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清名臣张之洞曾写过这样一段话,夸赞清朝的刑法制度:“我朝深仁厚泽固属美不胜书,然大要则有两事,一曰赋敛轻,一曰刑狱平。”就是说,清朝治理天下,仁慈宽厚、泽济苍生的好处太多了,数不过来;但做得最优秀的两件事,一是向百姓征税比较少,二是刑事司法制度比较完善,办理案件比较公平。
的确,无论从制度完备还是皇帝重视的角度,清代的“刑狱”制度都可以算得上“优秀”:清王朝作为传统社会的最后一个朝代,其立法是“站在巨人肩膀上”,集历代立法经验之大全;《大清律例》作为主要的刑典,编纂历经百年,共有47卷30门436条,并有附例近2000条,刑名制度(也就是刑事司法体系)堪称完备。
不仅如此,清朝历代皇帝都很重视刑法,“慎重刑章”是清代基本国策之一。统治者将“人命至重”的理念摆在了国家治乱的高度加以理解。嘉庆皇帝曾亲自撰写《慎刑论》,指出慎重处理刑名事务是维护社会秩序、稳定社会统治、整肃官僚队伍、实现风调雨顺的重要保障。
但是,当我们翻开北大历史系博士、国家图书馆副研究馆员郑小悠女士的新书《清代的案与刑》就会发现,尽管清代统治者高度重视刑事司法,刑事司法流程也非常严谨,仍然出了很多奇案、大案,有些案件的离奇古怪决不亚于所谓“清末四大奇案”,甚至闹到皇帝那里也搞不清楚。
为什么刑名制度完备,还出了这么多奇案、大案?《清代的案与刑》一书通过对十几起清代奇案的剖析,揭示奇案屡发的制度机理:其实多数案件本身不复杂,只是在办理流程中,受到各种因素的干扰,使案件变得扑朔迷离。
书影一、绩效考核过严,导致官员讳盗诬良,人为制造“奇案”
《清代的案与刑》揭示了清朝司法实践中的一个奇特现象,即“讳盗诬良”,说的是在很多时候,地方官遇到强盗抢劫的恶性案件,往往不将此类案件立案上报,而是做当事人的工作,撤销报案,就当案件没发生;如果当事人不从,就想办法诬陷当事人,改变案件的性质,这就造成很多稀奇古怪的冤案、奇案。嘉道年间著名的幕僚包世臣曾作《书三案始末》一文,其中的泰安徐文诰案就是这样一起冤案。
嘉庆二十一年六月底,山东省泰安县巨富徐文诰家里闯入一伙强盗,徐文诰和弟弟徐文显率家丁持火枪反击。群盗退后,发现家里养的武士柏永柱死了。徐文诰去县里报案,知县汪汝弼勘察现场后,却指责他杀死了柏永柱。徐文诰知道知县准备“讳盗诬良”,于是托人给他送礼。这反倒给了汪汝弼口实,要抓起他来。
徐文诰跑到省里告发,偏偏山东按察使程国仁是汪汝弼的同乡、世交。程国仁安排济南府的官员对徐文诰刑讯拷打,并报刑部,按照“家长殴杀雇工人律”判徐文诰徒刑。
刑部指出案件疑点,驳回重审。济南府官员继续刑讯逼供,准备将冤案坐实。徐文诰弟弟徐文显挺身赴京,到督察院递状子。嘉庆皇帝接到状子后大为震怒,派温承惠前去审理,很快查出案件实情。
但此时程国仁依然是山东巡抚。他很快将温承惠调虎离山、派做它职,任命自己的人审理,继续严刑逼供。徐文诰见事不妙,借机逃出,赶赴京城“京控”。嘉庆帝再次派员到山东,将徐文诰无罪释放,并处分一干官员。这样,一起冤案,经过一次刑部驳回、两次皇帝批示才最终昭雪。
类似这种的“讳盗诬良”案件还有很多。乾隆时期的刑部尚书孙嘉淦曾遇到这样一起案件:一伙强盗入室抢劫,顺带轮奸主妇。地方官为了“讳盗”,便把此案往熟人轮奸案方向引,牵连一批无辜者,刑讯逼供,死伤多人,倾家荡产。幸得孙嘉淦及时查出,才避免更多人死亡。道光名臣张集馨担任四川按察使时,治下遂宁县发生一起命案:一蒋姓青年被妻子和妹妹合谋害死。案情很快被他看破,其实是该家被强盗入室抢劫,身体虚弱的蒋某被活活吓死。地方官不想报盗案,所以就拷打当事人的妻子和妹妹,让她们承认杀死蒋男。
那么问题来了。按照《大清律例》和《吏部处分则例》,地方官“讳盗诬良”是要“反坐”的,为什么这些地方官员如此执拗、丧心病狂地冒险讳盗诬良呢?
都是清代官员绩效考核制度“惹的祸”。同样根据律例和则例,地方如果发生强盗案,文武官员没能在一定期限内将盗贼抓获,就有“疏防”之责,要被本省督抚题参,由吏部给予处分。处分的轻重根据盗情的严重程度,以及官员对此事责任大小、盗贼被抓获的时间长短而定。道光以后,因为盗案频发,条例也愈加严格。地方一旦有盗案发生,无论能否抓获,督抚往往先将县官摘去顶戴、勒限缉盗。
事实上,在当时刑侦技术条件下,捕盗非常困难。州县官一旦将盗案立案上报,十之七八难逃“疏防”之责。如果能讳盗不报,大事化小、小事化无,对地方官保全官位无疑是最有利的。而那些由盗而奸、由盗而杀、难以讳言的大案,一些保位心切、人品又败坏的官员,就会冒险做出诬良的举动。可见,畸形的绩效考核才是“讳盗诬良”现象的根源。
绩效考核是现代管理学术语,但绩效考核的实践自古就有。制定恰当的绩效考核目标,可以有效激发被考核者的积极性。但过高的绩效考核,只能逼迫被考核者弄虚作假。前些年我们常见“数字造假”“数字出官”现象,其实也是非理性的绩效考核所导致的。
大清律例二、官场人事倾轧,冤案昭雪难上加难
在今天的社会管理体系中,地方政府官员是不具体管司法审判的。无论刑事案件侦破还是法庭起诉、审判等,都由专门部门、专业人士办理,与地方官没有太大关系。
但在古代,地方官员不仅管理着军事民政事务,也是司法体系的主管。既要管破案,也要管审判。案件侦破、审理得好坏,与官员的前程有直接关系。这样一来,原本并不复杂的案件,一旦与官场的人事倾轧纠结在一起,就变得神秘莫测、一波九折了。发生在雍正末年的湖北麻城杨氏走失案就是这样的一起人为复杂化的案件。
雍正八年初,湖北麻城男子涂如松的妻子杨氏忽然走失。杨家是当地大户,知道涂杨夫妇一直不和,怀疑涂如松害死妻子,就到县里告发涂如松,还找来一个小孩做证。
知县严刑拷问涂如松,涂如松屈打成招。不过很快新知县汤应求上任,重审此案,否定涂如松害死妻子,将其释放。但没找到杨氏下落,也不能结案。后来,人们在河滩发现一具尸体(实际是一具男尸),杨家人就认作杨氏,再次去县里告状。
此时知县又换成李作室,省里也派了以干练著称的另一个知县高人杰来会审。高人杰与李作室依据这具破绽百出的尸体,断定是涂如松害死杨氏,再行拷打。涂如松受刑不过,只求速死,承认自己杀死妻子。此案呈报上一级后,被知府蒋嘉年四次驳回,因涉及到前任汤应求,汤应求也出面反对。
发展到这一步,就不是案件本身是非曲直的问题了。高人杰的后台是湖广总督迈柱;而湖北巡抚吴应棻与迈柱不和,就借此案攻击迈柱。案件审理遂旷日持久,争执不下。即使一直藏匿在杨家的杨氏被意外发现,证明案件纯粹是冤案,迈柱一方还是想坚持原判,为此甚至想否定重现世间的杨氏是涂的妻子杨氏。
可见,一旦涉及官场人事纠葛,事情立马就变得扑朔迷离起来。因为案件走势决定了官员的身家性命,而官场往往一荣俱荣、一损俱损,所以官官相护,明知是冤案也要拼命维护、互相支持。有时候连皇帝都拿这种局面没有办法,只能和稀泥。就如湖北这个案子,迈柱是重臣鄂尔泰的岳父,新即位的乾隆明知迈柱不对,也不能直接改判令迈柱从而令鄂尔泰没面子。最后只得将迈柱和吴应棻一起调离,另派他员来湖北主持改判此案。
乾隆皇帝
三、“就地处决”:晚清死刑复核权下放地方,导致冤案大增
刑事案件审判是一个政权正常运转的重要指标。特别是涉及人命的重大案件,清朝一直高度重视,实行严格的审转题奏制度。重大案件,要经过县、府、司、抚、刑部五个层级审核,涉及处决人犯,理论上还要最后经过皇帝批准才行。地方官造成的冤案,往往在各级审判机关特别是刑部得到纠正、昭雪。清朝时人对此比较满意和自豪,有人写道:
“国家慎重人命,旷古未闻。盖古者富侠酷吏操生杀之权,今虽宰相不能妄杀一人。古者人命系乎刑官而已,今自州县府司督抚以内达刑部而奏请勾决,一人而文书至于尺许。”就是说,古时候有钱人、有权人、酷吏都可以掌握生杀大权,而在清朝,宰相都不能随便杀人。处死一个人,相关文书案卷往往要一尺多高。
但是,这种“慎重人命”的局面从太平天国运动开始就改变了。人们说起清代司法黑暗,往往就想起“晚清四大奇案”,这不是偶然的。本文开初所引张之洞的话,其实还有下文:“近年承军务之后,封疆牧令心粗手滑,动辄用兵。”
他所说的“承军务”指的就是在镇压太平天国运动期间,由于需要大批处死“会匪”“教匪”“盗匪”“游匪”“痞匪”等,朝廷、刑部不可能延续以往那种层层审批、仔细复核的做法,就把死刑复核权下放到地方官,允许他们“就地处决”。
下放容易回收难。在太平天国运动之后,一大批镇压太平军、捻军有功的将领专任地方官。他们习惯于战场杀戮、草菅人命,不习惯科举出身的文官那种认真仔细的办事风格,所以往往因粗心大意导致冤案发生。正如张之洞批评的,“封疆牧令心粗手滑,动辄用兵”。当时发生的“浙江金华金屺兰私垦升科一案”“山东陵县抗漕一案”等,都是杀人过重的案件,朝廷却并不采取纠正措施,说明当时中央政府对司法权的掌控不力。
事实上,晚清政府也意识到死刑复核权下放的弊病,也想收回到刑部。但在那时候,连政治权力都已经下移,更不用说刑事审判权了。地方大员拥权自重,在八国联军侵华期间,东南各省甚至可以搞“东南互保”,不理中央。这种局面,一直持续到清朝灭亡。
张之洞小结
以史为鉴,可以知兴替。我们回顾历史,绝不仅仅是为了猎奇或有趣,那样也是对先民的不敬。须知今天我们当作奇闻的这些大案、奇案,背后是多少无辜者的血泪!只有认真借鉴历史的经验教训,把过去人走过的坑填上,才是学习历史的正确姿势。而做到这一点,需要有更多的通俗历史写作者和更多的历史普及著作,就像本书这样。
《清代的案与刑》作者郑小悠是北京大学历史系博士,专攻清代制度史和政治史。在她写博士论文期间,接触过大量的史料。由于不能写入博士论文中,便以这种历史普及读物的形式写了出来。此书语言通俗流畅,既有史料研读的扎实功夫,又有宏观把握的视野。作者不仅将清代这些奇案大案娓娓道来,还深入发掘案件背后的社会制度机理,令读者深受启发。
参考资料
郑小悠:《清代的案与刑》
曾宪义 赵晓耕:《中国法制史》
白刚:《中国政治制度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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