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易新闻报道,今年6月28日,浙江金华的应女士和丈夫出门,8时左右路过政和街,发现一条德国牧羊犬在翻垃圾。“狗很瘦,看起来很可怜,我们把它带了回去。没想到几天后,辖区多湖派出所民警找到家里,说我们盗窃警犬。
根据应女士回忆,这是今年夏天的事情,当时发现这只狗在垃圾桶附近觅食,他们看到这只狗又脏又瘦,好心将它带回家。他们仔细地根据项圈想寻找狗主人的线索,但是无济于事。平时他们也有收留流浪狗的习惯,且家里经济情况还不错,有房有车,根本没必要偷狗。
整件事情要搞清楚可不能光凭一面之词,根据探头,应女士夫妇找到狗,整个过程并没有强拽,应 女士的丈夫只是托了一下它的前脚,它就乖乖上来了。警方根据探头拍摄的车牌号,找到了他们。据了解,这条警犬名叫“老三”,出生于2018年1月1日,警犬编号15015601110101953,是多湖派出所从警犬基地购置,用于治安巡逻。今年5月,它就被“偷”过一次,有两人为此被处以刑事处罚。
问题又来了,这只警犬身上并没有任何特殊的标识,公众根本就不能分辨它的身份,怎么就构成“偷狗”了呢?况且这只警犬不应该在警局吗?怎么会跑到外面来呢?管理这只警犬的警察是不是对此要负责呢?
况且这只2018年出生的警犬,之前已经有“叛逃”经历,是不是应当更加引起重视呢?为什么又在6月29日7点58分再次溜出来呢?为什么之前一次警方没有负责,反倒是救助狗狗的一方被严厉地惩罚了呢?
盗窃国家财产罪认定是怎样的?盗窃国家财产罪的构成要件有哪些?盗窃国家财产罪处罚的标准是什么?针对这几个问题下面小伊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盗窃国家财产罪认定
1、刑法修正案实施前,刑法规定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最高可以判处死刑。刑法修正案(八)取消了这一规定,也就是说,当前犯盗窃罪,无论何种情况,最高只能判处无期徒刑。
2、盗窃未遂,情节严重的,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或者国家珍贵文物为盗窃目标的,应当定罪处罚。
3、若在盗窃中,将携带的凶器向被害人加以显示或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凶器、使用暴力或者暴力相威胁的,则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盗窃国家财产罪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盗窃罪是最古老的侵犯财产犯罪,几乎与私有制的历史一样久远。
2、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侵犯的对象,是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一般是指动产而言,但不动产上之附着物,可与不动产分离的,例如,田地上的农作物,山上的树木、建筑物上之门窗等,也可以成为本罪的对象。另外,能源如电力、煤气也可成为本罪的对象。
3、盗窃违禁品,按盗窃罪处理的,不计数额,根据情节轻重量刑。盗窃违禁品或犯罪分子不法占有的财物也构成盗窃罪。
盗窃国家财产罪处罚的标准是什么
1、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根据《解释》是指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1千元至3千元以上。盗 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 于骗取出口退税、抵 扣税款 的其他发 票,其数额较大的起点为25份。
3、根据《解释》第9条第1款规定,盗窃国家三级文物的,亦应依本幅度量刑即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判处罚金。
根据法律的条纹解释,应女士夫妇根本没有跑到警局里“偷”狗,他们只是在路边捡到了它,根本不存在“偷”的情节。在我国的法律都是谁举报,谁举证的原则。根据探头的回放,应女士夫妇根本不存在“偷”,何来盗窃国家罪呢?况且这只狗也没有明确的身份标识,让公众一眼就知道这只狗是警犬,怎么就能错怪应女士夫妇呢?
警犬事件根本不是狗的去留的问题,而是管理警犬的人治的问题。再举个例子,谁让你将警犬放到街边的呢?假如说想给警犬放风,为什么没有专门专人陪同呢?换言之,丢失警犬的罪责是不是远远大于救助警犬的罪责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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