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读了一篇文章,关于儒家的契约观念。刷新了我的认知,原来契约精神并非舶来品,我们自古有之。
“契约”二字,是我们国家的原创,而非外来文字。只是以前的契约并非个人对个人,而是氏族或家族之间订立的一种协议。这种协议讲究两原则:自愿和责权对等。最后,作者剖析了儒家契约观的基本原理,也就是源“诚”生约、以“义”立约、以“知”定约、以“信”守约。
这里的“诚”是指,人作为个体需要与他人有交易往来,这个过程中的互惠互利就是“诚”。
“义”有两层意思,正当性和适宜性。正当,就是“正”(公正,不偏私任何一方)和“当”(得当,约定双方责权对价)。适宜,就是因时因地而不同。
“知”,就是“智”。就是要“知礼”,也就是懂这方面的知识;要“知人”,有洞察人性的理智。
“信”就是自愿主动地履行约定。
可见,我们传统中关于契约精神有一套完整的理论架构,但是这套理论架构是应用于群体(氏族或宗族)之间的,并未涉及个体。现代社会,宗族力量式微,个体逐渐强大而独立,也需要相互之间用契约精神来约束。
其实,契约是约束,也是自由的保证。没有无约束的自由,有约束的自由才是真正的自由。
现在,国内个体的契约精神构建,可以从传统的群体契约精神构建通道中获得启示或借鉴,进而探寻建立起适合国人的契约精神。
网友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