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羁押期限:云南昭通轻伤害案羁押四个月重病死亡

羁押期限:云南昭通轻伤害案羁押四个月重病死亡

作者: 匡当 | 来源:发表于2020-12-17 13:16 被阅读0次

一、​时事回放

据天目新闻报道:今年8月25日,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村民张清祥,因纠纷致邻居二级轻伤而被派出所拘留并于9月3日批捕。今年12月6日,张清祥家属接到当地警方通知,去医院为其办理取保候审手续,家属们到场后才得知张清祥已经住院且不省人事,家属现场提出质疑并要求转院治疗,但民警和医院依然强行将张清祥从医院运送至农村家中,一个小时后,张清祥不幸死亡。

人命关天,事太大咱不懂咱也不问。

但是,一个轻伤害案子,羁押了将近4个月?来复习一下羁押期限。

二、“无限”羁押

曾有人根据《刑事诉讼法》计算:可以合法地羁押一个嫌疑人13年以上,程序用足还可以更长,甚至是无限期羁押(详见下表):

以上是最保守的估算,实际可能更长:

1,表格中只计算一次发现另有罪行,实际没有次数限制;

2,只计算一次改变管辖,理论上可以多次改变管辖;

3,只计算一次发回重审,没有算上以违反法定程序为由多次发回重审;

4,一二审衔接、二审检察院商请延长阅卷时间,只是一般预估,有的案子拖延更久。

另外少见的也存在无限期羁押的情况:

1,最高院可以无限次批准延长审判期限(实践中最高院多次批准延期的案例常见);

2,最高检报请全国人大无限期延长侦查期限(不常见);

3,最高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的审理期限,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不常见)。

三、应以保释为原则

2016年最高检下发《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根据新规,12类人在符合“具有悔罪表现,不予羁押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这一必备条件后,检察院可以向办案机关提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这12类人既包括预备犯或者中止犯、共同犯罪中的从犯或者胁从犯等,也包括过失犯罪的、防卫过当或者避险过当的、主观恶性较小的初犯等。

这标志着,我们之前所奉行的“以羁押为原则,以取保为例外”理念,将向法治发达国家审前阶段“以保释为原则,以羁押为例外”理念转变。

现在马上是2021年了,希望2016年最高检的《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能够落地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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