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刑皆无刑期。秦行担保连坐法,一人犯罪株连甚广。秦的同居、室人与后世同一概念的意义不同。同居在秦则为一刑律上的概念,完全为知罪株连而设,非后世同居共财之意。在古代,有许多劳役项目如筑城、治道、修沟渠,为官府、宗庙祭祀伐木、择米、守备城池等,本多由官奴充任,罪犯入为官奴,正是人民所常说的其奴男子入于罪奴,以充各种奴役。
秦首创刑名便是源自古罪犯官奴之事。 第一,刑徒不列于国版,不为国家编户。入国版,列名数,是庶人平民的标识。秦律规定,刑徒如隶 臣妾、小城旦等定期,接受成年刑徒的劳役。刑徒毫无政治自由。刑徒在劳动中受着非人般的待遇。刑徒的人身一般来说不受法律的严格保护。一般来说刑徒没有私产。根据刑徒的年龄,劳役工种、季节不同,立有严格的定额员程。只有在生病的时候,暂可休息,且立刻减扣口粮,这也迫使刑徒病不愈则需作。变形在分配关系上,腥屠所创造的财富全部由国家拿去,然后再从中支给刑徒们低的可怜的一点衣食费。口粮是由官府按月发给刑徒主管部门,而主管部门却按日发给腥屠,遇小月或右剩余,则归为闰月之食费。
刑徒制度起源于春秋,盛行于战国秦汉,而于秦尤其达到了登峰造极的地步。 秦刑徒数量之多,占总人口比例之大都是罕见的。秦的刑徒在社会生产、兵戍徭役活动中都起着不可或缺的重大作用。政府直接经营大量耕地与牧场,在官营农业与牧场中广泛使用刑徒劳动。但不能任意杀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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