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孔子家语》记载:孔子在齐,齐侯出田,招虞人以旌。不进,公使执之。对曰:“昔先君之田也,旌以招大夫,弓以招士,皮冠以招虞人。臣不见皮冠,故不敢进。”乃舍之。孔子闻之,曰:“善哉!守道不如守官,君子韪之。”
这说的是,齐侯有一次外出打猎时,用旌旗召唤虞人即掌管山林的官员过来,那个虞人看到了却一动不动,齐侯派人把他押到跟前。虞人说:“过去先君打猎时规定,用旌旗召唤大夫,用弓身召唤士人,用皮帽子召唤虞人。臣没有看见皮帽子,所以不敢前来。”齐侯没有责怪虞人而放了他。孔子听说这事以后,说:“善哉!守道不如守官,君子韪(wěi)之。”韪,是也。
杜预评注:“君招当往,道之常也。非物不进,官之制也。”这里“道”指君臣之道,“官”指职责要求。孔子高度称赞虞人服从职责要求而不是服从君臣之道的通常要求。
到唐朝,诸遂良曾兼任记录皇帝日常起居的史官,唐太宗问:“朕有不善,卿必记之耶?”遂良说:“守道不如守官,臣职当载笔,君举必记。”这里的“道”是什么?为尊者讳。
我认为“守官”就是“守道”,在官言官,为官之道就在于忠于职守,忠于职守也就是“守道”,因此,“守道”与“守官”是一致的、不矛盾的。站在普遍意义的君臣之道上看,君召当往、君过应讳;站在特定职守的要求上看,非物不进、君过必举。这涉及两个不同的行为规范体系,即普通人群的行为规范体系和特定人群行为规范体系,参照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原则,也能得出“守官”的结论。“守官”是对的,但是,孔子评价“守道不如守官”,确实犯了逻辑错误,一个行为用两个不同的行为规范体系去评价和比较,没有可比性。
为了齐侯召唤虞人这件事,唐代韩愈专门写了一篇《守道论》。韩愈认为官是行道的,守官与守道是统一的,不能割裂。从天子至庶人,各守其经分,各率其职责,上下不相抗,大道通行于天下。从而否定“守道不如守官”这句话,并断言孔子没有说过这句话,是误传。
韩愈的认识无疑是正确的,他也认识到孔子的评价“守道不如守官”存在错误,但是,怎么错了?错在哪里?——对于孔子犯了逻辑错误这个关键点,韩愈没有说明白。韩愈断定这句话非孔子所说,其实《左传》和《孔子家语》均记载了这件事和孔子的话。
守道论 韩愈
或问曰:“守道不如守官,何如?”对曰:“是非圣人之言,传之者误也。官也者,道之器也,离之非也。未有守官而失道,守道而失官之事者。是固非圣人之言,乃传之者误也。
夫皮冠者,是虞人之物也。物者,道之准也。守其物,由其准,而后其道存焉。苟舍之,是失道也。凡圣人之所以为经纪,为名物,无非道者。命之曰官,官是以行吾道云尔。是故立之君臣、官府、衣裳、舆马、章绶之数,会朝、表著、周旋、行列之等,是道之所存也。则又示之典命、书制、符玺、奏复之文,参伍、殷辅、陪台之役,是道之所由也。则又劝之以爵禄、庆赏之美,惩之以黜远、鞭扑、梏拲、斩杀之惨,是道之所行也。故自天子至于庶民,咸守其经分,而无有失道者,和之至也。失其物,去其准,道从而丧矣。易其小者,而大者亦从而丧矣。古者居其位,思死其官,可易而失之哉?《礼记》曰:“道合则服从,不可则去。” 孟子曰:“有官夺者,不得其职则去。”然则失其道而居其官者,古之人不与也。是故在上不为抗,在下不为损,矢人者不为不仁,函人者不为仁,率其职,司其局,交相致以全其工也。易位而处,各安其分,而道达于天下矣。
且夫官所以行道也,而曰守道不如守官,盖亦丧其本矣。未有守官而失道,守道而失官之事者也。是非圣人之言,传之者误也,果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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