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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子》学习第148天《君臣下 第三十一》第4段~第7段

《管子》学习第148天《君臣下 第三十一》第4段~第7段

作者: 流水王丽霞 | 来源:发表于2024-05-23 05:41 被阅读0次

    《管子》学习第148天《君臣下 第三十一》第4段~第7段

    原文阅读

          为人君者,倍道弃法,而好行私,谓之乱。为人臣者,变故易常,而巧官以谄上,谓之腾。乱至则虐,腾至则北。四者有一至,败,敌人谋之。则故施舍优犹以济乱,则百姓悦。选贤遂材,而礼孝弟,则奸伪止。要淫佚,别男女,则通乱隔。贵贱有义,伦等不逾,则有功者劝。国有常式,故法不隐,则下无怨心。此五者,兴德、匡过、存国、定民之道也。

            夫君人者有大过,臣人者有大罪。国所有也,民所君也,有国君民而使民所恶制之,此一过也。民有三务,不布,其民非其民也。民非其民,则不可以守战,此君人者二过也。夫臣人者,受君高爵重禄,治大官,倍其官,遗其事,穆君之色,从其欲,阿而胜之,此臣人之大罪也。君有过而不改,谓之倒;臣当罪而不诛,谓之乱。君为倒君,臣为乱臣,国家之衰也,可坐而待之。是故有道之君者执本,相执要,大夫执法以牧其群臣,群臣尽智竭力以役其上。四守者得则治,易则乱,故不可不明设而守固。

          昔者,圣王本厚民生,审知祸福之所生。是故慎小事微,违非索辩以根之。然则躁作、奸邪、伪诈之人,不敢试也。此礼正民之道也。

            古者有二言:“墙有耳,伏寇在侧。”墙有耳者,微谋外泄之谓也;伏寇在侧者,沈疑得民之道也。微谋之泄也,狡妇袭主之请而资游慝也。沈疑之得民者也,前贵而后贱者为之驱也。明君在上,便僻不能食其意,刑罚亟近也;大臣不能侵其势,比党者诛,明也。为人君者,能远谗谄,废比党,淫悖行食之徒,无爵列于朝者,此止诈、拘奸、厚国、存身之道也。

    字词注释

    [1]倍道弃法:背离正道,抛弃法制。倍道,即“背道”。倍,通“背”。

    [2]变故易常:改变常规常法。

    [3]巧官:巧于营官。又,王引之云:“官”当为“言”,字形相近而误。

    [4]腾:僭越。凌驾于君主之上。

    [5]至:极。北:违背。王念孙云:“北”与“背”同。北,通“背”。

    [6]四者:指“乱”“腾”“虐”“北”四种危险。

    [7]则故:安井衡云:“则”字衍。优犹:优游。济:止也。

    [8]遂:任用。

    [9]要:拦截,禁止,约束。淫佚:过度放纵。

    [10]通:私通。乱:淫乱。隔:隔绝。

    [11]义:同“仪”。礼仪,此指讲究礼仪。

    [12]伦等:人伦差等,等级秩序。

    [13]劝:努力。

    [14]常式:常法,经常的规范。即固定的法律和制度。

    [15]故法:成法,常法。隐:隐藏。

    [16]匡:纠正。道:方法,途径。

    [1]君人者:统治人民的人,指君主。

    [2]臣人者:为人臣者,臣用于人者,指大臣。开头两句为总提,下面具体申说君臣之过的表现。

    [3]所有:为君主所据有。

    [4]所君:为君主所统治。

    [5]民所恶:人民憎恶的人。张佩纶云:“民所恶”指奸伪。……言以民所恶之人制民。制:控制,统治,管理。

    [6]三务:春、夏、秋三季的农事。

    [7]布:布置,安排。

    [8]非其民:民众不愿为之效力,等于非其子民。

    [9]治大官:担任重要职务。治,司,主管。

    [10]倍其官:背离职守。

    [11]遗:放弃。

    [12]穆君之色:逢迎君主的脸色。穆,顺从迎合貌。

    [13]阿而胜之:通过阿谀奉承来控制君主。阿,曲从、迎合。胜,克制、挟制。

    [14]本:根本。

    [15]要:枢要,机要。

    [16]役:供奉,服务。

    [17]四守:指君主、辅相、大夫、群臣的职守。得:各尽其职。

    [18]易:改变,更换。

    [19]明设而守固:明确规定而坚持遵行。明设,明确地设立和划分。守固,坚决遵照执行。

    [1]本厚民生:以厚民生为根本。厚民生,指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

    [2]审知:仔细地了解。

    [3]违:违背礼法。根之:指追根穷源。根,根除。

    [4]躁作:轻举妄动。

    [5]试:尝试。

    [6]礼:此指制礼。正:治理。

    [1]伏寇:潜伏的贼人,暗藏的敌寇。

    [2]微谋:密谋,隐谋,指机密的谋划。微,隐藏,保密。

    [3]沈疑:指暗中僭越之徒。沈,隐伏、潜藏的坏人。疑,通“拟”。僭拟,模仿。郭沫若云:沈谓阴险,疑谓僭拟。

    [4]狡妇:狡猾的妃妾,指君主身边获宠幸的妇人。袭:探得、窃取。请:通“情”。指内情。资:帮助。游慝(tè):到处游说为奸之徒,即四处活动为恶的奸人。慝,邪恶。

    [5]前贵而后贱者:丧失了高贵地位的人。为之驱:为他们奔走。

    [6]便僻(pián bì):善于逢迎的小人。食:通“伺”。窥测。

    [7]亟近:身边那些欺诈之人。亟,《方言》:“在齐海岱之间谓欺诈为亟。”

    [8]比党:相互勾结,结成帮派。

    [9]淫悖:邪恶放纵的坏人。行食之徒:以游说为生之徒,指说客辩士一类的人。

    [10]拘:限制。厚:巩固。

    译文参考

            做君主的背离正道抛弃法制,而专好谋求私利,这叫做作乱。做臣子的,改变常规常法,而巧于营官讨好君主,这叫做僭越。作乱发展到极致就是暴虐,僭越发展到极致就是背叛。这四种危险出现一种,就会失败,敌人就会来图谋这个国家。因此多行施舍、从容宽厚以防止祸乱,百姓就会喜悦。选拔任用贤者,敬重礼遇那些孝悌之人,奸邪虚伪之人就会收敛行迹。约束过度放纵,强调男女之别,那么私通淫乱之事就能够被隔绝。贵贱区分遵循礼仪,人伦等级没有逾越,那么有功之人能够得到勉励。国家有固定的法律制度,常法不会受到隐藏,那么百姓心中就没有怨恨。这五个方面,都是弘扬德行、改正错误、保全国家、安定百姓的方法。

            统治民众的君主会有大过,为人臣者也会有大罪。国家为君主所拥有,百姓为君主所统治,拥有国家统治百姓却任命百姓憎恶之人去掌权管理,这是第一项过失。百姓有三季的农事,君主没有做好安排,百姓不愿为其效力,就不再是其子民。百姓不是君主的子民,就不能用来守卫或作战,这是君主的第二项过失。为人臣者,享受国君给予的高官厚禄,担任重要职务,却背离职守,顺从君主的私欲,逢迎君主的脸色,通过阿谀奉承控制君主,这是为人臣的大罪。君主有过失而不改正,称之为倒行逆施;臣子有罪过而不诛灭,称之为犯上作乱。国君是逆君,臣子是乱臣,国家的衰亡指日可待。因此有道之君掌握国家根本,辅相掌握国家枢要,大夫执行法令管理群臣,群臣竭忠尽智为君主服务。这四类职守得到执行则国家大治,变换不安则国家动乱,因此不能不明确规定且坚持遵行。

          古时候,圣明君主把提高人民生活水平作为根本要务,仔细了解祸福产生的原因。因此对于微小的事情都谨慎从事,对违背礼法的行为都详细辨别,追寻其根源并根除它。这样,那些举止轻妄、奸邪伪诈之人就不敢尝试为非作歹了。这就是制定礼法规正人民的途径。

            古时候有两句话:“隔墙有耳,身边有潜藏的贼寇。”所谓隔墙有耳,说的是密谋遭到外泄;所谓身边有潜藏的贼寇,说的是那些收买人心想要暗中僭越之人。密谋遭到外泄,是狡猾的妃妾窃取君主掌握的内情去帮助那些四处活动的奸人。收买人心想要暗中僭越之人,是那些丧失高位沦落为低贱的人为其奔走效劳。英明的君主在位,善于逢迎的小人就不能窥测国君之意而行谄媚之事,因为近臣中的欺诈者都被惩罚了;大臣也不能侵夺君主的权势,因为相互勾结、结成帮派之人将因为君主英明而被诛灭。身为君主要远离进谗言之人,废黜结党营私之人,那些邪恶放纵的坏人与行游说之事的说客没有在朝中做官的,这是“止诈、拘奸、厚国、存身之道”。

    核心内容解读

        “为人君者,倍道弃法而好行私,谓之乱。”再次强调“君主从法”。前文有“君臣上下贵贱皆从法”,就是要求君主与臣民一样,都要受法律的限制。《法法第十六》曰:明君“不为君欲变其令,令尊于君。”《明法第四十六》也说:“明主之治也,审是非,察事情,以度量案之。合于法则行,不合于法则止。”凡此都是要求君主从法、守法,即其行与止必须合法,不能背法、废法。“生法”之君不得随意废法,否则,“君主从法”只能是一句空话。

            作者指出“施舍优”、“选贤遂材,礼孝弟”、“要淫佚,别男女”“贵贱有义,伦等不逾”、“国有常式,故法不隐”五者,谓之为“兴德、匡过、存国、定民之道”。这里也强调了国家制度的重要性,以及法律的公正性和透明性。但是,如何保证君主行动于法律范围以内,并没有想出最后最强的保障,会导致君主事实上高于法律、不受法律约束。

          接下来,作者从反面论述君的过和臣的罪,指出他们不可以做什么,君主有过需改,臣子有罪当诛。“是故有道之君者执本,相执要,大夫执法,以牧其群臣,群臣尽智竭力,以役其上。四守者得则治,易则乱,故不可不明设而守固。”只有君主、宰相、大夫、臣子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国家才会稳定有序。

          古代圣王以提高百姓生活作为治理天下的根本,对于关涉民生的微小事情也谨慎对待,努力辨明是非,追根穷源。英明的君主要做的事情还要斥退谗佞谄媚之流、废除结党营私之辈、淫邪悖逆的游食之徒,这是“止诈、拘奸、厚国、存身之道”。

    《管子》学习的背景知识

    人文与崇圣:先秦诸子政治思想基础(四)

          法家从历史变迁的视角看圣人,立足于现实评价圣人,因此,他们对圣人的品分又别有天地。他们淡化了圣人的神秘性和超越意识,将圣人封闭在一层厚厚的现实功利性的釉彩内。他们的理论比较简单,但很实际,也颇能说明问题。

          他们的一个基本出发点是:时势造英雄,即每一个历史时期都有与之相应的圣人。因此,圣人的特点是“当时而立法,因事而制礼”。法家对历史分期采取了两种方法,一是按时代将历史分为上、中、下三世;另一种是按人物将历史分为“昊英之世”“神农之世”“黄帝之世”,昊英、神农、黄帝就是不同历史时期的圣人。法家清醒地认识到,人不能选择自己所处的时代,一切缅怀往昔的情绪,都会腐蚀人的生存能力,人只有面对现实才能取得生存的主动权。圣人各代表一个时代,无高低之分,“神农非高于黄帝也,然其名尊者,以适于时也”。法家没有为圣人制定一个形而上的先验模式,而是把圣人看作一定的生产方式和权力形式的代表。

            在《韩非子》一书中,我们也可以看到这一点。《韩非子》将自古及今的历史分为四个时期:上古、中古、近古、当今。每一个时代各有其圣人,上古以有巢氏、燧人氏为圣,中古以鲧、禹为圣,近古以汤、武为圣,当今之世,谁为圣人?法家的回答毫不含糊:谁打赢了这场兼并战争谁就是圣人!“上古竞于道德,中世逐于智谋,当今争于气力。”(《韩非子·五蠹》)

          法家的圣人,既不是德者,亦非智者,而是个尚力的霸者。法家所谓力,简言之,便是耕与战。能以耕战致霸业者就是圣人:“能为霸王者,盖天下圣人也。”(《管子·度地》)

          法家这一思路,由于适应了当时兼并战争的需要,因而对战国以来的历史进程产生了深刻影响。但是,我们不能忽视一点,即法家大都是君主目的论者,除慎到和管法因受黄老影响而对君权略有微词外,其他如商鞅、申不害、韩非、李斯等,几乎无一不对君权五体投地。

          法家以君为圣的倾向,在后世成了一条政治定律,无论面对多么昏庸残暴的君主,人们都要匍匐其脚下,山呼圣明,即使那些标榜道高于君的儒生们也不例外。当然我们不能将这种后果完全归咎于法家,但法家无疑是始作俑者和登峰造极者。法家的权力偏执狂,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是人类精神退化的表现。在法家思想中,人的尊严遭到无情的践踏和无言的蔑视。法家注重名利,但却非合理的利己主义者,即使那点赤裸裸的利己主义,也淹没在他们的绝对君主专制主义的深谋远虑之中。

          从政治心理的角度看,法家的政治思想主要建立在人类与生俱来的恐惧感之上,在洞察人性的弱点方面,法家确实入木三分,但我们从法家,尤其从韩非对人性的带有敌意的描述中,常常会联想起这样的问题:他们和普通人一样,也是君主专制的对象,但为什么他们竟会对此缺乏起码的自我意识?当他们为君主的利益绞尽脑汁时,他们是否意识到自己的利益与君主并不一致?当他们强调用君权摧毁一切时,他们是否意识到正是他们自己将一柄利剑悬在头顶?

          我们并不否认,法家的名利思想,客观上有利于人的社会性的扩张,法家的以现实君主为本位的圣人观,在充分调动人的生存竞争的本能方面,亦自有其积极意义,但是,如果为了某种功利的目的而牺牲人的尊严,不管其动机、目的、手段如何,都为我们所不取。没有人的尊严,名利便无从谈起。

          从以上所述中,我们看到诸子设计的圣人,具有理性化、现世化、神秘化的特征,这些特征既构成诸子圣人的基本面貌,又反映其共同倾向。圣人是赞天地之化育的中介,是人类的救星,是社会政治理想的设计者和实现者,是真、善、美的人格化,是理想,是期望,对个人又是超越。总括一句话,是传统政治文化的灵魂。(完)

    参考资料

    《中国政治思想史(先秦卷)》,刘泽华 主编,浙江人民出版社,2020年1月

    《管子(全二册)——中华经典名著全本全注全译丛书》,李山 轩新丽 译注,中华书局,2019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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