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丽和大壮结婚5年后,大壮因病去世,大壮生前有一笔钱属于其个人财产,小丽用这部分钱买了一套房,并且登记在小丽自己名下。
大壮在和小丽结婚前,还有过一段婚姻,并且育有一子,小壮壮。
小壮壮知道小丽用大壮生前的个人财产买了房后,主张自己对该套房也有部分所有权。
所以小壮壮对该套房享不享有所有权呢?
首先,可以确认一点,小壮壮作为大壮的子女,在大壮去世后,可以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与小丽享有同样的权利继承大壮的财产。
小丽在没有将大壮的个人财产与小壮壮共同继承的情况下就擅自私下处置该部分财产,是十分不妥的。
其次,在小丽私自处分小壮壮本应该有权继承的财产后,他们之间产生了一个什么样的关系呢?
大壮留下的和小丽处置的都是一笔金钱,小丽的处置行为侵犯的是小壮壮的财产性权益。
所以他们之间产生的是一个债权债务关系,小壮壮对小丽享有的是一个债权请求权。
该套房的物权产生的时候,大壮已经去世,所以大壮肯定与该套房的物权没有关系,进而也就与小壮壮没有关联性,小壮壮当然就没有权利对该套房屋主张权利。
最后,我们分析得到,小壮壮对父亲的钱享有继承权,但是对因为该笔钱所购买的房屋没有物权请求权。
小壮壮可以向小丽主张返还其应继承的钱,而不应该对房屋主张物权的所有权。
简单的说,小壮壮只能要钱,不能要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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