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监察机关对于报案或者举
报,应当接受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对于不
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
(释
义]
本条是关于监察机关处理报案、举报的规定。
人民群众的报案和举报是监察机关发现
和查处职
务违法犯罪行为的重要线索来源和渠道,
明确监察机
关接受报案或者举报的义务,有利于保护
人民群众参
与反腐败斗争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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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条规定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内容:
是监
察机关接受报案或者举报的义务。
根据本
发规定,
监察机关对人民群众的报案或者举报应当接
按照监
察机关内部职责分工,由信访部门负责统
,接
爱。
四群众的来信来访和报案、举报材料,
逐件登记
分类摘要后,再按照程序报批后按照规定办理。
“报
是指有关单位和个人(包括案件当事人)向监察
H关报告其知道的公职人员涉嫌职务违法犯罪事实或
老线索的行为;“举报”, 是指当事人以外的其他知情
人向监察机关检举、揭发公职人员涉嫌的职务违法犯
里事实或者线索的行为。
二是关于报案或者举报的移送。主要有两层意思。
对属于监察事项,但不属于该监察机关管辖,应当移
关有管辖权的监察机关处理;对不属于监察事项,应
当由别的主管机关管辖,应当移送相应机关处理。
此外,监察机关应当建立严格的保密制度,严禁
泄露举报事项、处理情况以及与举报人相关的信息,
这样有利于保护报案人、举报人及近亲属的安全,
也有利于保护人民群众与职务违法犯罪作斗争的积
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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