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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发采伐证不可一律认定滥伐林木罪

不发采伐证不可一律认定滥伐林木罪

作者: fe77c62f2b9a | 来源:发表于2017-03-09 20:56 被阅读0次

    在3·12植树节到来之际,我想起当事人还在看守所关着。他是因为卖树方没有办下来采伐证,和卖方一起采伐了经济林1000余棵而被公诉滥伐林木罪。

    我认为:由于林业局当初以申报的经济林权属不清,未予发证。没有书面告知不予许可可以在60日行政复议和6个月行政诉讼的救济权利。

    因行政不许可程序不合法,不应当将采伐人按照犯罪惩处。

    同时,种植经济林与种植麦子,蔬菜取得经济利益,并无二致。一律要求办理采伐证,完全是行政强权限制公民财产权的僵化思想,立法,司法错矣。

    本律师呼吁:

    行政许可瑕疵,采伐不构成犯罪。

    刑法应当谦抑,为了挣钱采伐不应治罪。

    植树造林,绿化祖国。我辈年年植树,重点是严禁形式主义,避免年年植树不见树。应当市场化造林,市场繁荣,方能世界生绿,一片勃勃生机。

    说明:为了挣钱采伐是指为了挣钱种植经济林,而采伐或者购买采伐。与采伐防护林本质不同。前者不应当构成滥伐林木罪。刑法应当修改,司法应当谦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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