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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经济模式下的“盗窃”

共享经济模式下的“盗窃”

作者: 亦浮亦沉 | 来源:发表于2020-05-24 22:49 被阅读0次

    在网络还没普及之前,在共享经济模式还未出现之前,偷自行车的行为一般以入户盗窃形式发生,也就是潜入主人的家中偷偷将财物占为己有。

    盗窃罪也就是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盗窃罪是最古老的侵犯财产犯罪,几乎与私有制的历史一样久远。

    那么偷自行车的行为就侵犯了所有者的财产权,自行车在未出厂前属于厂家,出厂后有谁出钱购买所有权就属于谁,而物权是具有排他性、唯一性的,是自己的私人财物,未经允许不可侵占使用,否则就构成犯罪。

    但现在偷自行车的行为不是传统意义上的偷窃,入户盗窃,而是以另一种特别的形式存在。

    比如摩拜公司的offer单车,自行车的所有权是摩拜公司,这毋庸置疑,但是他对物权的规定没有那么严格,甚至是比较松散的,他允许其他人用一块钱作为交换使用它的私人物品,但前提是必须按照使用规定。

    而有的人将车开到农村去,或者上下班骑车直接骑到家里和办公室,这没有明显的盗窃行为,我使用单车也进行过付费,为什么还要冠上盗窃的罪名呢。原因很简单,就是你可以使用单车,但必须遵守摩拜公司的相关规定,不降低单车的使用频率,不将单车据为己有,而不让他人使用,这些都是违背摩拜公司的意愿的。

    法律是一门社会学科,它不像自然学科那样有一尘不变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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