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章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第一节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概念
一、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相关概念
(一)非货币性资产的概念
资产按未来经济利益流入(表现形式是货币金额)是否固定或可确定,分为货币性资产和非货币性资产。非货币性资产是相对于货币性资产而言的。
货币性资产,是指企业持有的货币资金和收取固定或可确定金额的货币资金的权利,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和应收票据等。
非货币性资产,是指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如存货(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库存商品等)、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生产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投资性房地产、长期股权投资等。
非货币性资产有别于货币性资产的最基本特征是其在将来为企业带来的经济利益(即货币金额)是不固定的或不可确定的。如果资产在将来为企业带来的经济利益(即货币金额)是固定的或可确定的,则该资产是货币性资产;反之,如果资产在将来为企业带来的经济利益(即货币金额)是不固定的或不确定的,则该资产是非货币性资产。例如,企业持有固定资产的主要目的是用于生产经营,通过折旧方式将其磨损价值转移到产品成本或服务中,然后通过产品销售或提供服务获益,固定资产在将来为企业带来的的济利益(却货币金额)是不固定的或不可确定的,因此,固定资产属于非货币性资产。
(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概念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企业主要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投资性房地产和长期股权投资等货币性资产进行的交换。该交换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即补价)。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定义可以看出,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具有如下特征:
第一,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交易对象主要是非货币性资产。企业用货币性资产(如现金、银行存款)来交换非货币性资产(如存货、固定资产等)的交易最为普遍;但是,在有些情况下,企业为了满足各自生产经营的需要,同时减少货币性资产的流入和流出,而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交易。比如,A企业需要B企业闲置的生产设备,B企业需要A企业闲置的办公楼,双方在货币性资产短缺的情况下,可能会出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交易行为。
第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以非货币性资产进行交换的行为。交换,通常是指一个企业和另一个企业之间的互惠转让,通过转让,企业以让渡其他资产或劳务或者承担其他义务而取得资产或劳务(或偿还负债)。非互惠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不属于本章所述的非货币件资产交换,如企业捐赠非货币性资产等。
第三,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一般不涉及货币性资产,但有时也可能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
通常情况下,交易双方对于某项交易是否为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判断是一致的。需要注意的是,对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进行判断,企业应从自身的角度,根据交易的实质判断相关交易是否属于本章定义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不应基于交易双方的情况进行判断。例如,投资方以一项固定资产出资取得对被投资方的权益性投资,对投资方来说,换出资产为固定资产,换入资产为长期股权投资,属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对于被投资方来说,则是接受换入的实物资产,属于接受权益性投资.不属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三)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认定
作货币性资产交换一般不涉及货币性资产,或只涉及少量货币性资产即补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规定,认定涉及少量货币性资产的交换为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通常以补价占整个资产交换金额的比例是否低于25%作为参考比例。具体来说:从收到补价的企业来看,收到的补价的公允价值占换出资产公允价值(或占换入资产公允价值和收到的货币性资产之和)的比例低于25%的,视为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从支付补价的企业来看,支付的货币性资产占换出资产公允价值与支付的补价的公允价值之和(或占换入资产公允价值)的比例低于25%的,视为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如果上述比例高于25%(含 25%)的,则视为货币性资产交换,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等相关准则的规定。
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不涉及的交易和事项
本章所指非货币件资产交换不涉及以下交易和事项:
(一)换出资产为存货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企业以存货换取客户的非货币性资产(如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的,换出存货的企业相关的会计处理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
(二)在企业合并中取得的非货币性资产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涉及企业合并的,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
(三)交换的资产包括属于非货币性资产的金融资产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涉及由《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规范的金融资产的,金融资产的确认、终止确认和计量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
(四)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涉及使用权资产或应收融资租赁款
非货币件淡产交换中涉涉及1《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一一租赁》规范的使用权资产或 应收融资租赁款等的,和关资产的确认、终止确认和计量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 号——租赁》。
(五)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构成权益性交易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一方直接或间接对另一方持股且以股东身份进行交易,或者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双方均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终控制,且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交易实质是交换的一方向另一方进行了权益性分配或交换的一方接受了另一方权益性投入,应当适用权益性交易的有关会计处理规定。例如,集团重组中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划拨、划转行为,在股东或最终控制方的安排下,企业无代价或以明显不公平的代价将非货币性资产转让给其他企业或接受其他企业的非货币性资产,该类转让的实质是企业进行了权益性分配或接受了权益性投入,不适用本章所述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会计处理,应当适用权益性交易的有关会计处理规定,企业应当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判断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否构成权益性交易。
(六)其他不适用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的交易和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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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从政府无偿取得非货币性资产(比如,政府无偿提供非货币性资产给企业建造固定资产等)的,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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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将作流动资产或处置组分配给所有者的,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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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向职工发放非货币性福利的,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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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以发行股票形式取得的非货币性资产,相当于以权益工具换入非货币性资产,其成本确定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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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用于非货币件资产交换的非货币性资产应当符合资产的定义并满足资产的确认条件,且作为资产列报于企业的资产负债表上。因此,企业用于交换的资产目前尚未列报于资产负债表上,或不存在或尚不属于本企业的,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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