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获得理赔是客户购买保险后很在意的事,也是保险经纪人的核心服务能力。
插画作者:Marko Rop
我曾写了两篇普通人的保险指南,这一篇是该系列的下篇,和你聊一聊理赔。
2012年以来,国家法官学院案例开发研究中心每年都会编辑出版一套案例丛书,将每年全国各地法院的典型案例进行选编,每套丛书中都会有「保险纠纷」案例分册。
在研读并分析了2012-2019年全部8套「保险纠纷」分册中171个「人身保险」相关的保险纠纷案例后,我总结了导致纠纷的3个核心问题,希望提醒想要购买保险产品的你注意规避,从而在出险后也能顺利获得理赔。
有个误会先澄清下,很多人认为保险公司是强势的一方,它们会尽量不赔或少赔。其实在我国,保险法是保护被保险人的,保险公司也会为了降低投诉和提升口碑,对符合条款的正当理赔更快的进行赔付,而非拖延。
1. 未如实告知 / 故意欺骗
(1)买保险前隐瞒病史
迟某购买了终身重大疾病保险,在投保单健康告知部分“是否吸烟、是否饮酒、是否曾患有胆囊炎、泌尿结石疾病”,迟某均选择了【否】,并在投保单中签字。1年后,迟某患乳腺癌,在门急诊病例中记载“曾患胆囊炎、肾结石、30年烟龄”。迟某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以「未如实告知」为由拒绝赔付。
法院裁判:迟某称购买保险时,均由保险销售代为填写,并非本人意愿,但对其主张不能提供证据,且已在投保单中签字确认,具有合同效力。迟某在询问既往病史及生活习惯时作出虚假回答,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的法定义务,支持保险公司不赔付。
家荣评语:保险合同是一种最大诚信合同,订立保险合同的双方均应承担如实告知义务。
《保险法》第十六条 如实告知 | 对于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两年不可抗辩」的设立初衷,是希望能督促保险人行驶自己的权力,并且防范保险人明知投保人欺瞒而仍旧签合同,到理赔时,就解除合同来保护自己的情形。
虽然对投保人有利,只要过了两年不可抗辩期,保险人如果没有提出异议,那么就只能承担理赔责任了,但「两年不可抗辩」绝非带病投保的保护伞,不要终日抱着不诚信的罪恶感和被发现的惶惶感。
(2)骗保
刘某为自己购买了意外险,意外身故能获赔50万。一个月后,刘某在景区溺水死亡。当天,110报警记录显示刘某家人称其“可能要想不开,叫他们照顾好自己就关机了”,法医鉴定死者系溺水,排除他杀。刘某家人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保险公司拒赔,理由是被保险人非意外伤害死亡。
法院裁判:通过报警记录、当天视频取证、法医鉴定等证据显示,刘某系蓄意自杀,不排除有为家人获得保险利益的嫌疑,支持保险公司不赔付。
家荣评语:人身保险的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明确说明了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比如被保险人故意犯罪、自杀、吸毒、酒驾、战争等,不要忽视了保险的除外责任。
《保险法》第二十七条 保险欺诈 |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不退还保险费。
2. 条款理解差异 / 未明确解释
(1)如意外险中“猝死”责任的理解偏差
马先生购买了意外险,后因泡澡时晕倒昏迷,经抢救无效死亡。医院出具《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写明死亡原因为猝死。马某生前有高血压病史,保险公司因意外死亡证据不足而拒赔。
法院裁判:根据马某身体无外伤、溺水且有高血压病史,推断马某心源性猝死可能性大,属于疾病性死亡,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马某因“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使身体受到伤害,意外身故理由不成立,马某家人不能获得赔偿。
家荣评语:意外险中的猝死责任,指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而非疾病性猝死。****保险代理人或经纪人需要向客户解释清楚常见的容易误解的概念。
(2)保险人未明确提示并说明条款内容
高某搭乘他人的货车,在途中车篷布被高压电线缠绕。高某解开篷布时触电身亡。家人要求保险公司赔付意外身故金,保险公司以“高某系营业用货车随车工人”为由,只同意按第六类职业赔付20%。
法院裁判:保险公司指定的格式条款中关于“随车工人”概念,双方理解不一致,保险公司也没有作出合理解释。“随车工人”和“搭乘人员”是两个不同概念,并且条款中并没有明确说明《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职业分类表》,是保险公司事后才出示的,故不支持保险公司的主张,要求赔付。
家荣评语:《保险法》第十七条 | 保险人要作出足以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条款内容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保险人精通合同条款,投保人对条款不熟悉不理解可能发生误解。保险人应当对合同条款内容作出说明,使投保人正确理解合同内容。
3. 条款中概念模糊 / 认定不清
(1)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张女士的父亲张某投保了团体意外险,某日,张某醉酒后驾驶电动车与货车碰撞,造成张某死亡。交警作出事故认定:张某酒后驾驶电动车未遵守右侧通行,承担事故主要责任,货车司机路面观察不够,承担事故次要责任。张女士要求保险公司承担赔偿。保险公司以“被保险人酒后驾车”的除外责任为由拒绝赔付。
法院裁判:条款中的“被保险人酒后驾车”责任免除,对于「车辆」的范围没有作进一步解释,车辆应当包含了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因条款未明确说明,故该条款具有两种解释,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保险公司对张某的死亡事故,承担40%的相应比例赔偿责任。
家荣评语:此案可以看出,保险公司并非强势一方,在对于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会作出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对于「多因一果」造成的保险事故,充分考量各因的大小来确定保险人应承担的责任。
对保险经纪人的启示
(1)不要代签:千万别图省心或者好心帮委托人填写健康告知并签名,把问题告知客户,让客户自己如实回答并自行签字确认;
(2)练好内功:经纪人要熟悉不同险种产品的条款、保险责任、理赔范围和理赔比例,以重疾险为例,起码要了解25种主要重疾的定义、初次诊断的认定及理赔要求,熟悉其余的重疾、中症、轻症的含义;
(3)主动服务:提醒客户在出险理赔时,及时联系他的经纪人,协助客户准备理赔材料,这不仅是经纪人的服务之一,也是重要的责任;
(4)提前通知:甚至,在客户看病前,也最好告知经纪人,因为医生的主诉(病历说明)非常重要,医生讲临床医学,而保险理赔讲核保医学,主诉一字之差,会影响理赔。
参考书籍
《2012-2019年中国法院年度案例-保险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保险法司法解释三、四》
附录. 人身保险理赔流程
报案->资料准备->资料递交->保司审核->结案
(1)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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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客户电话(全程录音)、保险公司官方微信(24小时),或者联系您的经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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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投保的产品,提供姓名、手机、保单号、身份证号、出险地点、报案缘由、理赔类别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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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险要立刻报案,推荐电话报案,保留现场因为需要现场勘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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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疾/医疗险可以事后报案,住院可以阶段性提交
(2)资料准备
「重疾险理赔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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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网查询理赔流程,获得理赔清单和《理赔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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罹患:病理报告、疾病诊断证明书、门急诊病例、检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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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术:手术记录、门急诊病例、出院小结
「医疗险理赔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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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诊医疗:门急诊病例、费用清单、发票原始单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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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医疗:出院小结、出院费用清单、发票原始单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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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津贴:出院小结、出院费用清单、发票原始单据
「被保险人不同状态的资料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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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识清晰-可自主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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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识清晰-不可自主签字:家属代签(附免责声明)+指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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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清晰意识-监护人申请:父母/配偶/子女,三者都要签字+监护人授权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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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法定/指定受益人
(3)资料递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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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自行呈交保险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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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可交由经纪人代为递交给保险公司专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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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需现场勘查,可现场交由调查专员
(4)保司审核
- 保险公司内部审核,简单案件3-5天审核完成,复杂案件1个月内审核完成出结案结果
(5)结案
- 书面或电子版结案通知书发送后,一般当日支付理赔款,转账至指定受益人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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