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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点:应探索建立批捕阶段证据开示制度

观点:应探索建立批捕阶段证据开示制度

作者: 李白拿酒来 | 来源:发表于2020-08-25 23:46 被阅读0次

    探索建立批捕阶段证据开示制度,迈出将批捕程序从一个纯粹“内部闭环”行政审批程序向“两造对抗”诉讼化程序改造的一小步。

    这一小步如果能迈出去,必将成为深化司法改革的一大步。

     一、 愤怒的检察官

    “我真是不想看你们律师写的这些东西,你们对事实根本一点都不了解,你们一点证据都没有见到,嫌疑人说什么你们就信什么吗?我就这么告诉你,这个案件就是现在立马就诉到法院,也判的可利索!”

    长相的甜美与咄咄逼人的气势完全不相容,仿佛即刻便是开庭,正义女神在向一切牛鬼蛇神火力压制。我特意观察检察官的面容,希冀能发现一丝冲动的红晕,好让我给自己找到理由甩锅——也许她是刚刚跟男朋友吵完架呢。

    可惜没有,既职业又精致的妆容,像冰冷的湖面,不见底,没有一丝涟漪。

    “我有时候觉得,这制度是应该改一改,批捕阶段应该让你们律师能阅到卷,不然真是无法进行有价值的沟通。”或许意识到方才的唐突,她目光转向窗外,语气稍转,我顺势溜走。

    自带愤怒光环,但很懂法律的检察官。

    二、无奈的检察官

    “这个案件已经批捕了,肯定是要诉,你们提的意见,我们研究过了,也基本认同,现在的解决办法是,量刑建议……”

    “我们还是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

    “唉……”

    这已经是第三次审查起诉阶段与检察院沟通了,这一次,检察院又主动调低量刑建议三个月,基本相当于实报实销。

    透过无线电波,我读到这声“唉”中的含义,是无奈,是渴求,是期盼,也是某种意义上的“认错”。

    我挂掉电话,将选择权交给了家属。

    我个人非常理解,批捕期毕竟只有七天,一些人多的案件,把人提一遍的时间都够呛,侦查机关再随便玩点套路,“组织”下证据,很容易得出片面结论。

    批捕阶段的检察官,是孤立无援的。

    三、捕诉合一并发症

    支持“捕诉合一”,可以找到一万条理由,最常被提及的一条是,这种制度设计能够使得办案责任更加明确,大大增强承办人责任心、使命感,降低错案发生率。

    诉诸道德永远是省力的解决方案,但却往往事与愿违。

    人都是懒惰、自大、虚荣的。他往往认识不到自己的错误,即便被人指出,也会本能的掩饰,指望在缺乏外力情况下,自我纠错,是不切实际的。

    所以才有了“制度内控设计”,才有了“业务流程合规”。

    从内控设计角度讲,捕诉合一无疑是非常糟糕,堪称错误典范的制度设计。

    “不相容职务相分离”与“相邻业务环节相分离”是所有业务流程制度设计的基本规则。只有分离才能进行有效的内控与监督,才能进行及时的内部纠错。理解这个问题不需要什么高深的知识,正如再小的企业也懂得把会计岗与出纳岗相分离,难道会有人主张会计与出纳合一更有利于监督,更有利于反舞弊吗?

    很不幸,“批准逮捕”与“审查起诉”既是不相容职务,又是相邻业务环节职务。捕诉合一同时脚踩这两条红线,不可能兼容。

    设想中,实行这套制度是想把错案扼杀在批捕环节,但实际上,他起到的作用是逼迫错案强行起诉到法院。

    错误一旦铸成,往往就只能一条道走到黑。除非另有“清白”的力量把他纠正。

    四、怎么办?

    “愤怒的检察官”与“无奈的检察官”都是好检察官,他们同时意识到了这种制度性缺陷给他们个人带来的巨大危险。

    前者虽然自信,但内心惟恐犯错,希望能在批捕阶段听到有价值的不同声音;后者尽管无奈,但仍然决定起诉,遗憾批捕阶段没能获取更全面信息(这个案件是真实案件,之所以演变成这样,侦查机关难辞其咎,掩饰部分证据并修饰提捕意见书,不作展开)。

    主张将“批捕权”从检察院剥离,对批捕乃至整个侦查程序进行诉讼化改造的呼声不绝于耳。迟迟不见落地,想必是有更高维度的困难和阻力,非单纯法律手段可求解。

    但难道就没有“花小钱办大事”的改良方案吗?

    我觉得有,文中提到的两名检察官也基本亮明了他们对这个问题的解决方案。那就是,探索建立批捕阶段证据开示制度,迈出将批捕程序从一个纯粹“内部闭环”行政审批程序向“两造对抗”诉讼化程序改造的一小步。

    这一小步如果能迈出去,必将成为深化司法改革的一大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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