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清晨当我在书架上看见了为权利而斗争这本书时,我的大脑一片空白,完全记不起书的内容,这让我感到非常的不安,于是我决心再粗略的看一遍,翻看曾经的勾勾画画和自己写在书上的注释,并且做一篇读书笔记,把自己的思想记录下来。从另一方面说,我们从小到大读过的书,能记起的还不到一半呢,但并不是说读书没有用,这些忘记的书啊,我想应该会在我们的头脑中留下印记,等待着某个时刻被重新唤醒。
为权利而斗争,是德国法学家耶林教授以一篇演讲为基础扩充修改形成了一篇短文,这次演讲是他离开维也纳大学的告别演说。
耶林认为法权不是一个平和安定的概念,而是一个力的概念,它不仅仅是生活的抽象秩序,而是要去维护,要用行动去捍卫法权。就像正义女神,她一手提着天平,以此去衡量法权,一手握有干戈,用来维护法权。法律的本质在于实施,一个从未实施过的法律规范,无权称为法律,它是一根松动的弹簧,在法律机器中,人们可以随时换下它,丝毫没有妨碍。在私权斗争的诉讼中,争议标的的价值与诉讼所耗费的辛苦成本和不安有时并不成比例,在旁观者看来完全是得不偿失,那为什么受害人会坚持诉讼呢?驱使他们诉讼的不仅是利益,而是遭受不公的道德痛楚,这是是非感问题,抵抗是道德命令,是对权利人自己的义务。正如名誉对于军官,土地对于农民,信用对于商人,这些都是至关重要的。权利本身是人的道德的基础,否则人就沦为了动物,在为权利斗争中,有强烈的是非感作为支撑。作者分析了早期、中期和晚期罗马法的三阶段,认为中期罗马法区分了客观不法和主观不法,这是是非感最健全的一个阶段。作者进一步认为,侵权案件中,不仅财产受损害,也是对人格的冒犯,主张权利就是在维护自己的尊严。同时,当有不法发生时,受害者主张权利,也就是在维护法律,是将纸上的法律变成权利人的保护神。书中举了夏洛克的例子,当夏洛克向法庭陈述,我要求法律,我有证据在握,他不再是要求一磅肉的犹太人,而是叩开威尼斯法院大门的法律本身。虽然这是一个犹太人的悲剧,耶林是欣赏并同情夏洛克的。他进一步指出,在法律无法保护权利的时候,要勇敢地使用自己的力量保护权利不被侵犯,捍卫自己的尊严。在另一本小说里,米歇尔科尔哈斯在邪恶的政府干预司法,堵死了他的法律救济途径之后,他斩钉截铁的说,拒绝对我进行法律保护,把我驱赶到荒郊野外的人,就给了我棍棒以保护我自己。这是一种自卫权,为了实现正义,他变成了自己权利的复仇者和执行者。
耶林进一步推广到国家这个共同体,国家是全体公民组成的,如果大部分公民都是奴颜婢膝的,缺乏理想热情的是非感,那么这个国家在国际社会中的政治权力地位也可想而知了。不曾一次勇敢的去捍卫自身权利的人,又如何可意识到那种为了整体而献出自己财产和生命的冲动?书中还举了一个令人汗颜的例子,拥有数亿人口的中国将不会有小小瑞士的令人尊重的国际法地位。
此外,作者还从法的产生谈起,认为法的产生也是斗争的结果。法律有内在发展的过程,就好像语言和艺术一样。从人们自主形成的行为习惯中逐渐积累起来的法律规则,以及通过理论论证推导出来的法律概念和规则,这些不足以冲破观念的束缚,推动法律的发展。比如说奴隶制的废除、土地所有权的确立、财产自由、信仰自由、言论自由等法律制度都是经过几百年的斗争才能赢得的。
耶林的这次演讲是对当时流行观念的批驳,他认为权利不是静止的、现成的,人们躺在床上伸手就可以拿到的,而是要用行动、斗争来获得,并且斗争才能给权利以生命。为权利而斗争,不仅是为权利本身,还是为了人格尊严,也是为了伸张正义及给予法律以鲜活的生命,同时这也是一个合格的国家公民应有的品行。当然,在书中耶林过多的强调了财产的例子,好像权利主要是财产权;对于从财产权的侵犯到人格尊严的冒犯的推论,至少是在小物件或者无主观不法的情况下不那么令人信服。为权利而斗争,对当下的社会也有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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