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能很多朋友听过大师们说股权的九条生命线吧,也有人说三条、四条、六条、八等等,但这些也许只是割韭菜而已,下面来具体分析。
在说股权生命线之前,先搞清楚公司的分类:
按公司法规定,公司分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类,两类公司的法律规定是不同的,连两类公司都分不清楚的大师,只会把你当韭菜而已。
绝大部分非上市公司都是有限责任公司,而上市公司几乎都是股份有限公司。
所以对于初创企业而已,只需要知道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则就可以了。
第一条,持股67%有绝对控制权
公司法43条和103条都规定:修改公司章程、增资、减资、合并、分立、解散等重大事项,需要获得2/3以上票数通过。
所以这一条线,对两类公司都是一样的。
可是,“股权道”公号介绍过法院判决的案例,有大股东持股90%都被法院判没有控制权。
就比如说:有5亿人月收入在1000元以上,就等于5亿人的月收入都是1000元吗?
可为什么“持股67%有绝对控制权”的说法广为流传呢?
有一个词叫“割韭菜”,大师们手段高明别人就相信吧?“割韭菜”高手通常都比我们这种苦哈哈认真做事的更容易赚钱。
不过我们一家长期合作公司的创始人说,那种大师只能遇到低水平的人,我们就指望遇到有眼光、有水平的创始人吧。
第二条,持股51%有相对控制权
公司法103条规定,股东大会作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这个规定只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不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
对于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法并没有规定,不存在所谓的持股51%有相对控制权。
“股权道”公号介绍过案例,上市公司的董事长和别人成立一家公司,以为持股51%就有控制权,没想到被对方三步转走了控制权,后来那位董事长说中圈套了。
第三条,持股34%有否决权
这条是和持股67%有绝对控制权相对应的,就如前面案例说的,“持股67%有绝对控制权”只是忽悠小白而已,持股67%没用了持股34%自然也会出错。
第四条,持股30%的要约收购线
这条只适用于上市公司,不适用于非上市公司,非上市公司可以忽略。
很多上市公司的大股东持股29%多就停止不动了,因为如果超过30%就要发起收购要约;但如果在上市之前已经持股超过30%就没有问题。
所以,想掌握控制权的话,上市前的规划很重要哦。
第五条,持股20%的警示线
这条也是只适用于上市公司,不适用于非上市公司,上市公司是可以好好利用的。
当年万科之争时,宝能持有万科25%的股份正好落在这个区间里,如果万科的公司章程有提前设计,也许就不会闹成那样了。
第六条,10%有两种权力
第一种权力是召集会议权,对于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不同。
对于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法第39条规定,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这里的10%是表决权不是股权。
对于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法第100条规定,持股10%以上的股东可以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这里是持股10%不是10%的表决权。
对于实行AB股、超级AB股的公司,持股10%和10%的表决权差别是非常大的。
所以,大师们说持股10%就是个坑。
第二种权力是申请解散公司,这个权力对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是相同的。
公司法条182条规定,10%表决权的股东可以向法院申请解散公司。
这里是10%的表决权不是持股10%,大师说的持股10%也是个坑。
所以,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而已,是10%的表决权有两种权力,不是大师们说的持股10%。
第七条,持股5%的受监管线
这条只适用于上市公司,不适用于非上市公司,所以一般公司可以忽略。
大概意思是,持有上市公司股票达到5%之后需要进行信息披露,受到比较多的监管。
第八条,持股3%的临时提案权
这条也是只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不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所以一般公司可以忽略。
公司法102条,持股3%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临时提案。
所以对采用AB股的公司而言,AB股在这是不起作用的。
比如在万科之争时,宝能提议罢免万科的全体董事和监事,这就是提案权。
而珠海国资委将格力15%的股份卖给高瓴,自己保留3.22%,保留的这个数可能是出于提案权的考虑吧。
第九条,持股1%的代位诉讼权
这条只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不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法151条规定,连续180天持股1%以上的股东,如果发现董监高违法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可要求董事或监事起诉他们,如果董事或监事不起诉,股东可以自己起诉。
而有限责任公司没有持股比例要求,只要是股东,就算持股0.001%也有这样的权力。
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而已,如果遇到其他股东都没看过“股权道”的内容,也许67%、34%、10%这三条线是有用的。
但如果遇到的其他股东已看“股权道”的内容,这三条线也许都不再有用,比如那位持股90%被法院判没有控制权的大股东,也许就是相信了持股67%有绝对控制权,然后遇到个有水平的小股东,就掉到坑里了吧?
被九条股权生命线的大师割韭菜事小,也许就是浪费几百几千的学费而已。
但如果相信持股67%有绝对控制权,却遇到个有水平的小股东被埋进坑里,就事大了,也许是千万上亿的代价哦。
可能有小白会说,作者水平太低了,遇到上市公司就露怯。
就如开头所说,两类公司的法律规定是不同的,因为市场上多数公司都是有限责任公司,所以这里写的以适用多数公司为主。
而对于上市公司,我们不提供通用方案,只提供量身定做的方案。
因为对于上市公司而已,要结合你的位置以及对手的情况设计,通用方案可能就是个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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