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检查案。前十年的一起案件被外地监察委查住,涉黑。要求查保护伞。
一时单位里,人心惶惶,杂谈沸沸扬扬。我的职责是中间审核人员,不是办案的,也不是决定者。故我实事求是而谈。
我当时是审核负责人,但审核工作是使用计算机系统的,我不熟悉操作,便由单位年青人进行审核。此是实情。
过段时间,监委要结案。将我叫去在认罪书上签字,并说这是态度问题。我说实情不是这样,要说签也能签,但我要写清这件事。监委同志说:可以,在检查中写明。
我将写好的检查交给程主任,他质问我:你当时就是说所有责任你承担么,如何反悔?我回答:查案追求的是事实,我说的是实情。事情终有过去的时候,我也干不了几年就退休哟,但愿老时不为这件事而愧疚。
公安上一位老同志插口说:你将计算机的数字证,从口袋里掏出给审核的。我说:我们是值周制。再者我也没有随身携带数字证的习惯。(毕竟是保密工作中的关键证书)事情便告一段落。
回家细细一想。公安举的是证据来辨驳我,是单位里办此案相关人员的证词。但这是伪证。举例证实一下:
前十年的事,或许记个大概。谁经常审批,当时的程序制度是怎样。但明显记得从口袋里掏出证书,便不符合人之常理。
犯了诬陷之恶,人质有问题。再者刻意诬陷他人,便有推脱己过之嫌。倒是有更大的保护伞嫌疑了。
此种人应平时就不是光明磊落之人了。煽阴风,点鬼火,巧言令色之徒。倒符合前二十五年与我同学的某人习性,平日里便扬言让老的挨处分去,年青的做工作好提拔,心态如此。
前二十年曾被检察院查过此人。当时有刘某做证说他打过松。他便说:打过。刘让我打的,并给了我棍子。与此证词如出一辙。当年事今日事,手法思路离不开人性。
前五年,我在外地中院打一场行政官司。当事人找一证人,侃侃而谈。说的两年前某天晚上发生之事,详细至极。我作为被告依据法律质询证人:晚上吃什么饭?与谁吃的?他都谈得来。我便对法官说:此证不合人之常情,不符合证据的客观性。存在虚假因素,是伪证。请求法庭不予采信,并对伪证者作出批评教育。最后判决为对方出了诉讼费用,他输了。
水中之月亮又明,水下石头暗沉沦。转头一轮太阳照,水落石出现真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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