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文网首页
七、发展的基本规律

七、发展的基本规律

作者: 赤脚姑娘_瑜伽习者 | 来源:发表于2020-11-18 20:55 被阅读0次

    质量互变规律——对立统一规律——否定之否定规律

    一、质量互变规律

    1 质量度

        质变量变区别

        质变与量变规律的实践意义

    2 量变、质变转化规律

        质变量变的转化规律

    3 质变量变的复杂性及其相互关系

    二、对立统一规律

    1 矛盾的同一性和斗争性及其规律

          矛盾的同一性、斗争性及其作用、相互关系

          辩证矛盾与逻辑矛盾的区别

    3 矛盾的特殊性与普遍性及其关系

          矛盾的特殊性概念及其实践意义

    三、否定之否定规律

    1 肯定与否定

        辩证的否定观及其世界观意义

    2 否定之否定及其实质

        否定之否定、扬弃

    3 否定性的辩证法与实践观、矛盾观


    1 质的概念

    质是区别于其它事物内部的 固有的 规定性;特定质  是特定事物存在本身,质与事物存在 直接同一性;某物之所以存在,之所以是它本身,与他物相区别,就在于自身质的规定性;由于各事物具有特定的质,因而世界五彩缤纷、千差万别;

    质与事物存在具有直接同一性在于:事物总是具有一定质的事物,不具有一定质的事物不存在;

    质是一定事物的质,脱离一定事物的质是不存在的;

    由于事物存在与质具有直接同一性,因而它是事物存在的内在规定性;这种内在规定性只有通过这一事物与其它事物的关系,通过事物之间的区别才能表现出来;但事物之间的关系是复杂的,质呈现多种多样的属性与特性;事物本身所具有的属性是多样性的,有本质属性和非本质属性;不同属性,具有不同作用,确定事物的质需要考虑到各方面联系和作用,把握各方面属性总和;

    2 量的概念

    量与质一样,也是事物内部固有的规定性,它是事物规模程度速度以及它的构成成分在空间上的排列组合等可以用量表示的规定性;例如,物体大小、质量疏密、运动快慢、温度高低以及分子中的原子数量的多少和排列组合的不同;量的规定性又可以区分为内涵的量和外延的量;

    质与量是两种不同规定性,质与事物存在是具有直接同一性的,但是量与事物存在不具有直接同一性;同一事物在一定范围里数量增减、功能变化、结构变动不会影响某物之为某物;量总是存在一定的变化幅度;任何事物都具有质量两个方面,是质量的统一体,在现实世界中,不存在有质无量之物、有量无质之物,也不存在无量之质、无质之量,质量总是结合在一起;

    3 度的概念

    作为质与量之统一的度,保持自己的质的量的限度、幅度、范围,是和事物的质相统一的数量界限;

    首先,度是质和量的结合;一方面,量中有质,度的量不是单纯的量,而是具有一定质的量;另一方面,质中有量,度中的质也不是单纯的质,而是具有一定量的质;

    其次,度优势量和质的相互规定;质规定着它的对立面量,量也规定着它的对立面质;

    质与量相互结合、相互规定,使质量在特定的度的范围内处于统一状态,形成某物之所以为某物的质和量的统一体;一旦某物的质与量的统一体发生分裂,也就是度的超出与破坏,某物就会转化为它物形成新的质与量的统一体;

    4 质变和量变的区别、转化规律及其实践意义

    量变与质变的含义

    量变:引起事物量的变化,在原有性质上基础上,在度的范围内发生不显著的变化,包括数的增减、场所变动、组成要素排列次序的变化和事物功能的变异等形式;统一、相持、平衡、静止,都是事物处于量变过程中所呈现的状态和面貌;

    质变:引起事物性质的变化,一种质态向另一质态的转变;质变表现为根本性、显著的突变,是对原有度的突破,是事物连续性、渐进性的中断;统一物的分解、相持、平衡、静止的破坏等,都是质变过程中呈现的面貌;事物的变化是否超出度,是区分量变和质变的根本标志;

    量变与质变的转化规律:

    量变与质变相互包含、相互联系,并在一定条件下,相互转化;

    量变是质变的必要准备,质变是量变的必然结果;

    量变是质变的准备,没有一定的量变,就不会发生质变,这是因为;

    首先,质变必须有一个量的积累过程;质变本身是渐进的中断,具有突发性,但不是凭空发生,而是以量变为基础,量变准备好了的;

    其次,质变必须由量变规定性质和方向,质变不仅取决于量绝对值的增减,而且取决于双方力量对比,这种变化不仅是质变的基础,而且决定着质变的性质与方向;

    质变是量变的必然结果,单纯的量变不会无限的持续下去,量变达到一定程度必然引起质变;

    量的变化本身就意味着对质的某种离异的倾向,具有潜在破坏质的趋势;

    因此,在事物的连续性(量变)中孕育着非连续性(质变),包含着连续性发生中断的可能;当量变达到临界点,这种可能性就变为现实性;所以质变的发生是必然的,是量变的必然结果;

    质变巩固着量变的成果,质变又引起新的量变;

    质变是事物性质根本性质的变化,是新事物代替旧事物的飞跃过程;如果没有质变,量变本身也会因为旧质的框架所局限而陷于停滞;质变打破了限制量变得旧框架,这就巩固了量产的成果,使量变在新质的基础上进一步发展,使量变有了新的形式、广度和深度;

    因此,质变是事物的旧质向新质转化的决定性环节,它发生在新旧交替的关节点上;

    量变与质变的辩证关系说明,事物的发展总是从量变开始的;量变达到了临界点超出了度,就导致了质变,这是量变到质变的过程;质变又引起了新的量变,这是质变到量变的过程;事物的发展就是由量变到质变,又由质变到新的量变得无限循环往复,由低级到高级、由简单到复杂的演进过程;

    5.辩证矛盾和逻辑矛盾的区别

    要把握对立统一规律,要正确理解唯物辩证法的矛盾范畴,而要正确理解矛盾的辩证含义,必须注意将逻辑矛盾和辩证矛盾区分开来;

    所谓逻辑矛盾,是指思维过程中不合逻辑、违反逻辑规则造成的矛盾,它是思维中自相矛盾,是叙述的矛盾;而辩证矛盾是指事物和生活本身所固有的对立统一关系;这种对立统一关系在思维中的正确反映也是辩证矛盾,它同思维过程中由于违反逻辑规则而造成的逻辑矛盾不是一回事;

    就本来的意义说,辩证法是研究对象的本质自身中的矛盾。任何科学的认识都要求排除逻辑矛盾,而任何科学的认识又都是研究对象本身所固有的辩证矛盾;从根本上说,认识事物就是认识的矛盾;可见承认辩证矛盾和允许逻辑矛盾是完全不同的;承认辩证矛盾是辩证法的前提和出发点,而陷入逻辑辩证矛盾则往往是诡辩论的特征;

    6.矛盾的同一性及其在事物发展中的作用

    作为唯物辩证法的范畴,矛盾就是指事物内部或事物之间的对立统一关系,或者说,矛盾是反映事物内部与事物之间对立统一及其关系的哲学范畴;矛盾的对立属性又称为斗争性,矛盾的统一属性又称同一性,他们是矛盾所固有的两种相反相成的基本关系和基本属性;

    矛盾的同一性

    矛盾的同一性是指矛盾着的事物对立面之间相互依存、相互吸引、相互贯通的一种趋势和联系,具有两层含义;

    第一,矛盾着的对立面的相互依赖性,矛盾着的每一方都不能孤立地存在和发展,都同对立一方彼此依赖着;矛盾的一方必须以另一方为媒介,一方的存在和发展必须以另一方的存在发展为条件;自然界、社会、人类思维中的任何事物和现象,无一不是作为这样的矛盾统一体而存在的;

    第二,矛盾着的对立面之间的相互贯通性,矛盾的双方不仅相互依存,而且存在着由此达彼的桥梁,存在着向对立面转化的趋势,即相互贯通性;

    首先,矛盾的相互贯通表现为矛盾双方的相互渗透和相互包含;任何矛盾都是具体的统一体内的矛盾,矛盾双方存在着共同的基础,因而必定是相互渗透和相互包含的;

    其次,矛盾的相互贯通又表现为相互转化的趋势;对立面之间,在一定条件下能够相互转化,这种相互转化的过程之所以能够实现,是因为对立面之间本来就有内在的有机的联系;存在着由此达彼的桥梁,包含着相互转化的趋势;这种包含着向自己对立面转化趋势的贯通性,深刻地表现了矛盾双方的内在同一性,

    矛盾同一性的作用

    三个方面:

    互为条件、相互依存,在统一体中得以存在和发展;对立面的相互依存,一方的存在以另一方的存在为条件,这是任何矛盾得以存在的前提;同样,对立一方的发展也以另一方的某种发展为条件;对立面相互依存的同一、是发展中的同一,发展是在矛盾统一体中的发展,不是脱离对立面的孤立发展;

    矛盾双方相互吸取有利于自身的因素,在相互作用中得到发展;在一切矛盾中,对立双方总是包含着可以彼此利用的某些共同因素;一切新事物的发展,都要利用旧事物中有利于自己发展的某些因素;同时,矛盾双方的每一方也可以为另一方的发展所利用;

    矛盾双方的相互贯通规定事物发展的基本趋势;发展是一种转化为他物,但不是转化为别的东西,而是转化为自己的他物,是向自己对立面的转化;离开矛盾着的对立面之间的具体同一性,就无法确定事物发展的基本趋势;

    相关文章

      网友评论

          本文标题:七、发展的基本规律

          本文链接:https://www.haomeiwen.com/subject/vgxhiktx.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