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原文:《民法典》第150条: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胁迫是指以给自然人级近亲属等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或以给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名誉、荣誉、财产权益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其基于恐惧心理作出意思表示。
胁迫的对象包括自然人(本人和近亲属)、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即民事主体均可以被胁迫。
胁迫的内容是民事权益,包括人身权益和财产权益。
胁迫人不正当的预告危害,不正当包括手段违法、目的违法、手段和目的均违法。
被胁迫人陷入恐惧或害怕的心理状态。
受胁迫方必须通过诉讼或仲裁的方式,不得依据单方通知的方式行使撤销权,且必须在双重除斥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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