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交易所是买卖期货合约的场所,是期货市场的核心。
- 上海期货交易所
- 大连商品交易所
- 郑州商品交易所
-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
期货交易所的设立
设计期货交易所,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审批。
未经国务院批准或者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审批,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设立期货交易所或者以任何形式组织期货交易及相关活动。
期货交易所的性质
- 期货交易所不以营利为目的
- 按照其章程的规定实行自律管理
- 期货交易所以其全部财产承担民事责任
- 期货交易所负责人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任免
- 期货交易所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
期货交易所会员
1.期货交易会员应当是在中华人名共和国境内等级注册的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2.期货交易所可以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 。
期货交易所负责人、财务会计任职要求
不得担任期货交易所负责人、财务会计的情形:
(一)因违法行为或违纪行为被解除职务的期货交易所、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负责人,或期货公司、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员,自被解除职务之日起未逾5年;
(二)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撤销资格的律师、注册会计师或者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验证机构的专业人员,自被撤销资格之日起未逾5年。
期货交易所职责
(一)提供交易的场所、设施和服务;
(二)设计合约,安排合约上市;
(三)组织并监督交易、结算和交割;
(四)维奇和交易提供集中履约担保;
(五)按照章程和交易规则对会员进行监督管理;
(六)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期货交易所业务禁止
期货交易所:
1、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参与期货交易
2、未经国务院期货监督机构审核并报国务院批准,不得从事信托投资、股票投资、非自用不动产投资等与其职责无关的业务。
期货交易所风险管理制度
(一)保证金制度;
(二)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
(三)涨跌停板制度;
(四)持仓限额和大户持仓报告制度;
(五)风险准备金制度;
(六)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风险管理制度。
(七)结算担保金制度(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的期货交易所:中金所)
期货市场异常情况:
不可抗力、操纵市场导致价格波动、结算、交割危机、系统故障
期货交易所可以按照其章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采取紧急处理措施,并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并与异常消失后取消相应措施。
(一)提高保证金;
(二)调整涨跌停板制度;
(三)限制会员或其他客户的最大持仓量
(四)暂时停止交易;
(五)采取其他紧急措施
需经批准的事项
期货交易所办理下列事项,应当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一)制度或修改章程、交易规则;
(二)上市、中止、取消或恢复交易品种;
(三)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期货交易所上市新的交易品种,应当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意见。
收益的处理
期货交易所的所得收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但应当首先用于保证期货交易所、设施的运行和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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