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段时间到客户那里例访,聊到将近十二点了还没谈完企业最近遇到的一些问题该如何处理,于是谈话的场合就从办公室变换到了公司附近的酒楼。在上菜前,我们终于对问题的解决方案达成了共识,于是接下来的交流就是闲聊了。
闲聊中客户说到了他的一位朋友遇到的事,他那位朋友的公司有三位股东,其中一位股东在去年因为意外身故了。身故自然就涉及到财产的继承问题,最终这位股东在公司的股份被其妻子继承了。这位通过继承取得了股东身份的女子在股东变更登记完成后,就向另外两位股东提出要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在得到同意并参与管理后,公司的内部管理就开始复杂了。
由于她之前完全没有管理经验,对公司的具体运作也不了解,又经常在怀疑另外两位股东在联手欺骗她,于是在管理过程中就不可避免地与其他两位股东发生矛盾冲突。当另外两位股东受不了,提出要将她手中的股份收购过来时,她提出一个让人无法接受的高价出来,否则就不卖。搞得那家公司内部管理陷入了僵局,经营大受影响,业绩下滑严重。
我听完,就问了客户,如果同样的事情发生在你们公司,你会怎么办?因为客户的公司也是3位股东,客户占股50%,另外两位一个占股35%、另一个占股15%。占股35%的那位股东也参与公司管理,占股15%的那位股东没有参与公司的任何事务。三个人都是多年好友,彼此间互相信任,所以公司的经营管理都比较顺利,没什么争执发生,公司业绩也比较平稳,每年都有盈余供股东分配。
听完我的问题,客户思考了一会,摇了摇头,说同样的事情发生在他的公司也不好办。如果出现意外的是他,他是希望公司继续由他的家人来控制;如果是第二、第三股东出现这种情况,家人继承了股份要参与管理,他就不知道该怎么处理更好了。接着他就问我,想听听我有什么意见。
我没直接回答,而是又问了一个问题,你们公司的章程内容你清楚吗?他回答道,不是很了解,当初注册公司时是找了一家代办机构办理的,章程内容也是代办方负责弄得,他重点看了股份比例部分内容,发现没什么问题就没有留意其他部分的内容了。
现实生活中,有很多公司像我这位客户一样不重视章程的制定和修改工作,在公司注册过程中直接搬用工商部门的章程范本了事。殊不知这样一来,看起来是简单方便,可一旦企业发展起来了,前面的简单就给后面的复杂埋下了隐患。
公司章程,是指公司依法制定的、规定公司名称、住所、经营范围、经营管理制度等重大事项的基本文件,也是公司必备的规定公司组织及活动基本规则的书面文件。
公司自治是现代法治的一项原则,法律赋予股东可以通过公司章程自主决定公司的诸多事项。现代公司从股东构成到治理架构及人员组成越来越复杂,运用法律赋予的章程自主约定事项,是股东实现公司治理目标的重要方式。
因此,公司在成立和运行过程中,解决股东以及董监高之间的大部分争议,首先应当依据的就是公司章程,如果章程没有特别约定,再看公司法如何规定。所以说,无论如何重视公司章程的约定都不为过,我们经常说公司章程就相当于是公司内部的“宪法”。
像我客户问到的问题,就完全可以通过事先修订公司章程的做法来提前做好防备。《公司法》第七十五条规定了“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由此可见,正常情况下合法继续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也允许章程作除外的规定。
法律在肯定股东资格可以继承的基础上也尊重法人组织的意思自治,将最终决定权交给了公司章程。为避免日后可能会出现的股权继承纷争,我的客户完全可以在问题没出现前先跟其余两位股东充分协商好,重新修订公司的章程约定。事先约定好股权继承办法,详细列举各种可能的情况,并给予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如果不希望股东资格被继承,就应及时在公司章程中作出限制或拒绝的规定,同时可以规定多种途径和选择使得股权在内部消化,如公司回购、退股减资、现存股东受让等,在保障继承人财产权利和维护公司人合性之间找到平衡点。
总之,无论你的公司是处于哪个发展阶段,越早重视章程的个性化设计,根据公司不同的发展阶段和不同股东之间的利益诉求,在章程中约定不同的规则,并将章程中的约定在企业的实际经营中严格贯彻执行,对于企业的长期稳定发展、实现股东之间的利益诉求等等方面都有重大的意义。当然,由于章程的个性化设计对股东利益影响较大且专业性较强,建议还是找专业人士一起参与设计会更好。
面对公司未来可能会出现的种种问题,企业家朋友们,你们做好准备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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