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商标法》第10条中规定了8种标志内容不得作为商标使用,这个条款也是业内称为绝对驳回条款。不得作为商标使用,是指除了禁止这些标志作为商标注册外,还禁止这些标志作为商标使用。一般只要以这个条款驳回,都没什么救济的方式,所以作为负责任的代理人,要尽可能帮客户分析商标构成要素是否落入了商标法第十条的范畴。
我们接下来详细分析下,具体哪些标志不得作为商标呢?
第一、 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对于我们国家名称,全称,简称和缩写等各种名称,相同或者近似都是禁止标志。商标注册审查审理不仅要保护商标主持人的利益,还要承担维护国家尊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职责。我国国家名称,国旗,国徽等国家标志,与国家尊严紧密相连,对这类标志相关的商标必须严格审查审理,原则上禁止这些标志注册和使用。
不过可能有人要说了,为什么有“中华”,“中南海”等等这些明显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商标存在呢?这是历史遗留问题,是在商标法改版之前就已经申请的,而且这些商标在长期的使用中,消费者已经可以轻易将其与国家名称国家机关名称区分,不会引起混淆,所以才长期保持有效。
第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我国在国际交往中遵循“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为尊重外国国家主权,一切与外国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都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但是如果该国家政府同意使用,那当然就可以使用了。当然这些国家名称包含中文和外文,但是国旗国徽军旗都指国家正式规定的代表本国的旗帜,不是那种非正式的标志旗帜哦。
第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如果有个企业的商标用的是联合国,或者United Nations,UN亦或
,大家是不是可能误认这些标志使用者得到联合国的授权或者跟联合国存在某种联系呢?这就是这个条款产生的原因。当然跟第二条款一样,如果获得这些由若干国家和地区的政府为了特定目的通过条约或者协议建立的有一定规章制度的团体,即前文的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同意,或者不会让公众对产品或服务的来源等产生误认,本条款规定就不适用了。
第四、 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官方标志,检验印记”这些通常指的是官方机构,在履行职责中,对所监管事项作出的认可和保证,具有国家公信力,所以不得把这些标志作为商标使用。当然如果是官方机构授权他人使用,或则授权他人将官方标记,检验印记申请商标注册的,那该机构跟该个人之间已经存在授权与被授权的约定,当然不适用该条款的禁止性规定了。
第五、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
现在还有一个红水晶
,都一样属于国际人道主义保护标志,由于其具有独特的含义,所以将这些标志列为不得作为商标的标志,也是符合国际人道主义精神的,也是我国支持国际人道主义的一种体现。
第六、 带有民族歧视性的。其实这个条款就有点模糊了。使用商标法第十条第六款规定的,主要指的是对特定民族丑化,贬低或者不平等看待该民族的内容。比如平时常说的“黑鬼”就属于这类带有民族歧视性内容的标志,是被禁止作为商标使用和注册的。
第七、 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这个条款应该说更类似于直接描述商品或者服务的品质质量等特性的标志,就是说是否属于该项条款规定的情形,需要结合指定的商品或服务本身特点进行分析,如“好土”用在“鸡蛋”上,会让消费者对商品的品质,质量,培育方式等特点或来源产生误认。但是如果“好土”用于卫浴产品,用于电子产品,那相信没有人会产品相应的误认了,也就是说,“好土”注册用于鸡蛋上,会被认为具有欺骗性的,误导消费者,而注册用于卫浴或者电子产品上,却不存在这个问题的。
第八、 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人民群众共同生活及其行为准则,规范以及在一定时期内社会上流行的良好风气和习惯,需要用法律的方式来维护。一般该条款考虑的是商标标志中包含的文字,图形或者其他构成要素具有贬损含义,但有个特别的情况,就是可能内容中并无贬损含义内容,但是由特定申请人注册使用,会对社会主义道德风尚的相关方面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也符合该条款的禁止范围。社会是不断发展的,无论是社会主义道德风尚还是其他不良影响都是在变化的,在商标审查审理判断时,一般以审查审理时的事实状态为准。
商标法的绝对禁止条款就讲这么多了,你知道哪些标志是禁止作为商标使用的么?有任何商标问题,欢迎关注悦心咨询悦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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