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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安乐死和协助自杀

关于安乐死和协助自杀

作者: 写不出字的草菇 | 来源:发表于2019-01-07 22:53 被阅读44次

    最近在朋友圈有个朋友提出了一个很有意思的问题,如果在国外进行合法安乐死的话,在国内安乐死是非法化的情况下应该怎么开具死亡证明呢?我顺着这个脑洞查了一大堆的材料,虽然没有完全解决这个问题但是在这个过程中也收集到了不少相关的知识。顺手写下来当作笔记。

    1、安乐死(euthanasia)和协助自杀(assisted/accompanied suicide)

    安乐死和协助自杀是同一回事吗?大多数人常常会把这两者弄混,甚至于一些知名的中文百科网站都没有对这两者进行一个很好的区分,例如在百度百科上仅仅提到了协助自杀是安乐死的另一形式,但在一定程度并不准确。在维基百科上,安乐死(euthanasia)表明的意思是蓄意结束生命来减轻痛苦和疼痛的行为。而协助自杀(assisted/accompanied suicide)指的是在另一人的协助下,由想要自杀的人执行的自杀。二者之间的不同在瑞士的法律上得到了充分的体现,前者在瑞士的法律中属于明令禁止的行为,而后者在瑞士的法律中得到允许。因此我们要对此有所区分。

    此外在不同的国家中关于安乐死(euthanasia)又有不同的解释,例如在英国的意思基本和维基百科上的意思一致,但是在荷兰和比利时,安乐死却又被视为“在医生的干预下终结生命”,并且在荷兰的法律中,并不使用安乐死(euthanasia)一词,而是将其纳入到协助自杀的范畴。

    安乐死分为两类,自愿型,非自愿型或者无意识的。自愿型和无意识型的安乐死的在一些国家中是合法的,而非自愿型的安乐死在所有的国家都是非法的。

    2、安乐死圣地荷兰和瑞士的自杀诊所

    荷兰,是世界上为数不多的允许安乐死的国家之一,也是因此成为了著名的的安乐死圣地。但是细读荷兰的法律,我们可以发现其实它的合法并不是我们想象之中的合法,在荷兰要执行安乐死,需要经过一系列复杂的申请和委员会的审查,并且由专门的医生来进行处理,该医生才能合法地免去责任,否则就会同样属于违法行为。并且荷兰的安乐死并不包括外国人

    而瑞士的协助自杀机构尊严更是成为无数在痛苦中挣扎的富人们的首选解脱方法,该机构号称其宗旨在于"Help to live and right to die."。中国(台湾)的第一个名人协助自杀案例就是由该机构负责执行,值得注意的是瑞士规定无论是服药或是注射,病人都须自己执行最后步骤,不能假手他人。医护人员也不能在病人要求下协助了结,只能提供药物或工具。

    附图是查询文献后得到的目前协助死亡合法化的国家的法律情况


    安乐死.png

    3、国内的情况和死亡证明的开具

    国内关于安乐死和协助自杀的案件并不多,最著名的,也是首次的安乐死案件应该属于王明成案,一段来自百度百科上的简短介绍如下“1986年,王明成为身患绝症的母亲实施“安乐死”,并因此被公诉机关以故意杀人罪被提起公诉,后被法院宣布无罪释放。”。这是搜索过程中看到的唯一一起被无罪释放的案例,在现在的情况下安乐死和协助自杀一般会依照故意杀人罪处理,但是减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缓刑2-3年。

    至于死亡证明的开具,其实是一件非常头疼的事情。熟悉《今日说法》的观众一定会记得里面的一个惊天奇案“烟锁殡仪馆”,里面的作案人正是利用了村委会开具的空白死亡证明来实现栽赃嫁祸技俩的。目前的死亡证明开具仍然存在着不少问题,一般来说可以开具死亡证明的只有村/居委会,医院和公安机关。一般来说需要填写的内容有死因和死亡时间,一般来说除非是明显的他杀情况和存在报案和立案,否则死因一般不会注明是他杀还是自杀,因为这需要公安机关的详细调查才能进行认定。

    说了那么多到底在国外安乐死的中国居民该如何开具死亡证明呢?我个人觉得应该是按照说法由村委会/居委会开具死亡证明,说明死因并且注明死于国外辅助自杀,如果存在这样的案例的话,但是更有可能是遭遇有关部分推皮球,大家都不肯开具死亡证明。按照道理来说,即便是辅助自杀,法医鉴定其实也只会鉴定出自杀的痕迹,所以不会有进一步的公安立案调查,所以注明死因自杀应该就足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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