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8日,成都市政府第177次常务会议审议并通过《关于加快发展和规范管理我市住房租赁市场的意见》。
《意见》明确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通过住房租赁试点工作,基本形成管理层次清晰、部门职责分明、便民服务高效、平稳健康发展的住房租赁市场。


以间作为最小出租单位,最低人均租住面积不小于4平米
(1)出租住房的,应当以间作为最小出租单位,不得按照床位出租。厨房为商检阳台和储藏室不得出租提供居住。
(2)允许现有住房按照国家和地方住宅设计有关规定改造后出租,改造中不得改变原有防火分区、安全疏散和防火分隔设施。改造后每个卧室不得低于5平方米。
(3)出租住房的,每个房间的居住人数不得超过2人,且居住使用人均面积的低于4平方米。
(4)租房间达到5间以上或者出租房屋居住使用达到10人以上的,出租人应当建立管理制度明,确管理人员,落实安全管理职责

(1)属于违法建筑的;
(2)被鉴定为危险住房的;
(3)违反规定改变住房使用性质的;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1)住房租赁当事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合同内容应当包括当事人基本信息、住房基本情况、租金、租期、租赁用途、违约责任等。
(2)鼓励当事人使用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由市房产行业主管部门制定。
(3)鼓励当事人签订长期住房租赁合同,当事人签订3年以上住房租赁合同且实际履行的,可以获得相关政策支持。出租人在租赁期间出售住房的,承租人在同等条件先有有限购买权。

(1)租赁当事人应当根据出租住房所在区域市场租金水平合理约定租金,合同期内出租人不得单方面提高租金。市房管部门应当建立住房租金发布制度,及时发布住房租赁市场实际成交租金水平等信息。
(2)出租人收取押金的,应当在合同中约定押金的数额、管理或托管方式和退还时间等。
(1)职工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按照实际房租支出全额支取。
(2)职工租住商品房的,根据我市市场租金水平和租住面积,确定提取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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