忽如一夜春风来,千树万树梨花开。不知从何时起,“众筹”成了一个流行词,似乎人人都在搞众筹,事事都要搞众筹。前段日子去电影院看了一部纪录片——《二十二》,片尾出现了一张长长的众筹名单,密密麻麻写着三万多个人的名字。原来,电影《二十二》拿到了公映许可证,但由于缺乏发行资金,只能在电影节和部分院线点映。他们最终在网上通过32099人次众筹到了100万元,除去电影后期制作费用20万元后,剩余的80万元就成为这部电影宣传活动所有的资金来源。原来,这是一部众筹电影!
什么是众筹?顾名思义就是大众筹资,人们为了某个共同感兴趣的项目,汇集一定的资金来进行投资。这其实也不是一个全新的概念,很早以前大家就开始尝试众筹了。古时候建寺庙,庙里的和尚到处去化缘,富商、官老爷们出大头,虔诚的小百姓们出小头,寺庙就建起来了。这不就是众筹么!聚沙成塔,集腋成裘说的也是这个道理。
众筹有哪些形式?历史发展到今天,众筹已经有了多样的形态。根据项目特点和回报的形态,我们可以把众筹大致分为以下几种:
1.捐赠式众筹。捐赠式众筹是指投资者完全无偿地提供支持和资金给筹资人,筹资者也无需向投资者提供任何回报。因此,这种形式的众筹具有慈善性质。前面说的众筹建寺庙就是捐赠式众筹。
2.奖励式众筹。奖励式众筹是指投资者通过支持筹资人的项目得到一定的实物或者服务的众筹方式。它同时兼具赠与和买卖两种性质。比如,投资者投了100元,得到的回报价值为50元,那么还有50元相当于赠与给筹资人了。
3.股权众筹。股权众筹具有投资性质,是指投资人出资,获得被投企业的股权,即成为该公司的股东,有权获得未来收益。
4.债权众筹。简单来说就是还本付息的借贷活动。投资人是债权人,筹资人是借款人。
火遍全球的众筹似乎是一个来钱快,又简单的完美融资渠道,很多人都跃跃欲试。但是,这方沃土之下还埋着不少“地雷”,一不小心可能让你赔了夫人又折兵。我们今天来说一说法律上存在着哪些“地雷”。
1.警惕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在股权众筹领域,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最为常见的法律风险。《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该罪涉及到的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有以下4种: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未经依法批准,以任何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进行的非法集资;
·非法发放贷款、票据贴现、资金拆借、信托投资、金融租赁、融资担保、外汇买卖;
·中国人民银行认定的其他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前款所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活动;所称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以吸收公众存款的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但承诺履行的义务与吸收公众存款性质相同的活动。
针对此项罪名,各大平台规避方法主要有:①设立投资人认证机制,设置一定的投资门槛,举办各种沙龙、论坛等,把“不特定”变为“特定”。②不承诺固定回报,使用“预期收益率”来回避。③项目一一对应,不建立资金池。④投资人的资金由第三方托管。
2.与集资诈骗罪划清界限。
集资诈骗罪也是股权众筹平台经常要面临的风险。《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有关金融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诈骗方法进行非法集资,扰乱国家正常金融秩序,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且数额较大的行为。
那么要如何避免集资诈骗罪带来的风险呢?①制定合理的回报规则,不要为了吸引投资者而故意抬高回报率诱导投资者。②对已经承诺了的回报要及时回馈给投资者。③如果到期无法回报投资者也不能逃跑,要如实说明情况,协商解决方法。④说明资金的真实用途,展示有关的产品和服务。
3.不要触碰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是指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按照《公司法》和《证券法》的规定,以公开方式进行股权筹资必须经过中国证监会审批,而股权公开融资包括两个要素:向不特定的人进行资金募集;向超过200个特定对象进行股权融资。同时,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不得超过50人,股份有限公司的人数不超过200人。这就使得众筹的融资对象有了上限。
为了规避风险,一般会进行如下操作:①严格控制单个项目单次融资的股东人数,总募金额以小额为主。②根据项目特点筛选投资人,提供融资成功率,减少项目曝光率。
目前,众筹平台尚属新生事物,法律的规定和要求还不明确,一不小心就可能触碰法律红线,甚至承担刑事责任锒铛入狱。所以对于已有的规定应当仔细研究,小心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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