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教育浅论(一)

作者: 柳枝儿 | 来源:发表于2023-06-30 10:44 被阅读0次

      ◆什么是民办教育

     广义的民办教育,是指一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活动。从这个角度来说,民办教育是我们教育的源头,其历史之悠久当追溯数千年前。著名的教育家苏格拉底与孔子,他们所举办的就是民办教育。这些不是我们探讨的内容,我们就展开讨论

    我们这里所讲的民办教育是狭义的民办教育,指教育长足发展的当下所存在的一种生机蓬勃的教育现象。2003年9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二条规定:“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活动,适用本法。”由此可以看出,对民办教育的界定,主要采用了“非”的定义方法,符合条件者,即为民办教育:

    其一、举办人不是国家机构。

    其二、资金来源于非国家财政性经费。

    其三、面向社会举办学校,也就是面向社会进行招生。

    ◆我国民办教育的发展

    第一阶段:起步探索阶段(1978-1991)

    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经济建设成为党和国家的中心工作,各级政府成为经济发展型政府,公共卫生、基本医疗、教育等公共服务领域财政投入严重不足,客观上为民间资本和社会力量进入这些领域创造了条件。自1979年农村推广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开始,个体经营首先从经济领域获得突破,很快在医药、卫生、教育等领域也开始生根发芽,相比之下个体行医比私人办学更早获得政府正式许可。1980年,卫生部《关于允许个体开业行医问题的请示报告》得到国务院批准,为形成国有、集体、个体多种所有制形式并存的医疗服务机构奠定了基础。1982年《宪法》修正案正式认可个体经济和社会力量办学的合法地位,民办学校开始大量涌现。民间人士和民间资本开始进入教育领域,最初以非学历教育和短期培训为主(学历教育一直排除在外),具有自发性和演进性。1984年3月诞生了全国第一家国家承认学历的民办公助体制的民办高校——北京海淀走读大学。从此,中国的非学历高等教育得到了迅速发展。到1985年,包括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高等教育机构已发展到170所,在校生、注册生达100余万人。中国民办教育从零起步,在并不理想的社会环境和舆论环境中艰难地获得生存和发展。

    第二阶段:快速发展期(1992-1996)

    这段时期,中国民办教育进入到发展的转折阶段,学历教育得到进一步发展。“民间办学”成为当时中国社会当中前所未有的热点之一。从1992年到1995年间,全国新增民办高等教育机构800余所。到1996年底,全国具有颁发学历文凭资格的学校21所,在校学生1.4万人;高等教育文凭考试试点机构89所,在校学生5.1万人;其他不具有颁发学历文凭资格的民办高等教育机构1109所,在校学生108万人。

    这个时期民办教育的迅猛发展,归功力于1992年邓小平南巡讲话。邓小平“三个有利于”成为衡量各个领域改革得失的新标准,纠缠于“姓资姓社”的思想观念束缚得到彻底解放。1992年党的十四大报告、1993年《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1993年《宪法》修正案都明确提出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市场经济的主导地位被认可,教育体制改革也加快步伐,发展民办教育畏首畏尾、缩手缩脚、谨小慎微的局面逐步得到改变。

    1993年《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提出,要“逐步建立以政府办学为主体、社会各界共同办学的体制。”社会各界参与高等教育办学首次被允许,社会力量几乎可以参与所有教育领域的办学。《纲要》规定,国家对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依法办学所采取“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加强管理”的方针,这十六字方针被后来的1997年《社会力量办学条例》、1998年《面向21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2002年《民办教育促进法》等重要文件照单继承。

    1993年《教师法》、1995年《教育法》和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都有专门针对民办教育的条款,表明民办教育已经成为我国教育立法不可或缺的内容。1995年《教育法》在继续表态鼓励社会力量办学(包括个人办学)的同时,已经注意到民办教育机构普遍存在的营利性行为,再次强调民办教育的非营利性原则,但是对于民办学校营利性行为如何规范和管理,并没有提上议事日程。事实上,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推进的进程中,教育领域无论是公立学校,还是民办学校都普遍受到市场经济改革的冲击,在各级各类教育事业大发展,而国家财政投入不足的背景下,这样冲击更是显得不可阻挡。义务教育阶段的杂费和学前教育学杂费上涨迅猛,高中招生则是以分论价,基础教育阶段出现择校费、赞助费、学校转制,大学开始有了委培生、自费生等(1996年以后实行并轨招生,同时收取学费,毕业生就业双向选择,国家不再包分配),一时间教育甚至被视为暴力产业成为资本寻利的新热点。民办学校举办者更是雄心勃勃,民办教育通过教育储备金、集资、银行贷款及高额学杂费等方式迅速扩张。

    第三阶段:规范发展期(1997-2002) 

    在此阶段,中国民办教育进入依法办学、依法治理、依法行政阶段。政府严格控制民办高等教育的数量和规模。中国民办教育的政策法规也逐步健全,2002年1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出台,标志着我国民办教育的发展进入到了新的阶段。2002年,中国民办普通高等教育机构1202所,注册学生140.35万人。

    在民办教育发展迅速的背景下,1997年第一部专门规范民办教育的行政法规《社会力量办学条例》出台,自此民办教育发展有法可依。《条例》是一部相对成熟的法规,再次确认社会力量办学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将社会力量办学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条例》规定,民办学校应该以职业教育、成人教育、高级中等教育和学前教育为重点,鼓励民办学校参与实施义务教育,但是国家严格控制社会力量举办高等教育机构。相比1993年《纲要》,《条例》对社会力量举办高等教育机构持更加明确的消极态度,因此受到民办教育举办者的批评和反对。《条例》规定,民办教育机构按照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规定设置会计账簿。民办学校的收费项目和标准要经过审批机关审核,由财政部门、价格管理部门核定。《条例》重申,民办学校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但没有出台限制或规范民办学校营利性行为的政策措施,对于民办学校产权也没有作任何限定。 

    1998年《面向21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提出,形成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共同发展的办学体制,鼓励民办学校滚动发展,保证民办学校自主办学的法人地位等。针对日益壮大的民间资本投资办学,《行动计划》重提社会力量办学不以营利为目的,但同样没有给出有针对性的规范措施。

    1999年《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强调,要“在发展民办教育方面迈出更大的步伐”,但不搞“一校两制”;“要因地制宜地制定优惠政策(如土地优惠使用、免征配套费等),支持社会力量办学。”《决定》明确提出,“经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举办民办普通高校”。至此,国家垄断的高等学历教育正式向民间资本开放,民办普通高校、独立学院迅速发展起来。 

    第四阶段:规范提高期(2002-今)

    中国民办教育进入规范提高时期,学历教育得到较大发展,无论是普通高校数量、办学层次、办学条件,还是在校生人数、教职工人数,均逐年增长,并且达到了历史的新水平。中国各民办学校的办学活动进一步规范,人才培养水平也进一步提高,涌现出一些办学理念先进、办学条件优良、综合实力雄厚、办学质量良好、发展前景广阔、积极探索和勇于创新的民办教育机构。

    2002年正式颁布我国第一部关于民办教育的法律《民办教育促进法》。《促进法》继承了《社会力量办学条例》的基本精神,在民办教育举办者获取“合理回报”等问题上实现了突破。《促进法》及2004年《促进法实施条例》以是否要求获得合理回报为标准把民办学校分为两类,并对要求获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如何管理做出具体规定。实际上,《促进法》及《实施条例》并没有从产权界定、会计制度、税收优惠、学校内部治理结构等方面对二者进行实质性分类,严格地说二者还是被视为一类。直到今天,民办学校分类管理还在学界讨论之中,尚未形成正式的政策措施。

    自建国初期,公立办学作为唯一的办学模式取代多元教育模式,到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的民办教育的破冰而出,到现今的占据教育“半壁江山”,其发展是曲折而艰难却又无可阻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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