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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看待上海迪士尼禁止自带饮食成被告?

如何看待上海迪士尼禁止自带饮食成被告?

作者: f3f4e14b0c3f | 来源:发表于2019-08-10 15:06 被阅读25次

    上海迪士尼乐园发布了一项规定“不得携带以下物品入园:食品,酒精饮料,超过600毫升的非酒精饮料”,这在网上引起了激烈争论。时至今日,上海迪士尼乐园“禁止携带食物入园”、“入园需翻包检查”等规定依然仍饱受消费者争议。

    在今年年初,上海华东政法大学学生小王携带零食进入上海迪士尼乐园时被园方工作人员翻包检查,并加以阻拦。小王认为园方制定的规则不合法,导致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便一纸诉状将上海迪士尼乐园告上了法庭。

    我表示告的好!就该告!试问美国法国的3家迪士尼都没有这项规定,为什么中国就有了这破规定?有给过合理的解释吗?

    下面从法律的角度看待这个问题,迪士尼的做法实质上涉及到两个问题:

    一 ,上海迪士尼公司自己发布的“不得携带以下物品入园:食品,酒精饮料,超过600毫升的非酒精饮料,进入园区”这项格式条款是否有效;

    二, 上海迪士尼公司的这项格式条款是否侵犯了作为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

    首先,从上海迪士尼公司的规定内容来看,其中“食品,酒精饮料,超过600毫升的非酒精饮料”均为食品,那么上海迪士尼公司这么做的目的是什么?可以从两个方面解释,

    一是为了园区的安全管理;

    二是限制游客自行准备食品饮料,增加园区内食品销售收入。

    游乐场不同于机场、火车站等重点安防场所,上海迪士尼公司采用十分严格甚至苛刻的规定,明显霸王规定,限制游客自行携带食品饮料显然不具有合理性

    同时,在开园之初,上海迪士尼就被爆出园区内食品饮料价格明显高于市场价格,就餐场所不足等一系列问题。因此,上海迪士尼公司自行规定的这项规定为格式条款

    其中规定的内容显然侵害了消费者对食品饮料等商品的自主选择权,构成对消费者的侵权。所以,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经营者以格式条款排除和限制消费者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合理维权,必须支持!

    法律依据: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6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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