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先看一个案例:
李明与好友小志共同投资成立一家小额贷款公司,因小志资金不足,李明便替小志出资500万成立了公司,两人约定小志于三个月后偿还王仁出资款,可三个月过去了,小志仍然无钱出资。为了简化股东变更手续,两人便协商一致签订了《股权代持协议》,约定李明实际出资的500 万元所占公司 10% 的股份由小志代持,实际出资人是李明,工商登记股东为小志,持股比例为 10%。
可李明做梦也没想到,突然一天这 10%的股份被法院查封了,且马上面临被拍卖的风险。经过了解得知,小志对外有借款,债权人将小志起诉到了法院,债权人查询得知,小志在小贷公司还有10%(500万元)的股份,于是便保全了小志在小贷公司的 10%股份。李明这下子明白了,由于自己的股权登记在小志名下,从外表看,这是小志的股权,债权人便将依据工商登记将这 10%
股权给查封了。无奈,李明向法院提出了执行异议之诉。
通过这个案例我们知道,由于股权代持容易引起法律及利益纠纷,无论是企业上市还是新三板挂牌,股权代持都会被证监会叫停。证监会也明确规定了企业上市时要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所持有的发行人的股权不存在权属纠纷等……可见,股权代持在一定范围内是受到限制的。
但是,法律对非上市企业股权代持问题并未做出较多规定,且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也原则上认可了股权代持协议的法律效力,因此,实务中,对非上市企业采用股权代持的方式持有公司股权司空见惯。
如同上面这个案例一样,由于实际出资人李明(隐名股东)与工商登记股东小志(显名股东)并不一致,所以两人由于股权代持而产生风险就不可避免了。
►根据长期的服务实践,我们归纳了如下常见的三大风险点及防范措施与大家分享:
风险一、股权代持协议被否定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明确了代持协议的合法性,但也明确了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情形时,会被认定为无效。这些情形包括:公务人员违反《公务员法》,以股权代持的形式经商的;外商为规避准入规定,由境内企业或个人以股权代持的形式投资企业的;隐名股东规避法律的禁止性规定,采用股权代持的形式由显名股东对某企业进行投资的……上述情形,股权代持因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将被认定为无效。
风险二、实际投资人(隐名股东)无法向公司主张权益
实践中,采用股权代持的形式常见于企业对高管或核心技术人员进行股权激励,核心大股东从操作简便等方面考虑,往往将高管的股权由自己或自己指定人员代持,不进行工商登记,待时机成熟时,再行登记变更。此时,企业往往会明确高管(隐名股东)仅享有股权收益权,而不享有公司法意义上的股东权利。同时,法律又仅明确了依照股权代持协议保护实际投资人(隐名股东)的财产收益权,并未明确实际投资人的股东地位及股东权益问题。
可见,当显名股东与隐名股东产生纠纷时,隐名股东仅能依据股权代持协议通过显名股东主张权益,而不能直接向公司主张相应股东权利。所以,股权代持的风险之一,就是实际投资人(隐名股东)无法向公司主张股东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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