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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机关办理职务犯罪调取证据规范——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监察机关办理职务犯罪调取证据规范——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作者: 大行天下_73d3 | 来源:发表于2020-09-15 19:43 被阅读0次

      监察机关调查人员在办理职务犯罪案件时,除了要准确掌握证据的三个基本特性“客观性、真实性、关联性”以外,还应掌握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则,以防止在公诉阶段,审判阶段证据被依法排除,掌握证据排除规则,既能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能防止办案人员违法办案,还能最大限度的惩治腐败,维护法律的尊严。上节沙哥说法谈了证据的三性,这一节沙哥说法主要依据有关法律及司法解释整理一下有关犯罪嫌疑人、被审查人或调查人,证人在讯问、询问,调查等方面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1、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犯罪嫌疑人、被审查调查对象的供述应当排除。《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

      2、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冻、饿、晒、烤、疲劳审讯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被告人供述,应当排除。《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第八条第一款明确规定不得使用疲劳审讯。

      3、采取刑讯逼供、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言词证据,应当依法予以排除。《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第四条

      4、采用殴打、违法使用戒具等暴力方法或者变相肉刑的恶劣手段,使犯罪嫌疑人、被审查调查人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苦而违背意愿作出的供述,应当予以排除。《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规程(试行)》第一条。

      5、采用以暴力或者严重损害本人及其近亲属合法权益等进行威胁的方法,使犯罪嫌疑人、被审查调查人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苦而违背意愿作出的供述,应当予以排除。《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规程(试行)》第一条。

      6、采用非法拘禁等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审查调查人供述,应当予以排除。《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规程(试行)》第一条。

      7、采用刑讯逼供方法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出供述,之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受该刑讯逼供行为影响而作出的与该供述相同的重复性供述,应当一并排除,但下列情形除外:(一)侦查期间,根据控告、举报或者自己发现等,侦查机关确认或者不能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而更换侦查人员,其他侦查人员再次讯问时告知诉讼权利和认罪的法律后果,犯罪嫌疑人自愿供述的;(二)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和审判期间,检察人员、审判人员讯问时告知诉讼权利和认罪的法律后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供述的。《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规程(试行)》第一条。

      8、 除情况紧急必须现场讯问以外,在规定的办案场所外讯问取得的供述;对于侦察机关没有在规定的办案场所讯问,现有证据不能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第八条第二款, 《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规程(试行)》第二十六。

      9、未依法对讯问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取得的供述;对于应当对讯问过程录音录像的案件没有提供讯问录音录像,或者讯问录音录像存在选择性录制、剪接、删改等情形,现有证据不能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第八条第二款, 《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规程(试行)》第二十六

      10、对与定罪量刑有关的内容,讯问笔录记载的内容与讯问录音录像是否存在差异。存在实质性差异的,以讯问录音录像为准。《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规程(试行)》第二十二条第四款。

      11、对于检察人员在重大案件侦査终结前未对讯问合法性进行核查,或者未对核查过程同步录音录像,或者录音录像存在选择性录制、剪接、刪改等情形,现有證據不能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情形的。《人民法院辦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證據規程(試行)》第二十二條第六款。

      12、不能排除以非法方法取得的供述,应当排除。《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第八条第二款, 《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规程(试行)》第二十六。

      13、讯问(询问)笔录没有经被告人核对确认并签名(盖章)、捺指印的。《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一条。

      14、讯问(询问)聋、哑人,应当提供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员而未提供的。《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一条。

      15、讯问(询问)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被告人,应当提供翻译人员而未提供的。《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一条。

      16、讯问(询问)笔录填写的讯问(询问)时间、讯问人(询问人)、记录人、法定代理人等有误或者存在矛盾,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二条。

      17、首次讯问(询问)笔录没有记录告知被讯问人相关权利和法律规定,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讯问人(询问人)没有签名,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二条。

    18、证人处于明显醉酒、麻醉品中毒或者精神药物麻醉状态,以致不能正确表达意思所提供的证言,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证人的猜测性、评论性、推断性的证言,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但根据一般生活经验判断符合事实的除外;询问证人没有个别进行的,书面证言没有经证人核对确认并签名(盖章)、捺指印的书面证言。《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第二、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七十六条。

      19、询问地点不符合规定的,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询问笔录反映出在同一时段,同一询问人员询问不同证人,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 《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七十七条。

      20、依法应当出庭作证的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其庭前证言真实性无法确认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法庭对其证言的真实性无法确认的,该证人证言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经依法通知不出庭作证证人的书面证言经质证无法确认的,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未出庭作证证人的书面证言出现矛盾,不能排除矛盾且无证据印证的,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七十八条第三款,《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第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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