满足我们的本性,就可以使得社会形成良好的完满秩序,好像有一只看不见的“手”,在暗中安排了一种良好的社会秩序来满足每个人生活的需要。但这种理论并不确当,因为人性中的欲望还有很多是极端邪恶的,是必须通过理性来加以抑制的。乡土社会似乎更接近那样一个按“欲望”行事的社会,因为乡土社会中的欲望基本是出于原始的人性需求。它是经过长久的历史淘汰选择的结果,是适合人类的生存的。乡土社会的欲望并不完全是生物性的、原始人那样的本能冲动,而是经过历史文化的教化限制后的人性欲望,是从小以来环境熏陶养成的结果。乡土社会是一套悠久的传统,传统就是经验,是经过不断地筛选后遗留下来的生存方式:适合生存的就保留,不适合生存的就被淘汰。因此,乡土社会的欲望是经过文化的陶冶之后的行为指导,而它的结果符合人类生存的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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