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商业银行、小贷公司等贷款机构“借名贷款”纠纷频发,借名贷款具有欺骗性、虚假性、隐蔽性等特点,容易造成贷前调查、贷中审查、贷后管理等程序虚置,给贷款机构的贷款安全带来了极大的隐患。
在借名贷款法律关系中,存在贷款人、名义借款人、实际用款人、担保方等多个主体,法律关系复杂,如何预防和应对借名贷款问题,是大家非常关心的问题。
一、什么是借名贷款?
一般来说,所谓借名贷款是指实际用款人因各种原因不能通过正常程序在贷款机构获得贷款,从而采取借他人名义在贷款机构获取贷款,借名贷款的基本特征就是名义借款人和实际用款人不一致。
借名借款通常由名义借款人以自己的名义、证件办理贷款,名义借款人与出借人签订借款合同,待出借人放款后,名义借款人再将所借款项交由实际用款人使用,并由实际用款人直接或间接归还借款,具体表现为多户贷一户用、多人贷给企业用、甲借乙用、信贷机构内部员工自己用或亲属用等。
贷款机构普遍存在借名贷款的问题,借名贷款在农信系统的农户联保贷款中尤其普遍。借名贷款产生的原因多数是由于实际用款人自身不符合贷款条件所引起,或者为了获得更多的贷款。也有部分银行为了完成贷款任务或增加还款保障或者规避授信审批权限,要求实际用款人寻找名义借款人出面申请贷款的情形。
二、借名贷款应当由谁承担还款责任?
实践中,大致有两种承担责任情况:
1、出借人和名义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实际交由第三人使用的,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名义借款人为借款合同的相对人,应由名义借款人承担偿还责任。
2、如果名义借款人向出借人披露了实际使用人,各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仅为借名义借款人的名义,名义借款人并不实际参与借款关系的履行活动,也不享受借款活动的利益的,应认定实际使用人为实际借款人,由实际使用人承担偿还责任。
在借名贷款纠纷中,主流裁判观点认为名义借款人与出借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根据合同相对性的原则,法院一般会判令名义借款人承担还款责任。至于名义借款人将款项交给实际用款人使用,属于名义借款人支配款项的行为,与出借人无关,可由名义借款人与实际用款人另案处理,相应担保的效力也不受影响。
但是,如果出借人在发放贷款时对借名贷款是明知的,比如名义借款人向出借人披露了实际用款人,各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仅为借名义借款人的名义借款,名义借款人并不实际参与借款关系的履行活动,也不享受借款活动的利益的,应认定实际用款人为实际借款人,由实际用款人承担偿还责任,名义借款人不承担还款责任。
三、借名贷款的防范及处理
借名贷款风险极大,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一般无法要求实际用款人还款,一旦相应借款逾期,由于名义借款人并未实际使用借款,名义借款人无论是还款意愿还是还款能力普遍都非常差,名义借款人往往还会强调贷款人员违规操作、恶意串通并拒绝偿还借款。该类案件往往案情复杂,还可能会涉及群体事件,贷款机构应给与必要的重视。
金融机构应加大审查借款人的真实信息,防止借名贷款发生。老百姓和企业要使用真实名义贷款,不要随意借用自己的名义给他人贷款。
如果发现在发放贷款的过程中,贷款业务人员违规操作,按照内部规定,该追责的一定要追责,涉及刑事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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