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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抵御大病“经济危机” | 补偿与纠纷篇

如何抵御大病“经济危机” | 补偿与纠纷篇

作者: 愈路 | 来源:发表于2019-01-29 10:19 被阅读23次

     原创:愈路小组 | 查看原文

    在愈路抵御大病经济危机前两篇文章中,我们已经知道了患病劳动者医疗期的长短和医疗期内的待遇。我们都希望生病后能够尽快痊愈,回到正常的工作岗位和生活中去,但是人生有时毕竟不能事事顺意,如果医疗期满仍需治疗,或者工作单位不同意我们正常的医疗期申请,我们又能争取哪些权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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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先我们应该了解医疗期内,或医疗期满劳动合同解除等可能发生的纠纷相关的补偿与权利。在中国劳动保护体系下,这些补偿和权利主要包括经济补偿金、经济赔偿金和医疗补助费。

    --经济补偿金--

    经济补偿金,通常在合法解除劳动合同时由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根据这些规定,在医疗期满,用人单位合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应当提前一个月通知患者,并按劳动者的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者向劳动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后支付经济补偿金,也就是我们经常所说的N+1经济补偿金。

    经济补偿金中,我们应该清楚月工资指的是什么。想必大家都知道应该是劳动者上一年度的月平均工资。

    需要特别注意的就是,根据相关规定,上一年度的劳动者年终奖应当计算在月度平均工资范围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七条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还有一个容易被忽视的小问题,“N”和“1”的标准是不一样的,“1”是劳动者上个月的工资,如果劳动者在上年度出现过涨薪的情况,这里就一定要计算清楚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选择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的,其额外支付的工资应当按照该劳动者上一个月的工资标准确定。

    --经济赔偿金--

    在违法劳动合同法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赔偿金,基本的原则就是损害赔偿原则。

    在医疗期内可能发生违反劳动法规的情况,最多的可能就是不按国家规定向患病劳动者发放劳动报酬或者说工资了,出现这种情况用人单位应当按最高双倍工资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如果存在其他违反劳动合同或法律的行为,应当按损害赔偿原则,用人单位应当承担因此给劳动者造成的损失,例如因未缴纳社保而无法报销的医药费。

    除违法赔偿金之外,如果用人单位在医疗期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能拿到的经济赔偿金就是双倍的经济补偿金,就是我们常说的2N。

    《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医疗补助费--

    除了经济补偿金外,对医疗期满后补偿进行过研究的病友,一定也曾经看到过有关于用人单位应当向患者支付医疗补助费的规定。

    医疗补助费的规定主要是基于以下几部规定:

    1994年劳动部关于印发《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规定:

    第六条劳动者患病 ……… 不能从事原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但是很遗憾,这部对患病劳动者很有利的法规已经被废止了。

    1996年劳动部发布的《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这部法规目前仍然有效。

    第22条: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对患重病或绝症的,还应适当增加医疗补助费。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对劳部发〔1996〕354号文件有关问题解释的通知》

    二、《通知》第22条“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是指合同期满的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医疗期满或者医疗终结被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5-10级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鉴定为1-4级的,应当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

    根据以上规定,对于患恶性肿瘤的劳动者,用人单位还应当支付最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还可以要求用人单位适当增加。并且医疗补助费的发放不受解除劳动合同是合法还是非法的影响。

    不少省市都有地方规定对医疗补助费进行支持,我们也收集了一部分供大家参考。由于医疗补助费的相关法律规定层级都不高,基本属于部委或地方规定,实践中在各地的劳动仲裁机构是否能得到支持,都属于具有很大地方性和不确定性的事项,建议大家都可以通过查找和咨询当地劳动机构进行确定。

    通过网络查找时大家可以设置“某某省劳动合同条例”、“某某省医疗补助费”的关键词来进行搜索,或在裁判文书网上通过搜索“地区”+“医疗补助费”的关键词,搜索本地区是否存在相关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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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了解了国家关于医疗期劳动合同相补偿和赔偿的体系后,我们再从实际发生纠纷时的角度来看一下,在每种纠纷下,我们能够获得哪几种补偿或者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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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疗期满解除劳动合同--

    如果用人单位按国家规定给予劳动者医疗期,医疗期满后患者仍需治疗,不能回到用人单位从事原工作,这时用人单位就有权和患者解除劳动合同。当然在这种情况下,劳动者仍然能够从用人单位得到一定的补偿。

    因为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是合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能够得到的补偿包括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

    根据前文所说的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的总体规定,在符合此情形的情况下,劳动者共可得到N+1的经济补偿金,及最低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

    如果在医疗期内劳动者劳动合同期满,在第一篇中我们已经讲过,此时用人单位是不能解除劳动合同的,必须延续至医疗期满才能处理。在医疗期满后,自然就适用我们现在所讲的各项补偿了。

    这种情况看似简单,但也有一些要注意的小问题,我们具体来看一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过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和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必须要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第一:法定医疗期已满,法定医疗期的时间大家可以参考如何抵御大病"经济危机” | 病假篇

    第二:为劳动者提供原就业岗位,或其他适合劳动者劳动能力的岗位,但劳动者不能从事安排的工作。

    由于在这种情况下,劳动者能够得到的补偿不多,所以劳动者在考虑是否要接受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要求时,一定仔细核实是否已满足这两个条件。

    特别是在结束医疗期后,劳动者很有可能面临原工作岗位已有其他同事的情况,那么公司是否能提供其他合适的工作岗位就很关键了。如果公司在不能提供或者提供的岗位不合适的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仍然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可能会有劳动者,特别是已经治愈,希望返回工作岗位的劳动者提出,如果公司安排一个重体力劳动岗位或者我不喜欢的岗位给我,如何证明我不能从事这样的工作呢?

    一般来说,如果体力无法胜任,可以通过劳动职业能力鉴定来进行判定;如果是和自己工作能力不相关的岗位,也存在用人单位需要安排培训,法律本身也有公平合理的基本准则,相关证据都很好提供。

    但如果安排了适合劳动者能力,但只是自己不喜欢的岗位,可能就要大家仔细衡量是否同意了。毕竟从社会规则来说,法律只是较低层次的保障,如果不能接受这样的岗位而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就只能认为劳动者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而没有补偿了。

    从劳动者角度来说,按劳动合同法这一规定领取经济补偿金,条件也一样是自己不能从事原工作或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也就是说患者需要证明病情仍然需要治疗,或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

    如果劳动者已完全治愈,只是希望继续休养,这种情况下就只能视为劳动者主动提出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也就没有任何经济补偿。

    我们还是要多说一句,随着现在医疗的进步,大部分癌症患者在医疗期内都可以得到治愈,回到工作岗位。这样值得庆祝的情况,自然也就不用解除劳动合同申请经济补偿金了。能够给予大家合法医疗期的用人单位也都是好老板,和健康的身体、正常的生活相比,经济补偿金又算得了什么呢。

    --医疗期存在违法行为--

    如果我们按照公司或法律的规定递交了病假申请,用人单位予以拒绝,拒绝的形式可能是多种多样的,包括不批准符合法律规定的医疗期,不按法律规定的标准向劳动者发放工资,向劳动者发出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不缴纳社保等等。出现这样的情况,大家要勇敢的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

    也许大家会觉得这样的公司太坏了,但是其实从已患病的劳动者现金利益出发来看,这未必是件坏事,甚至在某种程度下还是件好事。

    下面我们就来分别看看如果出现这些情况该怎么处理,为什么会说可能还是件好事?

    .不批准符合法律规定的医疗期

    在劳动法系列第一篇文章中,我们就说过,公司必须给予劳动者符合法律规定的医疗期。如果遇到这种情况,不要管公司是否批准,也不要担心害怕,在完成请假流程后,直接停止工作即可。

    可以预见,如果公司已经明确拒绝病假申请,后续一定会继续采取不发放工资或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等措施,那么我们继续往下看。

    .不按法律规定发放医疗期劳动报酬

    病假期内停发工资可能是患病劳动者遇到最多的情况了,不论是发放的工资低于法定标准还是完全不发放任何工资,都是非常明确的违法行为。

    根据前面我们介绍过的不按法律规定发放劳动报酬的赔偿,用人单位应当承担包括欠发的所有工资和最高100%工资的赔偿金。

    在要求补发劳动报酬的同时,劳动者一定会同时提出是否要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如果要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用人单位也开始正常发放工资,自然按正常医疗期的规定处理。

    如果劳动者同时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将直接适用前文《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和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由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N月工资的补偿和医疗补助费,所以劳动者最终拿到的补偿是N月工资+拖欠的双倍工资+最低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

    从案例中可以看出,在这种情况下,申请继续履行合同还是终止合同,需要结合医疗期长短、工资水平高低等多种因素计算后决定,也需要同时考虑如果选择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虽然最终获得的补偿可能更高,但也有可能面临二次诉讼的风险。

    另外看了案例,也许大家会觉得遵守法律的公司岂不是比违法不发放工资的公司支付的补偿金更多,这其实是由于北京市医疗期工资比较少造成的,如果是在上海,因为医疗期工资较高,就不会出现这一情况了。

    此外,如果出现拖欠工资的情况,大家不要觉得“拖一拖”可以拿到更多的双倍工资补偿,劳动仲裁存在起诉时效,超过诉讼时效就不能再申请补偿了,所以是不能拖的。

    .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如果在医疗期内,用人单位直接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和不按法律规定发放工资一样,属于更严重的违法行为。在这种情况下劳动者可以得到的是经济赔偿金和医疗补助费,就是2N和最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

    在这里我们就明白为什么前文会说从现金利益来看,遇到这样的坏公司也许对劳动者更有利,我们通过小案例来看一下。

    在现实中,可能我们还会遇到一种情况,进入医疗期后,公司直接停发工资和社保,但是不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在这种情况下,是否可以按照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补偿呢?

    必须要说这确实是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一种情况,我们查阅了很多案例,在司法实践中,一般来说这种情况是没有办法直接认定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但是由于这属于法律规定的模糊地带,我们建议劳动者在提起仲裁时,还是将这种情况按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争取最大额的赔偿。

    .违法不缴纳社保

    虽然我们前文分析了如果公司不正常发放工资,我们可以求得正当的保护,但是有不少病友会觉得对已经患病的劳动者而言,用人单位缴纳的医疗保险在此时可能比工资更有用处,想必也有劳动者面临用人单位以继续缴纳医疗保险为代价,换取劳动者停发或少发工资的承诺。

    如果出现这种情况,大家不需要担心,我们完全可以拒绝用人单位这样的要求,如果用人单位违法停缴了患病劳动者的保险,导致劳动者无法享受正常医疗保险待遇,在医保范围的医疗费用,将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

    实际的司法实践中,有大量案例都对这一赔偿进行了支持。

    判例参考:

    1. 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2012)华民初字第23号民事判决书;

    2. 文某与某工贸公司存在劳动合同关系,该公司未依法为原告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后文某被诊断为癌症中晚期,共花费医疗费82879.58元,诉至泉港法院。该院依法判决该公司支付文某因未能享受医疗保险待遇造成的直接损失54294.53元。(泉港法院)

    在缴纳社保的问题上,我们还经常遇到在年轻患者在医疗期满离开用人单位后,因非本地户籍不能缴纳居民医保的情况。很多劳动者会选择通过社会上的人力资源公司或其他公司代缴社保,但这种操作实际上也属于违法行为,有一定的风险性。

    代缴社保行为中,当事人与代缴公司之间并无劳动关系,代缴公司需要虚构劳动关系方能参保,当事人基于虚构的劳动关系获得社保待遇属于骗保行为,可能面临着行政处罚甚至其他法律责任,现实中也存在因此行为而承担法律责任的案例。

    判例参考:

    (2018)吉0102刑初275号刑事判决书

    张**,管**通过长春市枫*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虚构用工关系,以人力资源公司员工名义为张**缴纳共计十一个月的社会保险,以此方式获取长春市医疗保险管理局生育津贴及张**生产后出院结算的住院费用。在该案件中张**及管**均承担了返还非法所得、罚金及有期徒刑等法律责任。

    那么对于因受社保缴纳体系限制无法在实际治疗所在地缴纳社保的患者,这个问题到底该怎么解决呢?

    我们在此讨论的主要是针对已在非户籍所在地定居并缴纳职工社保的患者,因户籍问题,在失业后无法在定居地缴纳居民医保的情况。遇到这一问题的患者,基本不会再回到户籍所在地治疗,目前国家医保异地结算系统已经在全国范围内开展,这样的患者可以通过在户籍所在地缴纳居民医保,再办理异地结算解决这一问题。

    而对于在户籍所在地生活及缴纳医保,只是临时性在北上广等大城市进行治疗的患者,可能需要同时在异地和户籍所在地进行治疗,受限于中国的医保体系,可能需要结合转诊、异地结算、异地就诊备案等方式解决报销问题。

    --劳动仲裁小技巧--

    劳动者实际遇到的问题往往比法律条款和我们在这几篇简短的文章中写到的要复杂很多,比如可能有以下一些常见的情况:

    1. 找不到合适的律师怎么办?

    提起并赢得劳动仲裁有一定的复杂性和专业性,如果大家没有一定的法律基础,建议大家可以前往所在地劳动仲裁委,在这些地方政府的劳动保障部门都安排了专门的律师解答并代理普通劳动者的劳动争议案件,他们往往经验丰富收费也不高,甚至免费,可以很好的帮到大家。

    2. 自己需要做哪些准备?

    作为劳动诉讼案件的当事人,能够证明相关事实的证据需要由当事人自己来准备。不过大家不要担心,在劳动法领域,国家为了保护作为弱势一方的劳动者,已经规定举证责任中相当大的一部分是由用人单位来承担,作为劳动者我们只需要简单的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患病事实的存在和我们受到的损害就可以。

    实际上这个问题我们在劳动法系列第一篇文章中也已经讲到过,结合请假的流程,我们基本需要准备以下文件:

    劳动合同(没有签署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不要怕,你们能够获得更多的赔偿,但是暂时不属于我们这篇文章的探讨范围,以后有机会我们再说);

    患病及请假证明,包括疾病诊断书,医生出具的医疗期证明,还记得在劳动法系列第一篇文章中我们提到要大家保留的邮寄请假单的快递底单或者领导签字的请假单复印件吗,在这里就要派上用场了;

    未按正常发放工资的证明,包括工资条,银行流水;未按正常缴纳社保的证明,目前全国大多数省市的社保部门都可以网上或现场打印,大家可以咨询当地的社保部门。

    3. 法律规定不明确,如何确定诉讼请求?

    有时法律的规定并不一定非常明确,或者劳动者不确定自己所在地有没有类似的规定,那么如何确定诉讼请求呢,我们的建议是就高不就低。

    比如医疗补助费,根据劳动部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对患重病或绝症的,还应适当增加医疗补助费。规定中并没有明确规定患重病或绝症增加的医疗补助费具体额度,我们建议增加部分可以参照6个月工资,也就是一共12个月工资作为医疗补助费提出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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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持续了三期的愈路“劳动法”系列到这里就要暂时告一段落了。现实中患病的劳动者,作为这个社会的弱势群体,会遇到各式各样的问题,勇敢的拿起法律武器,做和违法行为斗争的战士吧,连疾病都打不到的我们,还有什么可害怕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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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往期回顾

    如何抵御大病“经济危机” | 病假篇

    如何抵御大病“经济危机” | 工资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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